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司法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7-01
  5. [成文日期] 2020-06-28
  6. [發文字號] 京司發〔2020〕5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7-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1期(總第685期)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印發《律師專業水準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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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司發〔2020〕53號

各區司法局,市律師協會:

  《律師專業水準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並就貫徹落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開展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

  開展律師專業水準評價試點工作,既是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任務,也是進一步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形成律師隊伍優勝劣汰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律師專業化水準,促進律師依法誠信規範執業,努力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專業、精準、高效的法律服務,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

  二、準確把握試點工作安排

  (一)總體安排。堅持全面統籌、試點先行,逐步形成導向明確、標準科學、程式規範、運作有效,與本市律師工作實際相適應的專業水準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

  (二)試點區域。結合本市律師工作發展狀況、律師資源區域分佈和律師專業化分工情況,先在西城區、石景山區開展試點,以點帶面,逐步擴大至全市十六個區。

  (三)試行領域。先在司法部規定的專業領域開展,逐步積累經驗、科學分類,拓展並覆蓋至律師業務全領域。

  (四)先統後分。市律師協會先期統籌,逐步推動具備條件的區律師協會承接本區律師專業水準評價工作,形成市律師協會監督指導、區律師協會具體操作的工作格局。

  三、嚴格審慎開展試點工作

  (一)嚴格把好申報關。律師、律師事務所要嚴格對照《實施辦法》確定的參評條件,實事求是做好申報和推薦工作,確保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申報律師符合參評條件。

  (二)嚴格把好審核關。區律師協會、市律師協會要堅持原則,確定專人,嚴格對照參評條件認真審核,按規定公示律師名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嚴格把好組建關。市律師協會要遴選政治堅定、品德良好、業務能力業績突出、聲望較高的人員組建律師專業水準考核評審委員會,明確責任,嚴肅紀律,加強監督,確保考核評審工作的社會公信力。

  (四)嚴格把好評審關。律師專業水準考核評審委員會要按照規定的程式,嚴格考核評審,確保評審過程高效、嚴謹、規範,評價結果全面、客觀、準確反映律師專業水準。

  四、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高度重視。律師專業水準評價工作涉及律師的切身利益,關乎行業發展。市律師協會、試點區要提高站位,堅持首善標準,充分認識重要性、必要性,不斷健全評價標準、完善評價方式、嚴密評價程式,推動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二)穩妥推進。試點過程中,要堅持邊推進、邊探索、邊研究、邊完善,密切跟蹤了解工作進展及成效,及時總結經驗,妥善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市律師協會要抓緊建立網上申報、審核程式,為開展評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健全措施。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網站要及時公佈專業律師名單,為有關單位、個人選聘律師等提供參考。優先推薦專業律師進入律師協會相關專業委員會;鼓勵通過律師事務所網站、律師名片等方式宣傳律師專業特長。

  (四)加強宣傳。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要採取多種方式,開展政策解讀,宣傳試點經驗、做法和成效,為推進試點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引導律師理解、支援、參與試點工作,推進試點工作深入健康開展並取得實效。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專業律師水準評價申報表(略)

     2.承諾書(略)

     3._________區專業律師申報匯總表(略)

     4.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建立律師專業水準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的試點方案》的通知(略)

     5.司法部關於擴大律師專業水準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試點的通知(略)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6月28日  


律師專業水準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引導和促進本市律師專業化分工,提高律師執業能力和法律服務水準,更好地滿足社會對律師法律服務的需求,根據司法部《關於擴大律師專業水準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試點的通知》(司發通〔2019〕35號)和《關於建立律師專業水準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的試點方案》(司發通〔2017〕33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建立本市律師專業水準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是加強律師隊伍建設、激勵引導律師職業發展、促進律師專業化分工的重要舉措。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新發展理念,遵循律師工作規律,着眼促進律師隊伍高品質發展、提供高品質法律服務,逐步形成導向明確、標準科學、程式規範、試點先行、運作有效,與本市律師工作實際相適應的律師專業水準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

