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務法〔2020〕23號
各區水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作局、綜合執法局,市屬各水管單位、水政大隊、南水北調工程執法大隊、品質與安全監督站、水保總站、節水中心、建管中心、移民中心、排水中心、水文總站,局機關各相關處室:
《北京市水行政違法行為資訊公示分類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8月18日北京市水務局第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20年9月18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務局
2020年8月19日
北京市水行政違法行為資訊公示分類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水行政違法行為資訊公示工作,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進首都水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水務依法行政,根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家和本市行政違法行為資訊公示工作要求,結合水務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行政違法行為資訊公示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水行政違法行為資訊公示實行分類目錄管理。
根據水行政違法行為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按照不同的行政處罰“裁量檔”和“裁量階”,將違法行為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制定相應目錄及其公示期限。
第四條 以水行政處罰權力清單為基礎,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
區分違法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屬於下列情形的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檔統一確定為“A檔”:
(1)在生態環境、工程品質、安全生産等領域,存在安全品質問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違法行為;
(2)因合同欺詐和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等嚴重擾亂市場和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
(3)高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直至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吊銷證件的處罰種類;
(4)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建設、經營的行為;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嚴重違法行為。
2.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歸入C檔的違法行為原則上僅適用警告和較低數額罰款的處罰種類。
3.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於違反法規中一般義務性條款規定的行為(如:規章制度不健全、未按期報送資料、未按規定備案變更等),原則上,歸入基礎裁量C檔或B檔。
4.對於違反禁止性條款規定的行為,原則上歸入基礎裁量B檔或A檔。
5.歸入B檔的違法行為原則上適用中等數額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種類以及其餘違法行為可以納入基礎裁量B檔。
設定基礎裁量檔後,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頻次、社會影響、是否符合從輕、減輕條件等因素,進一步劃分處罰裁量階(基礎裁量C檔可不劃分處罰裁量階)分階編號01、02、03…代表違法情節由輕到重、處罰階次由低到高。
第五條 對於一般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資訊的最短公示期為3個月,最長為12個月;對於嚴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資訊的最短公示期為12個月,最長為36個月。公示期屆滿的行政處罰資訊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一般程式行政處罰的結果應當在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主動公示。具體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經當事人申請並提供相關身份證明和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等證明材料,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情況後,可以參考共用的“信用中國”網站信用修復結果,視情在本部門網站及時撤下相關行政處罰公示資訊或者將公示期相應縮短3至12個月。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水行政違法行為資訊公示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制度執行不到位但未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制度執行不到位且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責任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進行通報批評。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處罰裁量檔階”與“違法行為分類”、“處罰公示期限”、“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基礎對應關係表(略)
2.北京市水務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略)
(注:附件請登錄北京市水務局官方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