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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12-01
  5. [成文日期] 2018-09-30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18〕1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9-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42期(總第582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修訂調整生活垃圾行政許可辦理工作的函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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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18〕111號

各區政府,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決定,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北京市政府法制辦關於實施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度的有關要求,我委對生活垃圾相關行政許可進行調整,進一步完善了許可登記表和審查程式,減少了部分許可提交材料。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含附屬園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率先試點實施。

  現將修訂後的《生活垃圾類行政許可程式彙編》重新發佈,自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於下放生活垃圾相關行政許可辦理工作的函》(京政容發〔2013〕88號)、《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建築垃圾行政許可辦理工作的函》(京政容發〔2014〕31號)同時廢止。

  請各區認真執行,切實做好生活垃圾相關行政審批工作,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此函。

  附件:生活垃圾類行政許可程式彙編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8年9月30日

  注:附件可登錄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www.csglw.beijing.gov.cn)查詢。


生活垃圾類行政許可程式彙編


二〇一八年十月


目 錄

第一部分 行政許可程式規定

  一、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

  二、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處理服務審批

  三、建築垃圾消納許可

  四、建築垃圾、土方、砂石運輸車輛準運許可

  五、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許可

第二部分 行政許可工作文書

  一、行政許可受理證明書

  二、行政許可補齊補正材料告知書

  三、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四、行政許可陳述和申辯權利告知書

  五、行政許可聽證權利告知書

  六、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

  七、行政許可決定書(准予)

  八、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

  九、送達回證

  十、核查報告

  十一、行政許可延期決定通知書

  十二、行政許可   時間告知書

  十三、陳述申辯筆錄

  十四、聽證筆錄

  十五、行政許可流程表

  十六、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部分 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文書樣本

  一、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申請表

  二、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處理服務審批申請表

  三、建築垃圾消納許可申請登記表

  四、建築垃圾、土方、砂石車輛準運許可申請表

  五、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申請表

第四部分 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文書樣本

  一、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告知承諾書

  二、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處理服務審批告知承諾書

  三、建築垃圾消納行政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書

  四、建築垃圾、土方、砂石車輛準運許可告知承諾書

  五、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書


第一部分 行政許可程式規定

  一、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

  行政許可事項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7號令)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本辦法於2015年5月4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

  三、《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六十一條)

  四、《北京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24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京政發〔2013〕26號)(第一百五十四項)

  行政許可事項實施主體:××區城市管理委

  行政許可的條件:

  一、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二、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運輸工具,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隻,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品質、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隻停放場所。

  備註:

  1.本行政許可事項中的生活垃圾包括建築垃圾、糞便、廚余垃圾、餐廚垃圾、餐廚廢棄油脂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2.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獲得擬服務地的區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並與區城市管理部門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議後,再到所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區城市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

  3.從事餐廚廢棄油脂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獲得擬服務地的區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並與區城市管理部門簽訂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議後,再到所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區城市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

  4.在本市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所屬車輛應為自有,並符合北京市建築垃圾、土方、砂石運輸車輛技術標準。

  行政許可收費依據:本許可事項不收費。

  辦理行政許可時限:20個工作日。

  頒發許可證件名稱:

  《××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決定書》

  申請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一、由××區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

  二、工商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複印件。

  四、車輛行駛證的複印件。

  五、《××區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議》(擬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需提交本項材料)。

  六、《××區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議》(擬從事餐廚廢棄油脂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需提交本項材料)。

  七、健全的技術、品質、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八、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隻停放場所説明材料。

  行政許可告知承諾辦理程式:

  (一)受理條件:

  1.適用告知承諾範圍的申請人,向行政審批機關提交《生活垃圾行政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書(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以下簡稱“承諾書”),申請人應提交法定材料目錄中的第一至第六項材料、可承諾提交第七、八項材料。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請材料存在錯誤,但申請人可當場更正錯誤的,予以受理。

  3.申請人不願意做出承諾的,城市管理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審批程式。

  (二)許可發放:

  1.申請人做出符合受理條件的承諾,並提交簽章的承諾書後,行政審批機關將當場做出行政審批決定,發放《行政許可決定書》。

  2.申請人不提交簽章的承諾書,行政審批機關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進入行政許可審批程式。

  3.申請人做出不實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有權撤銷行政許可申請。

  (三)許可審查:

  許可發放的行政機關,在做出准予行政審批決定後3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將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行政許可審批辦理程式:

  申請人不願意做出或不符合行政許可告知承諾的,行政許可審批機關按如下程式實施行政許可審批:

  一、受理

  (一)受理條件:

  1.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並且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請材料存在錯誤,但申請人可當場更正的,予以受理。

  3.申請人按照本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條件: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

  (三)崗位責任人:

  服務窗口受理人員。

  (四)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受理標準審查申請材料。

  2.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

  3.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解釋的,應當給予解釋説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

  4.對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

  5.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時向申請人出具統一印製的《行政許可補齊補正材料告知書》。

  6.對申請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條件的,及時向申請人出具統一印製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審查

  (一)審查標準: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定管理標準、技術標準、技術規範。

  (二)崗位責任人:

  ××區城市管理委審查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2.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同意的審查意見;對不符合標準的,提出不同意的審查意見,並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轉批准人員。

  3.經審查,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提出不同意的審查意見,並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轉批准人員。

  4.經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

  (1)提出核查的建議,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查建議轉批准人員。

  (2)經批准人員審核,做出是否需要核查的決定。

  (3)確實需要核查的,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核查人員應當將調查、核實的情況製作成核查報告,並簽字註明日期,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

  (4)審查人員根據核查報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有關材料轉批准人員。

  5.經審查,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

  (1)填寫《行政許可陳述和申辯權利告知書》,並將其轉受理人員送達利害關係人。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

  (2)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後,提出審查意見,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轉批准人員。

  6.經審查,認為行政許可事項需要舉行聽證的,按照聽證程式辦理。

  7.根據批准人員的決定,由審查人員填寫統一印製的《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將《行政許可決定書》以及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等有關文書轉受理人員。

  (四)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三、決定

  (一)標準:

  同審查標準。

  (二)崗位責任人:

  ××區城市管理委主管領導。

  (三)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審查標準對申請材料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2.同意審查人員意見的,提出審定意見,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連同申請材料按原渠道轉審查人員。

  3.不同意審查人員意見的,應與審查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連同申請材料按原渠道轉審查人員。

  (四)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四、送達和備案

  (一)工作標準:

  1.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期限送達有關文書。

  2.留存歸檔的許可文書材料齊全、規範。

  (二)崗位責任人:

  服務窗口受理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自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並填寫《送達回證》。

  2.及時送達其他有關文書。

  3.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

  4.將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照要求歸檔、備案。

  五、公開許可

  (一)工作標準:

  對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及時、準確地予以公佈。

  (二)崗位責任人:

  服務窗口受理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按照要求在本機關政府網站上(或辦公場所)予以公開,方便公眾查閱。

  二、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處理服務審批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處理服務審批

  行政許可事項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7號令)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本辦法於2015年5月4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

  三、《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六十一條)

  四、《北京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24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京政發〔2013〕26號)(第一百五十四項)

  行政許可事項實施主體:××區城市管理委

  行政許可的條件:

  (一)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二)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具有完善的工藝運作、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産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和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線上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並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備註:

  1.本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條件中未涉及到的糞便處理廠、餐廚垃圾處理廠、廚余垃圾處理廠、垃圾衍生燃料(RDF)廠等均參照堆肥廠的行政許可條件進行審批。

  2.餐廚廢棄油脂處理廠,即以初加工後的餐廚廢棄油脂為原料生産生物柴油等化工産品的處理廠不在本行政許可事項中審批。

  行政許可收費依據:本許可事項不收費。

  辦理行政許可時限:20個工作日。

  頒發許可證件名稱:

  《××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決定書》

  申請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一、由××區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

  二、工商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許可文件複印件。

  四、廢水、廢氣、廢渣處理及達標排放方案。

  五、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預案。

  行政許可告知承諾辦理程式:

  (一)受理條件:

  1.適用告知承諾範圍的申請人,向行政審批機關提交《生活垃圾行政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書(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處理服務審批)》(以下簡稱承諾書),申請人應提交法定材料目錄中的第一、二、三、五項材料、可承諾提交第四項材料。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請材料存在錯誤,但申請人可當場更正錯誤的,予以受理。

  3.申請人不願意做出承諾的,城市管理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審批程式。

  (二)許可發放:

  1.申請人做出符合受理條件的承諾,並提交簽章的承諾書後,行政審批機關將當場做出行政審批決定,發放《××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決定書》。

  2.申請人不提交簽章的承諾書,行政審批機關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進入行政許可審批程式。

  3.申請人做出不實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有權撤銷行政許可申請。

  (三)許可審查:

  許可發放的行政機關,在做出准予行政審批決定後3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將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行政許可審批辦理程式:

  一、受理

  (一)受理條件:

  1.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並且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請材料存在錯誤,但申請人可當場更正錯誤的,予以受理。

  3.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條件: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

  (三)崗位責任人:

  服務窗口受理人員

  (四)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受理標準審查申請材料。

  2.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

  3.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解釋的,應當給予解釋説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

  4.對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

  5.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時向申請人出具統一印製的《行政許可補齊補正材料告知書》。

  6.對申請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條件的,及時向申請人出具統一印製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審查

  (一)審查標準: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定管理標準、技術標準、技術規範。

  (二)崗位責任人:

  ××區城市管理委審查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2.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同意的審查意見;對不符合標準的,提出不同意的審查意見,並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轉批准人員。

  3.經審查,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提出不同意的審查意見,並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轉批准人員。

  4.經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

  (1)提出核查的建議,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查建議轉批准人員。

  (2)經批准人員審核,做出是否需要核查的決定。

  (3)確實需要核查的,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核查人員應當將調查、核實的情況製作成核查報告,並簽字註明日期,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

  (4)審查人員根據核查報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有關材料轉批准人員。

  5.經審查,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

  (1)填寫《行政許可陳述和申辯權利告知書》,並將其轉受理人員送達利害關係人。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

  (2)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後,提出審查意見,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轉批准人員。

  6.經審查,認為行政許可事項需要舉行聽證的,按照聽證程式辦理。

  7.根據批准人員的決定,由審查人員填寫統一印製的《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將《行政許可決定書》以及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等有關文書轉受理人員。

  (四)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三、決定

  (一)標準:

  同審查標準。

  (二)崗位責任人:

  ××區城市管理委主管領導。

  (三)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審查標準對申請材料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2.同意審查人員意見的,提出審定意見,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連同申請材料按原渠道轉審查人員。

  3.不同意審查人員意見的,應與審查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連同申請材料按原渠道轉審查人員。

  (四)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四、送達和備案

  (一)工作標準:

  1.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期限送達有關文書。

  2.留存歸檔的許可文書材料齊全、規範。

  (二)崗位責任人:

  服務窗口受理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自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並填寫《送達回證》。

  2.及時送達其他有關文書。

  3.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

  4.將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照要求歸檔、備案。

  五、公開許可

  (一)工作標準:

  對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及時、準確地予以公佈。

  (二)崗位責任人:

  服務窗口受理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按照要求在本機關政府網站上(或辦公場所)予以公開,方便公眾查閱。

  三、建築垃圾消納許可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建築垃圾消納許可

  二、行政許可事項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二)《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五十九條)。

  (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三、行政許可的條件:

  本行政許可由建設(拆除)單位負責在施工前申請,涉及裝飾、裝修的由産生單位或物業服務單位負責申請:

  (一)建設(拆除)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具有詳細的建築垃圾清運和處置作業方案。

  (二)建設(拆除)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與運輸企業簽訂的委託清運合同。

  四、辦理行政許可單位:××區城市管理委員會。

  五、行政許可收費依據:本許可事項不收費。

  六、辦理行政許可時限:3個工作日。

  七、頒發許可證件名稱:《××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決定書》及《建築垃圾消納許可證》

  八、申請人(建設單位、拆除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交的法定材料目錄:

  (一)由××區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

  (二)詳細的建築垃圾清運和處置方案,其中:

  1.建設工程項目清運及處置方案應符合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費用單獨列項計價的規定。

  2.拆除工程方案除滿足上述條件,還需符合本市建築廢棄物資源化處置綜合利用的規定。

  3.住宅小區方案應具備減量化措施、現場分類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和處置地點名稱。

  (三)建設(拆除、物業服務)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委託清運合同(留存複印件),其中物業服務企業與清運單位簽訂的合同應符合本市生活垃圾清運制式合同規範。

  九、行政許可告知承諾辦理程式

  (一)受理條件:

  1.適用告知承諾範圍的申請人,向行政審批機關提交《行政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書(建築垃圾消納許可)》(以下簡稱“承諾書”),申請人應提交法定材料目錄中的第(一)、(二)項材料、可承諾提交第(三)項材料。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請材料存在錯誤,但申請人可當場更正錯誤的,予以受理。

  3.申請人不願意做出承諾的,城市管理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審批程式。

  (二)許可發放:

  1.申請人做出符合受理條件的承諾,並提交簽章的承諾書後,行政審批機關將當場做出行政審批決定,發放《建築垃圾消納許可證》。

  2.申請人不提交簽章的承諾書,行政審批機關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進入行政許可審批程式。

