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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20-12-01
  5. [成文日期] 2020-11-30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事業發〔2020〕3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2-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7期(總第691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深化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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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事業發〔2020〕36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科技創新局,市屬各部、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幹部)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將《北京市深化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0年11月30日  


北京市深化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科技部《關於深化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40號)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京辦發〔2018〕4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深化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遵循自然科學研究人員成長規律和科技創新規律,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以科學評價、分類評價為核心,以激發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為目的,建立符合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業特點的科學化、規範化的職稱制度,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為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撐。

  二、改革範圍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從事自然科學研究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三、主要內容

  (一)健全制度體系

  1.完善職稱層級。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其中,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和研究員。

  2.動態調整職稱專業目錄。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聚焦本市高精尖産業領域,動態調整本市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專業目錄,持續滿足高精尖産業等重點領域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的評價需求。

  (二)完善分類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評價的首位。用人單位可通過個人述職、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強對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科學精神、職業道德、從業操守等方面的評價。強化科研人員的愛國情懷和社會責任,倡導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學精神,樹立勇於創新、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在職稱評價中偽造學歷、資歷、論文著作、科研成果、獲獎證書、工作業績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制”,已取得職稱的予以撤銷,並記入職稱評價誠信檔案。

  2.實行體現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業特點的評價標準。在國家標準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北京市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附後)。按照不同專業、不同層次、不同崗位職責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特點和成長規律,合理確定評價重點。對從事基礎研究的人員,重點評價其提出和解決重大科學問題、開展原創性科技創新的能力,重點考察研究成果的科學價值、學術水準和影響力等。對從事應用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的人員,重點評價其技術創新與整合能力、重大技術突破、成果轉化效益、技術推廣成效和對産業發展的實際貢獻等。對從事科技諮詢與科技管理服務的人員,重點評價其戰略和政策研究能力、決策諮詢服務水準、行業評價認可度和科技服務滿意度等。職稱自主評聘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單位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和北京標準。

  3.實行代表作評審制度。將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的代表性成果作為職稱評審的主要依據,建立職稱評審代表作清單,明確不同專業、不同層級職稱評審所考察的代表作類型。參評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的代表作可包括論文、專利、項目成果、研究報告、專著譯著、軟體著作、技術標準規範等。注重代表作的品質、貢獻和影響力。

  (三)暢通晉陞渠道

  1.完善高端領軍人才研究員直通車評審制度。取得國家級人才表彰獎勵、獲得國家級科技獎項、出版重要學術著作、在國際重要學術刊物發表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學術論文、研究制定國家標準等的自然科學研究人員,可按規定申報北京市高端領軍人才自然科學研究系列研究員直通車評審。

  2.建立高層次研究人員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取得重大原創性研究成果或關鍵核心技術突破,解決“卡脖子”重大技術難題、在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取得突出成績的自然科學研究人員,放寬學歷、資歷等條件限制,可按規定破格申報高級職稱評審。經認定的本市戰略科技人才及團隊核心成員可按規定自主推薦參評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評審。職稱自主評聘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高級職稱破格申報條件,開通業績突出人才申報渠道。

  3.暢通基層科研人員職稱評價渠道。對長期在艱苦地區、野外臺站和基層一線工作的自然科學研究人員,放寬學歷、論文等要求,側重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對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兼職、在職創辦企業、在崗創業、到企業挂職或開展項目合作、離崗創業的專業技術人才,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其在創新創業期間取得的成果與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實行分類管理模式

  1.推行科研機構和高校職稱自主評聘。條件成熟的市屬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和新型智庫等單位可按照《北京市科研機構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評聘管理辦法》等規定,申請開展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自主評聘工作;市屬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院、成人高等學校應按照《北京市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管理辦法》等規定,開展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自主評聘工作。職稱自主評聘單位應在核定的職稱結構比例內推薦自然科學研究人員參加職稱評價,並將通過評審的科研人員聘用到相應崗位。

  2.實行社會化職稱評價。進一步暢通科研機構、企業等不同性質單位中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的職稱申報渠道。除職稱自主評聘單位的科研人員外,其他自然科學研究人員實行“個人自主申報、行業統一評價、單位擇優使用、政府指導監管”的社會化職稱評價。對於通過社會化取得職稱的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自主擇優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改革前北京市核發的自然科學研究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繼續有效。

