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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4-30
  5. [成文日期] 2020-04-26
  6. [發文字號] 京教職成〔2020〕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4-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20期(總第656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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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職成〔2020〕3號

各區教委,各有關委辦局,各總公司,各職業院校:

  為加強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依據《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學籍電子註冊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結合近年來我市職業教育改革的新變化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特製定了《北京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經市教委2020年第9次主任辦公會通過,現予印發。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0年4月26日


北京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適應職業教育改革需要,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職成〔2010〕7號)等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中等職業學校(不含技工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學生,包括採取中等與高等教育一體化模式培養的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學生(以下簡稱貫通培養中職段學生)。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本着以學生為本的原則,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健全學籍管理相關制度,落實管理責任,保障基本工作條件,切實做好學籍管理和相關工作。

  第四條 學生學籍管理實行國家、所屬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分級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門行使統籌管理職能。以“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資訊系統”為平臺,全面實施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五條 學校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主要招收初中畢業生,基本學制以3年為主。凡完成國家九年制義務教育,符合市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政策,並經招生考試部門錄取的學生均可進入本市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學習。

  第六條 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延期報到書面申請。如在學校規定期限內不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貫通培養中職段新生錄取名冊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註冊中等職業學校學籍,同時將錄取名冊報對口培養高校備案。

  按專業大類招收的新生,入學後先按專業大類註冊,確定專業方向後,及時按專業方向進行變更。

  新生在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後取得學籍。

  第七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校應組織所有入學新生進行健康體檢,建立健康檔案。如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或影響他人健康的,應及時治療,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1年,治療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經本市二級甲等及以上醫療單位健康復查確已病癒者,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學校應在1個月內將放棄入學資格和取消入學資格的學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門。

  學校應在新生報到後3個月內按招生規定對新生入學條件進行復查,對復查不合格者應登出其學籍,並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資訊系統中註明,同時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學校應從學生入學之日起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入學前基本資訊、招生入學成績、錄取通知書和體檢表等相關材料;

  2.思想品德評價材料;

  3.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成績;

  4.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的資訊;

  5.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

  6.畢業資訊登記表等相關材料。

  學籍檔案應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學校保存畢(結)業學生紙質檔案時限為3年,到期後移交相關部門。學校永久保存畢(結)業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十條 新生電子註冊截止日期為當年10月31日。學校應當將取得學籍的新生基本資訊,各年級學生學籍異動情況(包括轉入、轉出、留級、休學、退學、登出、複學等)及時錄入北京和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資訊系統,並按隸屬關係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逐級審核後上報至市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外籍人員進入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就讀,應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外國學生就讀北京市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意見》辦理就讀手續。港澳臺地區的學生按照北京市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第十二條 本市與外省通過對口支援與合作招收的學生,須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招生政策,按照相關規定註冊學籍,不得重復註冊學籍。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資訊註冊學生學籍,不得同時或者交叉註冊普通高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雙重學籍”。

  第十三條 藝術體育類普通中專招收的“文體選調生”,須按國家規定的正常途徑錄取,招收外省市生源須遵循“逢升必考”原則,出具生源地考試招生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准予畢業證明方可註冊學籍,此類學生從報到、註冊之日起便取得我市中專學籍。未完成義務教育階段學業的,所在學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相關規定,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可根據藝術體育類人才培養的規律和特點自行實施並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四條 每學期開學前,學生應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學期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准而逾期2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學校有義務聯繫學生及家長,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到註冊。

第三章 學籍異動與資訊變更

  第十五條 學生發生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複學、退學及登出學籍等情況,均應作為學籍異動並記錄相關資訊。學校應將學生的學籍異動情況每學期內及時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在北京和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資訊系統內做相應的學籍異動變更。

  第十六條 學生在同一學年內,經補考後仍不及格的課程累計門數達到該學年所學課程總門數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應予留級。學生留級原則上隨本專業下一個年級學習;留級學生所學專業如無後續班級,可安排到其他適當專業就讀。留級的學生在延長學習期限內仍應向學校交納學雜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實行學分制的學校,不及格的課程可重修重考,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十七條 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留級後或複學時學校無後續班級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轉學。轉學程式為:

  1.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申請,轉出學校審核同意;

  2.學生及其監護人再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轉入學校審核同意;

  3.雙方學校報各自主管部門備案。市內轉學的由轉入學校辦理轉學手續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跨省份轉學的,由轉入、轉出學校分別報所在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學生轉學或轉專業應在每學期開學前辦理。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習未滿一學期的,不予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轉學;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中等職業學校可以接受其他同類型同層次學校的學生轉學,轉學程式和課程成績(學分)的認定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但不得轉入畢業年級,且在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習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半。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且不適合在中等職業學校讀書的學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在專門學校表現好的學生可申請轉回原學校或轉入其他學校學習,原學校應准予其轉入,其他學校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接收其轉入。

  第二十條 貫通培養中職段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學生不得通過轉學進入貫通培養項目,且項目之間和項目內部不得轉學。學生如因個人原因提出轉學,視為自動放棄本項目培養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准,可以轉專業:

  1.學生在某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專長,轉專業後有利於學生的個體發展;

