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體法宣字〔2020〕9號
各區體育局、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市體育局有關直屬單位、處室:
為進一步規範和調整北京市體育領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北京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體育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和本市體育工作實際,市體育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所涉及行政處罰職權裁量基準和聽證標準進行了修訂,現將《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處罰聽證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北京市體育局
2020年7月21日
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2020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為規範北京市體育領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基準。
本基準適用於北京市體育領域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體育局、各區體育局、開發區綜合執法局。
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
本基準中,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屬於行政處罰法應當或可以減輕、加重處罰情節的,可以跨越本基準規定的基礎裁量檔實施處罰,具體裁量基準見《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一節 體育賽事部分
(一)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違反《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賽事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程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申辦。”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賽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節惡劣的視情節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3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1萬元(含)以下罰款”“1萬元至2萬元(含)罰款”“2萬元至3萬元(含)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違反《賽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健身氣功、航空體育、登山等運動項目的體育賽事活動,另有行政審批規定的,按照規定程式辦理。”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賽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節惡劣的視情節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3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1萬元(含)以下罰款”“1萬元至2萬元(含)罰款”“2萬元至3萬元(含)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違反《賽事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部門同意,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賽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節惡劣的視情節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3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1萬元(含)以下罰款”“1萬元至2萬(含)元罰款”“2萬元至3萬(含)元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四)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違反《賽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體育賽事名稱不符合規定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賽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節惡劣的視情節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3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1萬元(含)以下罰款”“1萬元至2萬元(含)罰款”“2萬元至3萬元(含)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五)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違反《賽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其他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中使用‘世界’‘國際’‘亞洲’‘中國’‘全國’‘國家’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彙”,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賽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節惡劣的視情節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3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1萬元(含)以下罰款”“1萬元至2萬元(含)罰款”“2萬元至3萬元(含)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六)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違反《賽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造成人身財産傷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賽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節惡劣的視情節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3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1萬元(含)以下罰款”“1萬元至2萬元(含)罰款”“2萬元至3萬元(含)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七)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違反《賽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侵犯他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賽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節惡劣的視情節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3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1萬元(含)以下罰款”“1萬元至2萬元(含)罰款”“2萬元至3萬元(含)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八)體育競賽主辦者違反《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競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體育行政部門依法註冊的人員擔任裁判工作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競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000元至3萬元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1000元(含)至1萬元(含)罰款”“1萬元至2萬元(含)罰款”“2萬元至3萬元(含)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節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部分
(一)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違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以下簡稱《設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設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上述違法行為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1000元(含)至3000元(含)”“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至1萬元(含)”三個基礎裁量階次;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裁量幅度為違法所得2倍至5倍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違法所得2至3倍罰款”“違法所得3至4倍罰款”“違法所得4至5倍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違反《設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違反規定出租文化體育設施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設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上述違法行為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1000元(含)至3000元(含)”“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至1萬元(含)”;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裁量幅度為違法所得2倍至5倍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違法所得2至3倍罰款”“違法所得3至4倍罰款”“違法所得4至5倍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節 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安全生産
(一)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違反《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安全生産規定》(以下簡稱《安全生産規定》)第十條規定,“未建立安全生産例會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産措施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5000元至1萬元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5000元(含)至6000元(含)”“6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至1萬元(含)”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産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未建立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5000元至2萬元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5000元(含)至8000元(含)”“8000元至1萬元(含)”“1萬元至2萬元(含)”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産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配備持有相應運動項目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5000元至3萬元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5000元(含)至1萬元(含)”“1萬元至2萬元(含)”“2萬元至3萬元(含)”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四)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産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未配備專職水上救生員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5000元至3萬元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5000元(含)至1萬元(含)”“1萬元至2萬元(含)”“2萬元至3萬元(含)”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五)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未設置能夠覆蓋全部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兩種語言播放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安全生産規定》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5000元至2萬元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5000元(含)至8000元(含)”“8000元至1萬元(含)”“1萬元至2萬元(含)”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節 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部分
(一)違反《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裁量幅度為3萬元至10萬元,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3萬元(含)至5萬元(含)”“5萬元至8萬元(含)”“8萬元至10萬元(含)”三個基礎裁量階次;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違法所得2至3倍罰款”“違法所得3至4倍罰款”“違法所得4至5倍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違反《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取得許可證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裁量幅度為3萬元至10萬元,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3萬元(含)至5萬元(含)”“5萬元至8萬元(含)”“8萬元至10萬元(含)”三個基礎裁量階次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違法所得2至3倍罰款”“違法所得3至4倍罰款”“違法所得4至5倍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節 體育彩票管理部分
(一)彩票代銷者違反《彩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委託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2000元至1萬元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2000元(含)至5000元(含)”“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至1萬元(含)”三個基礎裁量階次,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違反《彩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2000元至1萬元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2000元(含)至5000元(含)”“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至1萬元(含)”三個基礎裁量階次,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違反《彩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2000元至1萬元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2000元(含)至5000元(含)”“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至1萬元(含)”三個基礎裁量階次,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違反《彩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2000元至1萬元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2000元(含)至5000元(含)”“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至1萬元(含)”三個基礎裁量階次,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違反《彩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2000元至1萬元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2000元(含)至5000元(含)”“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至1萬元(含)”三個基礎裁量階次,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節 反興奮劑部分
(一)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和其他單位違反《反興奮劑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或者組織、強迫、欺騙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收繳非法持有的興奮劑”。
(二)運動員輔助人員違反《反興奮劑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運動員輔助人員組織、強迫、欺騙、教唆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或者協助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或者實施影響採樣結果行為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條例第四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繳非法持有的興奮劑”。
(三)運動員輔助人員違反《反興奮劑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持有興奮劑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收繳非法持有的興奮劑”。
第三章 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要求
對按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較重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重大、疑難和複雜案件,且符合集體討論條件的,應當通過集體討論,才能做出處理決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基準及對應的《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表(2020年版)》自頒佈起實施,原《北京市體育領域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2016年版)》(京體法宣字〔2015〕10號)廢止。
附件: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表
北京市體育領域行政處罰聽證標準
當事人涉嫌違法的行為可能面臨吊銷許可證、對公民處以1萬元(含)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含)以上的罰款的,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