  3.申請人做出不實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有權撤銷行政許可申請。

  (三)許可審查:

  許可發放的行政機關,在做出准予行政審批決定後3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將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十、行政許可審批辦理程式:

  申請人不願意做出、不符合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條件或不在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受理範圍的,行政許可審批機關按如下程式實施行政許可審批。

  (一)受理

  1.受理條件:

  (1)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並且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請材料存在錯誤,但申請人可當場更正錯誤的,予以受理。

  (3)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

  2.不予受理條件: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

  (3)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

  3.崗位責任人:

  服務窗口受理人員。

  4.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受理標準審查申請材料。

  (2)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解釋的,應當給予解釋説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

  (3)對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

  (4)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時向申請人出具統一印製的《行政許可補齊補正材料告知書》。

  (5)對申請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條件的,及時向申請人出具統一印製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審查

  1.審查標準:

  (1)申請符合建築垃圾消納許可的條件。

  (2)提供的承運車輛符合建築垃圾準運條件。

  (3)提供的建築垃圾清運及處置方案真實、有效。

  (4)向建築垃圾清運及處置方案中明確的處置地點核實是否與申請方簽訂處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協議。

  (5)提供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真實、規範、有效。

  2.崗位責任人:

  ××區城市管理委審查人員。

  3.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2)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同意的審查意見;對不符合標準的,提出不同意的審查意見。並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轉批准人員。

  (3)對申請人的施工現場進行核查:

  ①應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核查內容主要為現場點位及地理資訊和承運車輛是否符合建築垃圾準運條件。

  ②核查人員應當將調查、核實的情況製作成核查報告,並簽字註明日期。

  ③審查人員根據核查報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有關材料轉批准人員。

  4.經審查,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

  ①填寫《行政許可陳述和申辯權利告知書》,並將其轉受理人員送達利害關係人。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

  ②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後,提出審查意見,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轉批准人員。

  5.經審查,認為行政許可事項需要舉行聽證的,按照聽證程式辦理。

  6.根據批准人員的決定,對准予行政許可的,由審查人員填寫《行政許可決定書》及《建築垃圾消納證》;對不予行政許可的,由審查人員填寫《行政許可決定書》,並應當説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及時將《行政許可決定書》《建築垃圾消納證》以及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等有關文書轉受理人員。

  審查及核查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三)決定

  1.標準:

  同審查標準。

  2.崗位責任人:

  ××區城市管理委主管領導。

  3.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審查標準對申請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2)同意審查人員意見的,提出審定意見,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連同申請材料按原渠道轉審查人員。

  (3)不同意審查人員意見的,應與審查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連同申請材料按原渠道轉審查人員。

  4.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四)送達和備案

  1.工作標準:

  (1)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期限送達有關文書。

  (2)留存歸檔的許可文書材料齊全、規範。

  2.崗位責任人:

  服務窗口受理人員。

  3.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日內,將《行政許可決定書》《建築垃圾消納證》送達申請人,並填寫《送達回證》。

  (2)及時送達其他有關文書。

  (3)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

  (4)將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照要求歸檔、備案。

  (五)公開許可

  1.工作標準:

  對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及時、準確地予以公佈。

  2.崗位責任人:

  服務窗口受理人員。

  3.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按照要求在本機關政府網站上(或辦公場所)予以公開,方便公眾查閱。

  四、建築垃圾、土方、砂石運輸車輛準運許可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建築垃圾、土方、砂石運輸車輛準運許可

  二、行政許可事項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二)《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六十條)。

  (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三、行政許可的條件:

  本行政許可由運輸企業負責申請:

  (一)具有車輛行駛證。

  (二)具有道路運輸證。

  (三)具有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經營許可(即: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只限於從事建築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四)運輸車輛符合本市環保要求。

  (五)運輸車輛符合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標識、監控和密閉技術要求。

  四、辦理行政許可單位:××區城市管理委員會。

  五、行政許可收費依據:本許可事項不收費。

  六、辦理行政許可時限:3個工作日。

  七、頒發許可證件名稱:《××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決定書》與《建築垃圾、土方、砂石運輸車輛準運證》

  八、申請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一)統一格式的《運輸車輛準運證申請表》。

  (二)車輛行駛證(留存複印件)。

  (三)道路運輸證(留存複印件)。

  (四)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經營許可(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只限於從事建築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行政許可決定書)(留存複印件)。

  (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留存複印件)。

  (六)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法人機構代碼(留存複印件)。

  (七)運輸車輛符合本市環保標準的説明材料(留存複印件)

