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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5-01
  5. [成文日期] 2020-04-24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20〕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4-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25期(總第661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發佈《北京市重型汽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安裝管理辦法(試行)》的通告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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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20〕9號

  為減少重型汽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進一步做好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安裝工作,持續改善本市環境空氣品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北京市重型汽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安裝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4月24日

  (聯繫人:秦 鑫,聯繫電話:68717229)


北京市重型汽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安裝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重型汽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註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以及長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外埠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

  本辦法中的在本市註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是指已在本市登記註冊,且未安裝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的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的在用重型柴油車和重型燃氣車。

  本辦法中的本市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本市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本辦法中的長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外埠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是指自2021年1月1日起,連續兩個自然年分別辦理進京通行證次數達到12次及以上的,且符合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的外埠重型柴油車和重型燃氣車。

  第三條 重型汽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安裝和運作維護費用由重型汽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承擔。

  第四條 本市在用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於2020年5月1日起,向重型汽車生産企業申請安裝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並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安裝工作。

  在本條規定的完成安裝時間期限前,如果重型汽車已經達到強制報廢年限,或者重型汽車強制報廢年限距離規定完成安裝時間期限在一年(含)以內的,可不安裝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

  第五條 重型汽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按照附件的要求安裝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時,重型汽車生産企業應當予以配合。車載終端要與市生態環境局排放遠端監測管理平臺聯網。

  國家正式出臺排放遠端監測標準後,重型汽車生産企業尚未完成安裝工作的,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安裝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並與市生態環境局排放遠端監測管理平臺聯網。

  第六條 重型汽車生産企業應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安裝車載終端的聯繫方式,做好申請登記工作,並定期向市生態環境局反饋登記情況。

  第七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20891)規定的具體時間節點和要求,安裝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並與市生態環境局排放遠端監測管理平臺聯網。

  第八條 重型汽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維護保養時,重型汽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産企業應當予以配合併遵守以下規定:

  (一)向重型汽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提供運維手冊,提示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將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維護工作納入重型汽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日常維護保養中。

  (二)結合環保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自查,可以按照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對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校準等自查工作,確保數據真實、完整和有效,並保存自查文件。

  第九條 重型汽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通過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的報警燈等相關指示器,實時了解車載終端聯網或者正常運作等情況。

  第十條 重型汽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按照重型汽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産企業的要求,定期對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進行維護。

  第十一條 長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外埠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按照國家和註冊地所在省(市)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安裝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並與本市生態環境局排放遠端監測管理平臺聯網。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型柴油車”和“重型燃氣車”是指最大總品質在3.5噸(含)以上的柴油車和燃氣車,包括混合動力柴油車、混合動力燃氣車。

  本辦法所稱“自然年”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在用重型汽車安裝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的技術要求


附件

在用重型汽車安裝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的技術要求

  一、功能要求

  (一)車載終端的自檢、時間、日期和OBD資訊採集

  應符合GB17691-2018第Q.5.1、Q.5.2和Q.5.3的要求。

  (二)發動機數據採集

  1.安裝在符合GB 17691-2005國五階段的重型車上的車載終端應至少採集表1中規定的數據。

25-表1 車載終端採集數據.jpg

  注:若該重型汽車未採用SCR技術則涉及SCR及尿素相關參數可不上傳;若該重型汽車未採用DPF技術則涉及DPF相關參數可不上傳。

  2.重型汽車生産企業應確保車載終端採集和上傳的數據與重型汽車實際數據一致。按照國家標準開展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數據一致性等相關試驗,並按車型提供一致性檢測報告(滿足整車視同條件的,也可提供視同報告)。相關試驗可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或者由重型汽車生産企業自行開展。

  (三)數據上傳功能

  1.車載終端按規定的通訊協議進行上傳。OBD資訊應至少24小時內上傳一次,發動機數據流資訊至少30s內上傳一次。

  2.發動機啟動後60s內必須開始傳輸數據,發動機停機後可以不傳輸數據。

  (四)數據補發

  當數據通信鏈路異常時,車載終端應將上報數據進行本地存儲。在數據通信鏈路恢復正常後,在發送上報數據的同時補發存儲的上報數據。補發的上報數據應為恢復通訊時刻前5*24小時內,通信鏈路異常期間存儲的數據,數據格式與上報數據相同,並標識為補發資訊上報(0x03)。

  (五)數據存儲

  數據存儲應符合GB 17691-2018第Q.5.5的要求。

  (六)定位功能

  車載終端應能提供GB/T 32960.3中規定的定位資訊。精度要求應滿足:

  1.水準定位精度不應大於5m;

  2.最小位置更新率為1Hz。

  3.定位時間:

  (1)冷啟動:從系統加電運作到實現捕獲時間不應超過120s;

  (2)熱啟動:實現捕獲時間應小於10s。

  二、性能要求

  (一)在用車安裝排放遠端監測管理車載終端,原則上不得佔用原有OBD插口,如需佔用的,應再預留出OBD插口,供管理部門日常監管使用。

  (二)重型汽車生産企業的車載終端應連接牢固,防止行駛中震動、顛簸等導致零部件脫落。當車載終端拆除或者脫落等各種原因,造成車載終端無法聯網或者不正常運作的,重型汽車生産企業應通過車載終端的報警燈等相關指示器提示重型汽車駕駛員。若無車載終端的報警燈等相關指示器的,重型汽車生産企業應採用其他方式及時通知重型汽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三)按GB17691-2018附錄Q.7規定,車載終端的電氣適應性能、環境適應性能和電磁相容性能應符合GB/T 32960.2第4.3.1—4.3.3的要求。

  (四)鹽霧防護性能,車載終端在參照GB/T 2423.18-2012規定的嚴酷等級(5)進行四個試驗迴圈後,應沒有降低正常功能的變化(例如,密封功能,標誌和標籤應清晰可見),功能狀態應達到GB/T28046.1-2011定義的C級。

  (五)定位性能,包括倣真定位精度和整車導航定位精度。

  1.倣真定位精度

  首次定位時間:冷啟動:TTFF≤120s;熱啟動:TTFF≤10s。

  位置更新頻率:待測件應能自動、連續更新位置資訊,頻率至少為1Hz。

  2.整車導航定位精度

  整車導航定位精度測試採用高精度(誤差在2釐米以內)的RTK差分定位接收機作為基準,整車行駛時間超過15分鐘後,對車載終端的定位軌跡誤差求平均值,在HDOP≤3或PDOP≤4的情況下,要求誤差在5m以內。

  三、聯網要求

  重型汽車生産企業需要填寫重型汽車聯網申請表(申請表模板略),提交至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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