  第三條 本市律師專業水準評價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德才兼備,堅持改革創新、服務發展,堅持分類試點、分步推進,堅持科學公正、突出實績,堅持動態激勵、擇優評定的原則,遵循律師隊伍建設規律,符合律師職業特點和律師專業化發展需要。

  第四條 本市律師專業水準評價採取區域先行試點、專業以點帶面、逐步全市推開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本市律師專業水準評價工作由市律師協會具體組織實施,並負責組建北京市律師專業水準考核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律師通過評審委員會考核評審合格的,方可獲得專業水準證書。

  本市律師專業水準證書由市律師協會統一製作、頒發,加蓋市律師協會印章。

  第六條 本市專業律師水準評價範圍暫定為刑事、婚姻家庭、公司法、金融證券保險、建築房地産、知識産權、勞動法、涉外法律服務、行政法等專業。

  市律師協會視情逐步覆蓋至其他律師業務領域。

  專業水準評價指標體系由市律師協會制定,通過考核評審的律師分別稱為相應的專業律師。

  第七條 專業律師水準評價不作名額限制。專業水準評價不與律師職稱制度掛鉤,不與律師轉所、執業掛鉤。

  每名律師參評的專業不超過2個。被評為專業律師的,不影響其辦理參評專業以外的其他律師業務;沒有被評為專業律師的,也可以從事該專業律師業務。

  第八條 鼓勵和支援專業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專業培訓。

第二章 參評條件

  第九條 參評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考核評審合格,方可被評為專業律師:

  (一)政治表現。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遵守憲法和法律,踐行律師職責使命。

  (二)誠實守信。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具有良好的社會責任感,依法、誠信、規範執業;參評前5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因執業行為受到黨紀處分、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和信用懲戒,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均稱職。

  (三)執業年限。具有法學博士、法學(法律)碩士、法學學士學位的,應當在相關專業領域分別連續執業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參評律師應當在相關專業領域連續執業10年以上。

  曾經從事審判、檢察、立法、法學教育(研究)等法律業務的律師,其實際從事審判、檢察、立法、法學教育(研究)等法律業務的時間應當計算為相關專業領域的執業時間。

  參加1+1中國法律援助志願者行動(援藏律師服務團)或司法部、全國律師協會等單位組織的邊遠地區法律援助項目的律師,其從事法律援助項目的時間應當計算為相關專業領域的執業時間。

  (四)執業能力。系統掌握法學基礎理論、律師業務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在所申報的專業領域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辦理過一定數量、在本專業領域有較大影響的法律業務,業務辦理品質良好;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面依法治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做出成績。

  第十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參評專業律師:

  (一)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調查期間的;

  (二)因被投訴在接受司法機關、執法機關、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查處理期間的。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十一條 北京市律師專業水準考核評審委員會考核評審本市參評律師的專業水準。

  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由市律師協會會長擔任,副主任由市律師協會秘書長、主管副會長擔任;委員由相關專業領域的律師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法學教學(科研)單位、仲裁委員會、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等有關部門的專業人士組成。

  市律師協會負責組建評審委員會並將委員名單及時報市司法局備案。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立場,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具有較高社會和法律工作專業水準、作風正派、辦事公道,且滿足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級或相當於副高級以上職稱,且有10年以上工作經歷。

  (二)具有10年以上法學工作教學、科研或法律實務經歷,在律師行業或相關行業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由若干委員組成,統籌考慮評委的專業背景和工作領域。

  市律師協會要健全完善評審委員會工作規則和程式,適時對評審委員會委員進行動態調整。

  參加考核評審的委員為單數,一般為7人,市律師協會按工作程式確定評審組組長。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委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過黨紀處分或政務處分、行政處分的;

  (三)年度考核有過不稱職等次的;

  (四)因執業行為受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律師協會行業懲戒的;

  (五)其他不宜擔任評審委員會委員的。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參評律師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與參評律師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參評律師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考核評審的。

  評審委員會委員發現有應予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回避;不主動回避的,評審委員會主任有權責令其回避,並委派其他評審委員參加考核評審。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六條 專業律師評價按照律師申報、律師事務所推薦、資格審核、考核評審、公示發證的程式進行。