  (八)運輸車輛符合本市地方標準,納入本市建築垃圾監管平臺的説明材料(留存複印件)。

  九、行政許可告知承諾辦理程式

  (一)受理條件:

  1.適用告知承諾範圍的申請人,向行政審批機關提交《行政許可告知審批承諾書(建築垃圾、土方、砂石運輸車輛準運許可)》(以下簡稱“承諾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請材料存在錯誤,但申請人可當場更正錯誤的,予以受理。

  3.申請人不願意做出承諾的,城市管理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審批程式。

  (二)許可發放:

  1.申請人做出符合受理條件的承諾,並提交簽章的承諾書後,行政審批機關將當場做出行政審批決定,發放《建築垃圾、土方、砂石運輸車輛準運許可》。

  2.申請人不提交簽章的承諾書,行政審批機關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進入行政許可審批程式。

  3.申請人做出不實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有權撤銷行政許可申請。

  (三)許可審查:

  許可發放的行政機關,在做出准予行政審批決定後3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將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十、行政許可審批程式

  申請人不願意做出、不符合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條件或不在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受理範圍的,行政許可審批機關按如下程式實施行政許可審批。

  (一)受理

  1.受理條件:

  (1)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並且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請材料存在錯誤,但申請人可當場更正錯誤的,予以受理。

  (3)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

  2.不予受理條件: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

  3.崗位責任人:

  服務窗口受理人員。

  4.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受理標準審查申請材料。

  (2)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解釋的,應當給予解釋説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

  (3)對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

  (4)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時向申請人出具統一印製的《行政許可補齊補正材料告知書》。

  (5)對申請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條件的,及時向申請人出具統一印製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審查

  1.審查標準:

  (1)申請符合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許可的條件。

  (2)提供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真實、規範、有效。

  2.崗位責任人:

  ××區城市管理委審查人員。

  3.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2)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同意的審查意見;對不符合標準的,提出不同意的審查意見。並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轉批准人員。

  (3)經審查,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提出不同意的審查意見,並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轉批准人員。

  (4)對申請人的車輛進行核查:

  ①應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②核查人員應當將調查、核實的情況製作成核查報告,並簽字註明日期。

  ③審查人員根據核查報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有關材料轉批准人員。

  (5)經審查,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

  ①填寫《行政許可陳述和申辯權利告知書》,並將其轉受理人員送達利害關係人。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

  ②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後,提出審查意見,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轉批准人員。

  (6)經審查,認為行政許可事項需要舉行聽證的,按照聽證程式辦理。

  (7)根據批准人員的決定,對准予行政許可的,由審查人員填寫《行政許可決定書》及《運輸車輛準運證》;對不予行政許可的,由審查人員填寫《行政許可決定書》,並應當説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8)及時將《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以及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等有關文書轉受理人員。

  4.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三)決定

  1.標準:

  同審查標準。

  2.崗位責任人:

  ××區城市管理委主管領導

  3.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審查標準對申請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2)同意審查人員意見的,提出審定意見,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連同申請材料按原渠道轉審查人員。

  (3)不同意審查人員意見的,應與審查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連同申請材料按原渠道轉審查人員。

  4.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四)送達和備案

  1.工作標準:

  (1)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期限送達有關文書。

  (2)留存歸檔的許可文書材料齊全、規範。

  2.崗位責任人:

  服務窗口受理人員。

  3.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日內,將《行政許可決定書》《建築垃圾、土方、砂石運輸車輛準運證》送達申請人,並填寫《送達回證》。

  (2)及時送達其他有關文書。

  (3)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

  (4)將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照要求歸檔、備案。

  (五)公開許可

  1.工作標準:

  對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及時、準確地予以公佈。

  2.崗位責任人:

  服務窗口受理人員。

  3.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按照要求在本機關政府網站上(或辦公場所)予以公開,方便公眾查閱。

  五、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許可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許可

  二、行政許可事項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二)《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六十六條)。

  (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三、行政許可的條件:

  (一)簡易填埋場所需符合鄉、鎮政府用地要求,固定式資源化處置場所需符合市區規劃要求。

  (二)具有建築垃圾、渣土處置方案。

  (三)具有建築垃圾、渣土消納場所的位置圖、場所佈局圖。

  (四)具有與處置工藝相符合的作業、降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

  (五)具有排水、消防等設施。

  (六)具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具有與處置工藝相符合的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辦理行政許可單位:××區城市管理委員會。

  五、行政許可收費依據:本許可事項不收費。

  六、辦理行政許可時限:20個工作日。

  七、頒發許可證件名稱:《××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決定書》

  八、申請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一)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

