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5-01
  5. [成文日期] 2020-04-24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20〕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4-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25期(總第661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發佈《北京市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告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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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20〕10號

  為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進一步做好非道路移動機械規範化和精細化管理,持續改善本市環境空氣品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北京市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4月24日

  (聯繫人:馬龍飛,聯繫電話:68717187)


北京市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工程施工、企業廠區(場站)內作業、農業生産、園林作業、機場地勤服務等作業的,且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牌照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資訊編碼登記和進出施工現場記錄。

  第三條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機械登記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資訊編碼登記。

  第四條 機械登記人應當如實提交規定的材料,並對填報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相關資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資訊編碼登記採用網路登記方式,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道路移動機械資訊編碼登記的具體工作。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發佈網路登記系統登錄地址和各區生態環境部門辦理窗口地址。

  第六條 機械登記人應當在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前辦理資訊編碼登記,登錄網路登記系統,線上提交非道路移動機械資訊、憑證,上傳的照片應當清晰可辨。具體材料如下:

  (一)以個人名義登記的,提交登記人身份證件;以單位名義登記的,提交登記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申報機械照片:3張機身照片,分別為機械前面、尾部、45度(左前或右前);

  (三)如果有機械銘牌、發動機銘牌、環保資訊標籤的,應上傳機械銘牌、發動機銘牌、環保資訊標籤的照片。

  第七條 機械登記人線上提交非道路移動機械相關資訊後,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記;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

  准予登記的,區生態環境部門告知機械登記人到登記地所屬區生態環境部門辦理窗口領取環保登記號碼標識貼、資訊採集卡、資訊採集表(樣式見附件1)。其中對由市場監管、民航、農業農村等部門核發牌照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只領取資訊採集表。

  第八條 已辦理資訊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更換發動機的,機械登記人應當在網路登記系統上重新辦理登記,區生態環境部門登出作廢原有環保登記號碼,重新發放環保登記號碼標識貼、資訊採集卡、資訊採集表,其中對由市場監管、民航、農業農村等部門核發牌照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只發放資訊採集表。

  第九條 已在外省市辦理資訊編碼登記的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轉入本市使用的,機械登記人應當在網路登記系統上辦理變更登記,由區生態環境部門發放新的資訊採集表,原有的環保登記號碼標識貼、資訊採集卡仍有效。

  第十條 已在本市辦理資訊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轉出本市且長期不轉回本市使用的,機械登記人應當在網路登記系統上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非道路移動機械在進入工程施工現場前,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應查看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保登記號碼標識貼、資訊採集卡、資訊採集表。其中對由市場監管、民航、農業農村等部門核發牌照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只查看資訊採集表。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當同時填寫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出施工現場登記表(模板見附件2),準確記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出工程施工現場的相關情況,以備查驗。

  施工作業承包人或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人應主動配合出示相關證件材料。

  第十二條 機械登記人應當將環保登記號碼標識貼張貼在駕駛室擋風玻璃或機械尾端等不易磨損脫落位置,如無擋風玻璃或尾端沒有空間,也可以張貼在機械操作手臂等明顯位置,並妥善保管和隨機械攜帶資訊採集卡和資訊採集表,以備查驗。

  第十三條 環保登記號碼標識貼、資訊採集卡或資訊採集表遺失、損毀或無法辨識的,機械登記人應當向登記地的區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補辦。

  第十四條 本市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工作不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資訊採集卡、環保登記號碼標識貼樣式(略)

     2.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出施工現場登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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