  市律師協會在其網站公佈可供下載的申報表格、材料。

  第十七條 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後,由律師本人對照參評條件,自願申報參評相應的專業律師,並按規定向律師事務所提交能夠全面、客觀反映本人專業水準的相關材料。

  所在律師事務所對申請人的政治表現、誠信狀況、執業年限和執業能力等進行考核時,應當聽取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意見。

  律師事務所同意申報並經區律師協會審核後上報市律師協會。對材料不完整、不規範的,區律師協會應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律師應當在限定期限內補辦,逾期未補充完善的,視為放棄申報。

  市律師協會應當指定專人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參評條件的律師,應當及時將律師名單在市律師協會網站公示7日;對不符合參評條件的律師,應當書面説明情況。

  律師對不符合參評條件有異議的,有權參照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復核。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律師協會應當及時公告參評律師的姓名、單位、評審時間和評審地點。

  第十八條 參評律師申報專業律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蓋律師事務所和區律師協會公章的《北京市專業律師水準評價申報表》;

  (二)本人簽名的承諾書;

  (三)專業水準評價需要提交的材料(具體所需材料由市律師協會確定)。

  第十九條 專業水準評價實行書面評審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通知參評律師現場答辯。

  市律師協會要本着簡潔、實用的原則,不斷優化考核評審方式,科學、客觀評價律師專業水準。

  第二十條 書面評審採用查看資料、委員評分、綜合評審的程式進行,重點考察律師的政治素養、執業能力、業務品質、業績和貢獻。

  第二十一條 書面評審實行量化積分,滿分100分,具體評分項目和分值標準由市律師協會制定。

  評審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評審委員的評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餘評分匯總平均得分60分以上的,視為合格。

  第二十二條 綜合評審成績,由市律師協會公示7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律師協會向通過考核評審的律師頒發專業律師證書。

  第二十三條 律師專業水準評價工作形成的資料,市律師協會應當及時整理、存檔,妥善保管。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四條 開展專業律師評審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評審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徇情枉法,不得私自洩露與考核評審工作有關的資訊。評審委員對參與評審、評審過程和評審結果負有保密義務。

  對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委員,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申請參評律師,有違反評審工作紀律和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按照市律師協會有關規定處理。

  違紀違規情況記入律師執業檔案、納入律師誠信平臺。

  第二十七條 專業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師協會撤銷其專業律師證書,收回其原證書並公告: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或因執業行為受到黨紀處分、行政處罰、行業懲戒的;

  (二)年度考核未達到稱職等次的;

  (三)經考評達不到原評審條件的;

  (四)本人申請登出的。

  第二十八條 對已評為專業律師的,市律師協會每3年組織評審委員會對其專業水準評價結果採取答辯評審等方式進行考評,不再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參評律師應本着誠實信用原則參加專業評審,在提交材料、參加評審等階段存在弄虛作假、不如實承諾填報相關資訊等違規行為的,撤銷其專業律師證書並公告。

  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存在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市律師協會應當依規作出相應處理。

第六章 工作監督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要加強對考核評審工作的監督、指導和管理,不斷健全完善專業水準評價工作制度機制,確保評價結果科學、客觀、公正。

  第三十一條 參評律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律師協會申請復核。

  市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復核,並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參評律師。

  第三十二條 專業律師名單應當在市、區律師協會網站及時公佈,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選聘律師,作為有關部門從律師中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選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教學、科研崗位職務,選拔培養律師行業領軍人才,推薦律師擔任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服務國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項目的參考。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三條 已獲得2個專業律師稱謂的,可以在登出其中1個或者2個後申報其他專業,但每名律師同時擁有的專業律師稱謂不得超過2個。

  第三十四條 登出已有專業律師證書的,由律師本人通過原申報程式向市律師協會提交登出申請。

  市律師協會收到登出申請後,應當及時辦理,收回其專業律師證書,並在市律師協會網站進行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執業年限”,是指參評律師申報時在申報專業已連續執業的年限。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援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申報參評專業律師。

  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申報參評專業律師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通過所在單位向市律師協會提交申報材料。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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