  (二)簡易填埋場所提交鄉、鎮政府確認的建築垃圾、渣土消納場所土地用途證明,固定式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工廠提交規劃許可文件的複印件。

  (三)建築垃圾、渣土消納場所的位置圖、場所佈局圖。

  (四)建築垃圾、渣土處置方案。

  (五)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六)經營性建築垃圾、渣土消納場所提交工商營業執照(留存複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名稱通知書(留存複印件)。

  (七)符合本市建築垃圾有關規定的機械和設備清單。

  (八)符合本市建築垃圾有關規定的相關管理制度。

  九、行政許可告知承諾辦理程式

  (一)受理條件:

  1.適用告知承諾範圍的申請人,向行政審批機關提交《行政許可告知審批承諾書(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許可)》(以下簡稱“承諾書”),申請人應提交法定材料目錄中的第一、二、三、四、六、七項材料、可承諾提交第五、八項材料。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請材料存在錯誤,但申請人當場更正的,予以受理。

  3.申請人不願意做出承諾的,城市管理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審批程式。

  (二)許可發放:

  1.申請人做出符合受理條件的承諾,並提交簽章的承諾書後,行政審批機關將當場做出行政審批決定,發放《行政許可決定書》。

  2.申請人不提交簽章的承諾書,行政審批機關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進入行政許可審批程式。

  3.申請人做出不實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有權撤銷行政許可申請。

  (三)許可審查:

  許可發放的行政機關,在做出准予行政審批決定後3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將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十、行政許可審批辦理程式:

  (一)受理

  1.受理條件:

  (1)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並且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請材料存在錯誤,但申請人可當場更正錯誤的,予以受理。

  (3)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

  2.不予受理條件: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

  (3)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

  3.崗位責任人:

  服務窗口受理人員。

  4.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受理標準審查申請材料。

  (2)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解釋的,應當給予解釋説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

  (3)對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

  (4)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時向申請人出具統一印製的《行政許可補齊補正材料告知書》。

  (5)對申請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條件的,及時向申請人出具統一印製的《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審查

  1.審查標準:

  (1)申請符合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許可的條件。

  (2)提供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真實、規範、有效。

  2.崗位責任人:

  ××區城市管理委審查人員。

  3.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2)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同意的審查意見;對不符合標準的,提出不同意的審查意見。並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轉批准人員。

  (3)經審查,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

  ①應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②核查人員應當將調查、核實的情況製作成核查報告,並簽字註明日期。

  ③審查人員根據核查報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有關材料轉批准人員。

  (4)經審查,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

  ①填寫《行政許可陳述和申辯權利告知書》,並將其轉受理人員送達利害關係人。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

  ②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後,提出審查意見,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轉批准人員。

  (5)經審查,認為行政許可事項需要舉行聽證的,按照聽證程式辦理。

  (6)根據批准人員的決定,對准予行政許可的,由審查人員填寫《行政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行政許可的,由審查人員填寫《行政許可決定書》,並應當説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及時將《行政許可決定書》以及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等有關文書轉受理人員。

  4.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三)決定

  1.標準:

  同審查標準。

  2.崗位責任人:

  ××區城市管理委主管領導

  3.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審查標準對申請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2)同意審查人員意見的,提出審定意見,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連同申請材料按原渠道轉審查人員。

  (3)不同意審查人員意見的,應與審查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連同申請材料按原渠道轉審查人員。

  4.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四)送達和備案

  1.工作標準:

  (1)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期限送達有關文書。

  (2)留存歸檔的許可文書材料齊全、規範。

  2.崗位責任人:

  服務窗口受理人員。

  3.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並填寫《送達回證》。

  (2)及時送達其他有關文書。

  (3)填寫辦理行政許可流程表。

  (4)將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照要求歸檔、備案。

  (五)公開許可

  1.工作標準:

  對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及時、準確地予以公佈。

  2.崗位責任人:

  服務窗口受理人員。

  3.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按照要求在本機關政府網站上(或辦公場所)予以公開,方便公眾查閱。


第二部分 行政許可工作文書(略)


第三部分 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文書樣本(略)


第四部分 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文書樣本


生活垃圾行政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書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

  申請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方式:


  委託代理人:

  證件類型:     編號:

  聯繫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

  聯繫人姓名:

  聯繫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本行政審批機關就行政審批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7號令)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本辦法於2015年5月4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

  (三)《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六十一條)

  (四)《北京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24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京政發〔2013〕26號)(第一百五十四項)

