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計〔2021〕1號
各市屬高校:
現將《關於加強市屬高校合作辦學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1年1月11日
關於加強市屬高校合作辦學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統籌推進北京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堅持內涵式、特色化、差異化發展思路,大力推進高校分類發展,進一步規範市屬高校合作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對於市屬高校(以下簡稱“高校”)合作辦學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合作辦學的重要意義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之間、高等學校與科學研究機構以及企業事業組織之間開展協作,實現優勢互補,提高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益。國家鼓勵和支援高等教育事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近年來,高校通過積極開展校企合作、國際交流等合作辦學,進一步拓展辦學資源,增強了社會服務能力,對提升辦學水準發揮了一定作用。
與此同時,高校在合作辦學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問題:一些高校沒有聚焦辦學主業,開展的合作辦學項目與發展定位不匹配,對學校發展助力不大,甚至對學校形象産生不良影響;一些高校對開展合作辦學行為的內部決策程式不規範,未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要求,校內個別二級學院擅自與社會機構簽訂合作辦學協議;一些高校及校內二級學院在合作辦學中重收益、輕管理,放任合作方全權負責招生、教學和日常管理,片面追求經濟利益;一些高校風險防控意識不足,未對合作辦學的法律責任和風險隱患進行認真研判並制定預案,導致出現安全穩定事件。
各高校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規範管理,依法依規開展合作辦學,努力提升辦學水準和人才培養品質,增強服務社會能力。
二、明確合作辦學的基本類型
合作辦學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一是高校與社會機構合作舉辦獨立學院;二是高校與其他高校或社會機構合作共同舉辦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研究生等學歷教育項目;三是高校與社會機構合作共同舉辦非學歷教育(培訓)項目;四是高校與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教育機構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包括學歷教育項目和非學歷教育培訓項目)。本意見所指社會機構包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三、確立合作辦學的工作原則
(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高校要堅持把立德樹人作為立身之本,在學校建設和管理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落實立德樹人要求。開展合作辦學要做到以樹人為核心,以立德為根本,健全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服務人才培養。
(二)堅持學校主體責任
高校是合作辦學的責任主體,應以學校名義開展各類合作辦學,依法簽訂合作辦學協議,根據協議開展合作辦學活動。校內二級單位不得擅自開展合作辦學、對外簽訂合作辦學協議。高校在合作辦學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三)符合首都城市發展需要
高校要主動服務首都“四個中心”功能建設和區域經濟社會文化建設,增強社會服務能力,對接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人才需求,與企業開展産學研合作、推動科研成果轉化應用,發揮辦學和人才培養優勢助力城市和區域發展。
(四)依法依規開展合作辦學
強化法治意識,開展合作辦學要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高校應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內部工作流程,嚴格履行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集體研究決定等規範程式。堅持信息公開和項目公示,主動接受校內師生和社會的監督。
(五)提升合作辦學品質
高校應以分類發展為契機,聚焦重點任務,挖掘內部潛能,通過開展高水準合作辦學拓展發展空間和資源。學校要找準自身發展的優勢和短板,根據提升辦學水準的需求制定合作辦學規劃,堅持高起點、高定位、高要求、高品質,注重為學校發展持續賦能。
四、落實規範合作辦學的工作要求
(一)全面加強黨的領導
堅持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高校黨委應切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把握辦學方向,謀劃學校發展。始終把堅持正確辦學方向、維護學校安全穩定擺在重要位置。堅持科學民主決策,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強化黨建引領,通過單獨建立黨組織或設立聯合黨支部、功能型黨支部、臨時黨支部等方式,確保黨組織覆蓋。
(二)科學規劃合作辦學
高校應根據辦學定位和發展需要科學合理選擇合作辦學類型。要甄選有合法資質、誠實守信、社會責任感強、管理水準高的合作方,合作辦學項目應有利於加強學科專業建設,匯聚優質資源參與教學,為學校發展獲取多方支援。
不得與非法人組織及個人開展合作辦學。不得以合作辦學名義設立成人高等教育教學點,不得以合作辦學名義與社會機構共同舉辦成人高等教育脫産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班和非學歷教育全日制培訓班。不得與社會機構共同舉辦面向全國招生為主的一般性培訓機構。原則上不得與社會機構在京外共同舉辦學歷教育合作辦學項目。