  2.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本市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可以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3.學生留級或休學,複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

  已經享受國家或本市免學費政策的特殊專業學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時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可准予休學。

  1.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難不能堅持學習,缺課超過一個學期的三分之一以上;學生因病需要申請休學,應持本市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

  2.學生依法服義務兵役,休學期限與其服義務兵役期限相當;

  3.學生在校期間申請出國、出境者,缺課超過一個學期的三分之一以上。

  學生休學以學期為單位,休學起迄日期由學校認定,休學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須分別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學校和學生監護人應簽訂協議,明確學生管理由監護人負責,對學生離校期間的管理進行約定。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年或學期開學前兩周內申請複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分別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生複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後,原則上隨原專業後續班級學習,所學專業如無後續班級,可安排到其他適當專業就讀。

  因病休學的學生在複學時,必須持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經學校復查,確能堅持學習者,學校應當為學生辦理複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 學生退學應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辦理退學手續。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作退學處理,並通知學生及其監護人或有關單位。如無法通知其監護人或有關單位,可進行公示,公示期滿仍不來辦理有關手續的,視為自動退學:

  1.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複學;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90課時以上;

  3.擅自離校連續兩周以上;

  4.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兩周內未辦理複學手續。

  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退學手續;逾期不辦理退學手續者,視作自動退學。學生退學後,學校應當及時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當及時逐級上報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對死亡、失蹤的學生,學校應在規定時間內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部門出示的證明材料,登出其學籍。

第四章 成績考核

  第二十六條 成績考核包括學業與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照學校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規定及學生選修情況,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操行方面,通過平時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組織紀律、行為規範等方面的考核進行綜合評定。考核成績應及時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

  第二十七條 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可分為考試、考查兩種。學校按照國家、市或行業有關標準和技能要求組織考試、考查。考試、考查結果是學生升留級或取得學分的依據。

  對具有一定專業實踐能力或已獲得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學生,經學校審核,可折算相應學分或免於相關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考查。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的成績評定採用學分制。允許學校之間、不同專業之間、不同課程之間、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之間,對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學分相互認可。具體互認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體育與健康課為必修課,不合格者應重修或補考。對不同體質的學生應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體育課確有困難者,經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可調整考查項目或准予免考。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文件規定組織學生實習。學生參加實習前,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議。學生實習結束後,應由實習單位和學校共同完成學生實習考核工作。學校應將學生實習考核成績等情況記入學籍檔案,實習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第三十條 學生取得與所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相關課程合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可向學校申請,轉換有效成績。

  第三十一條 學生所學課程考試、考查不合格,學校應提供補考機會。補考次數和時間由學校確定。

  第三十二條 學生操行評定應以中等職業學校德育大綱和學生守則、行為規範要求為主要依據,操行評定每學期或每學年進行一次,採用寫實性評語形式,畢業時進行全面鑒定。參與職業素養護照試點工作的學校,依據職業素養積分進行操行鑒定。

  第三十三條 已註冊學生(含註冊畢業學生)各項資訊修改屬於資訊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對資訊變更,應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學校通過北京和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資訊系統進行資訊變更操作,上傳證明材料。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表現突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應予以公示。

  學生獎勵分為全國、市、區、行業、學校等層次,獎項包括單項獎和綜合獎。學校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學校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於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可以視其情節和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

  學校做出開除學籍決定,應當報教育主管部門核準。學校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改正進步的,應當撤銷其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須經校務會研究決定並進行公示,並及時通知學生或其監護人。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生申訴的機構,受理並處理學生對處分不服提出的申訴,並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學生對學校做出的申訴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並答復。

  第三十七條 對學生的獎勵、記過及以上處分有關資料應當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後,學校應當將原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移出。

第六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的學生達到以下要求,准予畢業:

  1.思想品德評價合格;

  2.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全部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

  3.頂崗實習或工學交替實習鑒定合格;

  4.貫通培養中職段學生中途退出者,若已完成中職階段學業且經考核成績合格者,可由所在學校頒發相關專業中職畢業證書,畢業後學生不再具有該項目的培養資格。

  第三十九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對畢業證書統一編號、統一浮水印、統一格式,一生一證,由學校統一領取頒發。畢業證書即為國家承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學歷證明,市教委不再另行開具學歷證明。

  第四十條 對於在校學習期間,達不到畢業資格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可在結業後3年內向學校申請補考或補修學分,取得畢業資格後,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時算起。

  第四十一條 對未完成學校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二條 畢業證書遺失後不再補發,由學校頒發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統一印製的學歷證明書。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各中等職業學校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和相關教學管理制度,提交校務會研究、校黨組織會議審定,並通過學校網站等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四條 學校、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籍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建立工作機制,完善管理、培訓與考核制度。學籍管理人員變動須及時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五條 學校、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要求,不斷完善學生電子學籍系統,保障必要經費投入,確保學生各項資訊完整準確、記載及時。

  第四十六條 學校、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學籍資訊保密制度並嚴格執行,嚴防學籍資訊外泄和濫用。要嚴格按要求落實資訊備份制度。

  第四十七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市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解釋。

  第五十條本 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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