  二、法定條件:

  (一)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二)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運輸工具,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隻,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品質、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隻停放場所。

  備註:

  1.本行政許可事項中的生活垃圾包括建築垃圾、糞便、廚余垃圾、餐廚垃圾、餐廚廢棄油脂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2.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獲得擬服務地的區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並與區城市管理部門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議後,再到所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區城市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

  3.從事餐廚廢棄油脂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獲得擬服務地的區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並與區城市管理部門簽訂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議後,再到所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區城市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

  4.在本市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所屬車輛應為自有,並符合北京市建築垃圾、土方、砂石運輸車輛技術標準。

  三、應當提交的材料:

  1.提交由××區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

  2.工商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複印件。

  4.車輛行駛證的複印件。

  5.《××區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議》(擬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需提交本項材料)。

  6.《××區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議》(擬從事餐廚廢棄油脂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需提交本項材料)。

  7.健全的技術、品質、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8.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隻停放場所證明材料。

  四、已經提交和需要補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請人已經提交

  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

  □第5項(申請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

  □第6項(申請從事餐廚廢棄油脂經營性收集運輸)

  2.下列材料,申請人應當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第  項、第  項、第  

  □在行政審批機關對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提交第  

  (以上由工作人員填寫)

  五、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承諾,並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後,行政審批機關將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申請人不作出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理,並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監督和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在本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提交應補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將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許可發放的行政機關,在做出准予行政審批決定後3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將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七、誠信管理

  對申請人作出承諾後,未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材料的,將在行政審批機關的誠信檔案系統留下記錄,對申請人以後的同一行政審批申請,不再適用承諾的審批方式。


申請人的承諾書

  申請人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1.所填寫的基本資訊真實、準確;

  2.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3.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4.對於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

  5.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標識;

  6.若違反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動交回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       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生活垃圾行政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書

(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處理服務審批)

  申請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方式:


  委託代理人:

  證件類型:     編號:

  聯繫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

  聯繫人姓名:

  聯繫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本行政審批機關就行政審批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7號令)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本辦法於2015年5月4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

  (三)《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六十一條)

  (四)《北京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24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京政發〔2013〕26號)(第一百五十四項)

  二、法定條件:

  (一)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二)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具有完善的工藝運作、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産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和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線上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並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備註:

  1.本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條件中未涉及到的糞便處理廠、餐廚垃圾處理廠、廚余垃圾處理廠、垃圾衍生燃料(RDF)廠等均參照堆肥廠的行政許可條件進行審批。

  2.餐廚廢棄油脂處理廠,即以初加工後的餐廚廢棄油脂為原料生産生物柴油等化工産品的處理廠不在本行政許可事項中審批。

  三、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由××區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

  (二)工商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許可文件複印件。

  (四)廢水、廢氣、廢渣處理及達標排放方案。

  (五)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預案。

  1.下列材料,申請人已經提交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

  2.下列材料,申請人應當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第(四)項

  □在行政審批機關對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提交第(四)項

  (以上由工作人員填寫)

  四、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承諾,並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後,行政審批機關將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申請人不作出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理,並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監督和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在本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提交應補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將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許可發放的行政機關,在做出准予行政審批決定後3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將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六、誠信管理

  對申請人作出承諾後,未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材料的,將在行政審批機關的誠信檔案系統留下記錄,對申請人以後的同一行政審批申請,不再適用承諾的審批方式。



申請人承諾書

  申請人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資訊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對於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標識;

  (六)若違反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動交回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       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生活垃圾行政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書

(建築垃圾消納行政許可審批)

  申請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方式:


  委託代理人:

  證件類型:     編號:

  聯繫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

  聯繫人姓名:

  聯繫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本行政審批機關就行政審批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二)《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五十九條)。

  (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二、法定條件:

  本行政許可由建設(拆除)單位負責在施工前申請,涉及裝飾裝修的由産生單位或物業服務單位負責申請

  (一)建設(拆除)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具有詳細的建築垃圾清運和處置作業方案;

  (二)建設(拆除)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與運輸企業簽訂的委託清運合同;

  三、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填寫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

  (二)提交詳細的建築垃圾清運和處置方案並填寫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其中:

  1.建設工程項目方案符合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費用單獨列項計價的規定;

  2.拆除工程方案除滿足上述條件,還需符合本市建築廢棄物資源化處置綜合利用的規定;

  3.住宅小區方案應具備減量化措施、現場分類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和處置地點名稱;

  (三)提交建設(拆除、物業服務)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委託清運合同(留存複印件)。