(三)嚴格執行審批程式
1.高校與社會機構合作舉辦獨立學院
根據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不再新設立普通高等學校。按照教育部要求,舉辦獨立學院的市屬高校要切實擔負起推動轉設的責任,積極與有關方面進行協商,推動落實轉設的各項工作,加快獨立學院轉設工作。
2.高校與其他高校或社會機構合作共同舉辦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研究生人才培養等學歷教育項目
高校與其他高校或社會機構合作共同舉辦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研究生等學歷教育項目須提請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審議,並向市教委報告。其中,合作舉辦高職學歷教育項目如涉及開設新設專業須報市教委備案,國控專業須報教育部審批;合作開展研究生培養須具有相應的碩士或博士學位授予權。
3.高校與社會機構合作共同舉辦非學歷教育(培訓)項目
高校與社會機構合作共同舉辦非學歷教育(培訓)項目,由學校依法自主決策,提請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要認真評估項目的必要性和辦學效益,合理控制在京面授規模,不得影響教育教學活動,不得在教學時間內佔用教學資源。
4.高校與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教育機構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
高校與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教育機構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審批。
(四)嚴格落實管理責任
1.建立歸口管理制度
高校應明確校內歸口管理部門,對校內二級單位提出的合作辦學項目進行審查備案,履行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能。合作辦學項目的實施和日常管理由提出項目的校內二級單位負責。
2.依法簽訂合作辦學協議
高校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制訂《合作辦學協議書》模板。《合作辦學協議書》簽訂前須經合法性審核,審核意見作為校內決策的重要依據。所有合作協議的簽訂、變更或終止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署或授權委託簽署。
3.規範招生管理
高校應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做好合作辦學招生管理,參與舉辦獨立學院或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高校通過獨立學院董(理)事會或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聯合管理委員會依法參與學校招生管理;高校與其他高校或社會機構合作共同舉辦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研究生等學歷教育項目要嚴格執行招生計劃,招生數量、培養方式應在招生簡章中明確公示;高校與社會機構合作共同舉辦非學歷教育(培訓)項目,應自主進行招生,不得委託中介公司或其他機構進行招生;高校與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教育機構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應嚴格執行招生計劃。
4.規範教育教學管理
高校要重視合作辦學教育教學的品質管理,從教學、師資、實習實訓等方面加強過程管理。不得以合作辦學名義將學生全程委託給合作方進行培養和管理,不得以收取管理費或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將學生培養任務轉包、分包或變相轉包、分包。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要按照相關規定嚴格規範教育教學管理。
5.規範財務管理
高校要將合作辦學中的有關財務收支納入學校統一財務管理中,不得通過合作辦學名義違規接受捐贈、建立“小金庫”。合作辦學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規定要嚴格依照相關規定執行,依法進行公開公示。不得以合作辦學名義提高收費標準,不得以實習費、實訓費、校企合作費等名目向學生額外收取費用。加強對學校投入各類資産的監督管理,定期評估辦學效益,不得造成國有資産流失。
6.加強評估檢查
高校應加強合作辦學項目的評估檢查。項目實施單位要履行項目管理監督的具體責任,每年對合作辦學項目開展自查和績效評價,對項目執行情況形成自查報告,對存在問題的項目和無辦學效益的項目應建立退出機制。學校國有資産、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要通過定期檢查和抽查方式,對合作辦學項目中的國有資産、經濟責任等情況進行檢查。
(五)嚴格抓好風險防控
高校要堅守安全穩定底線,加強風險防控。開展合作辦學前,應做好招生就業、教育教學、品質保障、經費使用、法律責任、安全穩定等多方面的風險評估,制定相應工作預案。加強辦學過程監管和風險排查研判,出現各類問題要第一時間進行處理,及時化解矛盾風險,並按程式向上級部門請示報告,確保合作辦學安全穩定。
(六)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對於未落實合作辦學相關管理要求出現問題的學校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合作辦學招生中如出現相關違規問題,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進行相應處罰。對於高校合作辦學中出現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七)開展合作辦學清查
各高校要對在協議有效期的合作辦學項目按照本指導意見進行全面清查,對於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項目進行規範,對於違反相關要求的項目要及時清理。各高校應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清查工作並形成自查報告,報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