  3.強化聘後考核管理。堅持以用為本,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陞等用人制度相銜接。用人單位堅持“按需設崗、按崗聘用、競爭擇優、合同管理”的原則,結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結果,對不符合崗位要求、不能履行崗位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然科學研究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崗位、降低崗位等級直至解除聘用。

  (五)加強職稱評審監督管理

  1.加強評審委員會建設。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準備案的職稱評審服務機構和職稱自主評聘單位,可按規定組建相應層級、專業的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在規定的評審許可權內,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並確定相應職稱。職稱評審服務機構和職稱自主評聘單位負責組建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明確評審專家責任,強化評審考核,建立倒查追責機制,提高職稱評審的公平性和權威性。

  2.嚴肅職稱評審工作紀律。健全和完善職稱評審監督機制,堅持職稱評審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結果驗收和備案制度,加強對申報條件、工作流程的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未認真履行審核責任或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的責任。職稱評審服務機構和職稱自主評聘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評價工作,嚴格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或自主評聘單位制定的評價標準條件審核材料,規範答辯、評審工作程式,嚴肅職稱評價工作紀律。對於未按工作要求操作的職稱評審服務機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給予取消評審權的處理。對於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品質的職稱自主評聘單位,將暫停自主評審工作,情節嚴重的收回評審權。

  四、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保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科委負責本市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政策制定、制度建設、協調落實、監督檢查和工作評估;各職稱評價服務機構、職稱自主評聘單位負責落實職稱改革相關政策,按照職責許可權組織開展本專業、本單位的職稱評價工作。

  (二)穩步推進改革

  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進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加強科學研究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充分認識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緊迫性,妥善處理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要加強輿論引導和政策解讀,引導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積極支援和參與職稱制度改革,確保改革平穩推進和順利實施。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

  附件:北京市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附件

北京市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申報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人員,應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從事自然科學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敬業精神,學風端正,恪守科研誠信,有獻身於科學研究事業的精神;具備相應崗位的勝任能力,能夠正常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研究實習員

  (一)基本掌握本學科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初步了解本領域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具備從事科學研究、技術應用、開發與推廣、科技諮詢與科技管理服務等工作的能力,能夠勝任基礎性研究工作。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本專業研究工作;

  2.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本專業研究工作滿1年。

  二、助理研究員

  (一)基本條件

  1.系統掌握本學科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實驗技術,了解本學科領域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夠指導初級職稱人員開展工作。

  2.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本專業研究工作;

  (2)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本專業研究工作滿2年;

  (3)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本專業研究工作滿5年。

  (二)取得初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從事基礎研究工作,具備一定的研究能力。參與完成的基礎研究領域科研項目獲得省部自然科學基金或廳局級以上科技進步獎;或獨立撰寫研究報告和發表研究論文獲得同行認可;或參與編寫科研專著、教材得到了廣泛應用,獲得一定的社會效益;或參與選定科研項目和制定研究方案,完成的科研項目、行業標準或發明專利,取得具有科學意義或實用價值的研究成果,獲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2.從事應用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工作,具備一定的研究和轉化推廣能力。參與研究課題、科技成果轉化或技術推廣項目,為解決實際應用中的問題提供理論依據或技術支援,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參與高技術(含專利、標準)推廣,使我國的産品、工藝、應用達到世界先進水準,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或在科學工作中取得有學術價值的科學積累,形成技術報告、研究報告或學術論文等。

  3.從事科技諮詢與科技管理服務的人員,具備一定的研究和諮詢服務能力。參與地市級及以上政府工作報告、行業規劃的編寫;或參與撰寫的研究報告、專報得到廳局級以上領導的肯定性批示;或參與完成的多個技術諮詢報告被服務對象採納,取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取得初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成果條件之一:

  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三),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有學術價值的專業論文,或完成在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的發明專利、項目成果、研究報告、專著教材、軟體著作、技術標準規範等,2項及以上。

  三、副研究員

  (一)基本條件

  1.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較豐富的研究工作積累,能夠創造性地開展研究工作,是本學科領域的學術骨幹;具有指導、培養中初級研究人員或研究生的能力。

  2.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本專業研究工作滿2年;

  (2)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本專業研究工作滿7年;

  (3)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取得中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研究工作滿5年;