  四、已經提交和需要補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請人已經提交

  第(一)項、第(二)項

  2.下列材料,申請人應當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第(三)項

  □在行政審批機關對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提交第(三)項

  (以上由工作人員填寫)

  五、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承諾,並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後,行政審批機關將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申請人不作出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理,並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監督和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在本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提交應補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將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許可發放的行政機關,在做出准予行政審批決定後1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將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七、誠信管理

  對申請人作出承諾後,未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材料的,將在行政審批機關的誠信檔案系統留下記錄,對申請人以後的同一行政審批申請,不再適用承諾的審批方式。


申請人的承諾書

  申請人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資訊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對於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標識;

  (六)若違反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動交回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       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生活垃圾行政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書

(建築垃圾、土方、砂石運輸車輛準運作政許可審批)

  申請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方式:


  委託代理人:

  證件類型:    編號:

  聯繫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

  聯繫人姓名:

  聯繫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本行政審批機關就行政審批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二)《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六十條)。

  (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二、法定條件:

  本行政許可由運輸企業負責申請

  (一)具有車輛行駛證。

  (二)具有道路運輸證。

  (三)具有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經營許可。

  (四)運輸車輛符合本市環保要求。

  (五)車輛符合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標識、監控和密閉技術要求。

  三、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提交統一格式的《運輸車輛準運證申請表》。

  (二)車輛行駛證(留存複印件)。

  (三)道路運輸證(留存複印件)。

  (四)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經營許可(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只限於從事建築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行政許可決定書)(留存複印件)。

  (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留存複印件)。

  (六)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法人機構代碼(留存複印件)。

  (七)運輸車輛符合本市環保標準的説明材料

  (八)運輸車輛符合本市地方標準,納入本市建築垃圾監管平臺的説明材料

  四、已經提交和需要補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請人已經提交

  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第6項

  2.下列材料,申請人應當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第  項、第  項、第  項

  □在行政審批機關對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提交第  項、第  項

  (以上由工作人員填寫)

  五、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承諾,並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後,行政審批機關將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申請人不作出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理,並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監督和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在本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提交應補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將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許可發放的行政機關,在做出准予行政審批決定後3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將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七、誠信管理

  對申請人作出承諾後,未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材料的,將在行政審批機關的誠信檔案系統留下記錄,對申請人以後的同一行政審批申請,不再適用承諾的審批方式。

  對申請人作出承諾後,在1個自然年內如未發生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未出現被舉報現象、未出現平臺報警情況,對申請人以後的同一行政許可,可繼續適用承諾的審批方式。


申請人的承諾書

  申請人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資訊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對於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標識;

  (六)若違反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動交回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       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生活垃圾行政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書

(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許可審批)

  申請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方式:


  委託代理人:

  證件類型:    編號:

  聯繫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

  聯繫人姓名:

  聯繫方式:


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本行政審批機關就行政審批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二)《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二、法定條件:

  (一)簡易填埋場所需符合鄉、鎮政府用地要求,固定式資源化處置場所需符合市區規劃要求。

  (二)具有建築垃圾、渣土處置方案。

  (三)具有建築垃圾、渣土消納場所的位置圖、場所佈局圖。

  (四)具有與處置工藝相符合的作業、降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

  (五)具有排水、消防等設施。

  (六)具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具有與處置工藝相符合的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三、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提交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

  (二)簡易填埋場所提交鄉、鎮政府確認的建築垃圾、渣土消納場所土地用途證明,固定式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工廠提交規劃許可文件的複印件。

  (三)建築垃圾、渣土消納場所的位置圖、場所佈局圖。

  (四)建築垃圾、渣土處置方案。

  (五)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六)經營性建築垃圾、渣土消納場所提交工商營業執照(留存複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名稱通知書(留存複印件)。

  (七)符合本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的機械和設備清單

  (八)符合本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的管理制度

  四、已經提交和需要補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請人已經提交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七)項

  2.下列材料,申請人應當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第(五)、(八)項

  □在行政審批機關對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提交第(五)、(八)項

  (以上由工作人員填寫)

  五、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承諾,並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後,行政審批機關將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申請人不作出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理,並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監督和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在本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提交應補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補正的,將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許可發放的行政機關,在做出准予行政審批決定後3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將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七、誠信管理

  對申請人作出承諾後,未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材料的,將在行政審批機關的誠信檔案系統留下記錄,對申請人以後的同一行政審批申請,不再適用承諾的審批方式。


申請人的承諾書

  申請人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資訊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對於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標識;

  (六)若違反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動交回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       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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