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函〔2019〕1707號
各區停車管理部門:
為加強本市道路停車管理工作,完善道路停車費催繳及行政處罰機制,進一步提升道路停車秩序治理成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按照“有償使用、共用利用、嚴格執法、社會共治”的基本原則,遵循“停車入位、停車付費、違停受罰”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意見。
一、職責分工。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停車費的催繳及行政處罰工作。
各區停車管理部門在區政府領導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停車費的催繳及行政處罰工作,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繳費主體。停車人(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下同)是繳費主體,承擔繳費責任。車輛駕駛人無法確定的,由車輛所有人承擔繳費責任。
三、繳費期限。停車人在道路停車位停車,除採取躉交收費方式的,應當在駛離車位後30日內依法合規足額繳納道路停車費。
四、繳費方式。停車人可以通過“北京交通”APP等渠道線上繳納道路停車費,也可以通過提供道路停車費繳費服務的銀行網點等渠道現金繳費。各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上提供查詢服務。停車人對收費有異議的,可向區停車管理部門進行投訴。
五、欠費催繳。對於超過繳費期限仍未繳納道路停車費的,各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北京市道路停車電子收費系統資訊,以區停車管理部門的名義通過短信、電話、現場告知或者公告等方式催繳。對於多次欠費或累計欠費金額較高的,也可採取書面方式告知。
六、處罰標準。依據《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第41條之規定,對於欠費行為按以下標準處罰:在一個自然月內,同一車輛欠繳道路停車費5次(含)以下,或累計欠費金額200元(含)以下的,處200元罰款;欠繳道路停車費6至10次,或累計欠費金額2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處500元罰款;欠繳道路停車費11次及以上,或累計欠費金額500元以上的,處1000元罰款。次數、金額對應不同處罰檔位的,按高者處罰。
在本市各區發生的欠費行為按行政區單獨計算,同一車輛在多個區産生欠費行為的,由欠費行為發生地所在區的停車管理部門分別進行催繳並處罰款。
七、行政處罰。停車人應及時到區停車管理部門設置的窗口繳納所欠的道路停車費並接受處理。自形成欠費之日起超過15日不補繳欠費和接受處理的,由區停車管理部門根據車輛註冊地址等資訊開展催繳,並依法處罰。
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處罰處理窗口,根據欠費車輛的停車電子收費記錄,製作行政處罰相關文書,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自作出處罰決定後超過15日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 加處罰款,但最多不超過應罰款數額。
停車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繳納罰款的,區停車管理部門應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八、信用管理。本市建立停車信用獎勵和聯合懲戒機制,將停車人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資訊系統,嚴重的可以進行公示、懲戒,並與車輛管理掛鉤。
欠繳道路停車費後,未補繳欠費或未接受處罰的車輛,在全市範圍內不予辦理道路停車居住認證。
九、相關要求。各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設置執法服務窗口,明確催繳程式,規範執法文書,充實執法力量,確保道路停車費全額納入區級財政,罰款按規定上繳區級國庫。
各區停車管理部門要加強服務意識,對於未及時繳納道路停車費的,可在車輛駛離車位後、繳費期限屆滿前進行繳費提示。
十、實施日期。本意見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實施前已形成的欠費按《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加強道路停車費催繳及行政處罰工作的意見(試行)》(京交函〔2018〕1651號)處罰,未達到處罰標準的,由區停車管理部門進行催繳。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