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發〔2019〕10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各定點醫藥機構:
為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規範醫用耗材的醫療保險報銷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內的醫療服務項目中,可另行收費的醫用耗材,醫療保險未明確規定不予報銷的,由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給予支付。
二、根據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政策明確的項目外可另行收費的醫用耗材範圍,對部分醫用耗材的醫療保險報銷政策進行了調整規範(詳見附件),未納入調整規範範圍的可另行收費的醫用耗材,按原有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三、請各區醫療保障局、各定點醫藥機構按規定認真執行,並做好醫療保險資訊系統維護等相關工作。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5日起執行。
附件:部分可收費醫用耗材的醫療保險報銷政策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