  (4)已取得非本專業副高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研究工作滿3年。

  (二)取得中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從事基礎研究工作,具備較強的研究能力。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人完成的基礎研究領域科研項目,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或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或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國內外核心期刊發表一定數量的學術論文;或在國際性或全國性定期舉辦的學術會議主會場發言,學術成果得到同行認可;或作為主編編寫的正式教材在重點大學正式使用,具有較高的影響力;或提出有較大學術影響和應用價值的研究項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徑,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決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義的理論問題。

  2.從事應用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工作,具備較強的研究和轉化推廣能力。主持研究課題、科技成果轉化或技術推廣項目,為解決實際應用中的問題提供理論依據或技術支援,獲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或作為技術骨幹開展高技術(含專利、標準)推廣,使我國的産品、工藝、應用達到世界先進水準,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或作為主要發明人取得一定數量的發明專利,並得到實際應用,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國內外核心期刊發表一定數量的學術論文,或在國際性或全國性定期舉辦的學術會議主會場發言,學術成果得到同行的認可;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省級(行業)以上技術標準,並頒佈實施。

  3.從事科技諮詢與科技管理服務工作,具備較強的研究和諮詢服務能力。作為主要參與人參與省部級及以上政府工作報告、行業規劃的編寫;或作為主要參與人參與撰寫的研究報告、專報得到廳局級領導肯定性批示;或參與完成的多個技術諮詢報告被服務對象採納,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取得中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成果條件之一:

  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國內外核心期刊上發表有重要學術價值的專業論文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在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的發明專利、項目成果、研究報告、專著教材、專報、軟體著作、技術標準規範等成果,3項及以上。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不受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限制,破格申報副研究員:

  1.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二等獎及以上項目。

  2.主持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等國家重大科技任務。

  四、研究員

  (一)基本條件

  1.科研工作能力強,研究工作積累深厚,學術造詣深,學科領域活躍度和影響力強,是本學科領域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具有指導、培養副高級及以下研究人員或研究生的能力。

  2.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取得副高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研究工作滿5年;

  (2)已取得非本專業正高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研究工作滿3年。

  (二)取得副高級職稱後,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從事基礎研究工作,具備很強的研究能力。作為學術帶頭人能夠組織帶領科研團隊從事高水準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響的原創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科研成果,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或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或開拓新的研究領域,創造性地解決學術問題,提出的學術觀點或研究方法被國內外學術界公認和廣泛引用,促進學科的發展,具有很強的學術影響力;或撰寫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研究報告或發表産生較大學術影響的研究論文,在國內外核心期刊發表。

  2.從事應用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工作,具備很強的研究和轉化推廣能力。作為技術帶頭人取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關鍵技術成果或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的科技推廣項目達到顯著規模,使我國的産品、工藝、應用達到世界先進水準,獲得突出效益,或在解決國民經濟、國家安全和社會發展的問題上,提出有價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國內外核心期刊發表多篇學術論文,或在國際性或全國性定期舉辦的學術會議主會場多次發言,學術成果得到同行的認可;或作為第一編制人撰寫省級(行業)以上技術標準,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國家級技術標準,並頒佈實施。

  3.從事科技諮詢與科技管理服務工作,具備很強的研究和諮詢服務能力。撰寫的研究報告在服務宏觀決策方面有較大影響力,作為主要骨幹參與省部級以上政府工作報告、行業規劃的編寫;或在諮詢研究的理論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響的原創性成果,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的研究報告、專報具有較高影響力,得到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主持完成的多個技術諮詢報告被服務對象採納,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取得副高級職稱後,應具備下列成果條件之一:

  1.作為第一作者(通訊記者),在自然、科學等國際有影響力的學術刊物發表有重要學術價值的專業論文;

  2.作為第一作者(通訊記者)在國內外核心期刊發表有重要學術價值的專業論文,或主持完成在行業領域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專利、項目成果、研究報告、專著教材、軟體著作、技術標準規範等成果,3項以上。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不受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限制,申報高端領軍人才自然科學研究系列研究員直通車評審:

  1.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獲得國家級科技獎項。

  2.作為第一作者,在國際重要學術刊物上發表過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學術論文5篇及以上。

  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獲得國家發明專利金獎,或在本領域內取得具有重大影響力的發明專利,取得重大科技突破和創新成果,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取得國家級人才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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