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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6-12
  5. [成文日期] 2018-06-12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8〕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6-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27期(總第567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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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8〕10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精簡審批環節的有關政策要求,進一步細化《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號,以下簡稱“5號文”)相關措施,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梳理明確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建築垃圾管理職責,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按照5號文的相關要求,履行以下建築垃圾管理職責:

  (一)制定工程項目建築垃圾治理工作方案。內容包括:運輸車輛“進門查證、出門查車”管理制度、具體負責人、檢查具體實施人、檢查登記方法、運輸車輛允許進出施工現場判定標準、投訴舉報途徑、突發事件處理程式等。經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批後,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監理單位。

  (二)安排專人對進出施工現場的運輸車輛進行逐一檢查,做好登記。登記應實事求是,對登記內容負責,不得弄虛作假。登記事項按照《進出施工現場運輸車輛檢查登記表》(附件1)認真填寫,加蓋施工單位工程項目部印章或由項目負責人簽字(或加蓋手簽章)。

  (三)應充分利用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視頻監控設施,保存檢查全過程的影像資料。

  工程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履行上述建築垃圾管理職責。

  二、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履行運輸車輛“進門查證、出門查車”管理職責,嚴防不符合要求的運輸車輛進出施工現場。

  (一)對落實上述要求不到位且出現以下情況的,原則上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承擔管理責任:

  1.選擇無經營許可的運輸企業的;

  2.未督促運輸企業使用符合要求的運輸車輛的;

  3.未督促施工單位履行運輸車輛“進門查證、出門查車”管理職責的;

  4.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不履行運輸車輛“進門查證、出門查車”管理職責,允許運輸車輛進出施工現場的;

  5.對強行進出施工現場的違規運輸車輛,接到施工單位報告後,未採取制止措施或採取制止措施不力的;

  6.對強行進出施工現場的違規運輸車輛,接到施工單位報告後,未要求或阻礙施工單位向城管執法部門舉報的。

  (二)對落實上述要求不到位且出現以下情況的,原則上由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承擔管理責任:

  1.未設立檢查點安排專人檢查的;

  2.未對運輸車輛採取攔截措施的;

  3.未對運輸車輛進行逐一檢查登記的;

  4.對運輸車輛檢查不嚴格、不認真的;

  5.允許違規運輸車輛進出施工現場的;

  6.接受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配合不履行運輸車輛“進門查證、出門查車”管理職責,允許運輸車輛進出施工現場的;

  7.對強行進出施工現場的違規運輸車輛,採取制止措施不力,未向城管執法部門舉報的。

  三、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對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履行運輸車輛“進門查證、出門查車”管理職責情況進行抽查,認真填寫《施工單位運輸車輛“進門查證、出門查車”管理職責情況抽查記錄單》(附件2),經抽查發現問題的,參照本通知第二條,視情節輕重在可行使職權範圍內按照5號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重點職責第3條,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採取相應處理措施;需要提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採取相應處理措施的,應書面報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處理。

  四、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5號文的規定要求履行建築垃圾管理職責,受到行政執法部門處罰處理,行政執法部門書面提請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5號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重點職責第3條,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採取相應處理措施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核實具體情況,並在可行使職權範圍內採取相應處理措施;需要提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採取相應處理措施的,應書面報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處理。

  五、依據國家和本市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精簡審批環節的有關政策要求,加快推進施工許可辦理,將5號文二、加強建築垃圾産生源頭管理(一)加強房建市政工程、建築拆除工程建築垃圾産生源頭管理第3條改為: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辦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或建築拆除工程備案時,應告知建設單位應依法選擇具有經營許可的運輸企業,使用具有準運證的運輸車輛,並辦理工程項目消納證。

  六、5號文和本通知中所指“建築拆除工程”,是指依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拆除工程安全生産和綠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9號),符合辦理建築拆除工程備案條件,且應依法納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施工安全監督範圍的建築拆除工程。

  七、本通知中所指“建築垃圾”“運輸企業”“運輸車輛”“經營許可”“準運證”“消納證”等名詞解釋與5號文中的名詞解釋一致。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進出施工現場運輸車輛檢查登記表(略)

     2.施工單位運輸車輛“進門查證、出門查車”管理職責情況抽查記錄單(略)

  注:附件可登錄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官方網站(zjw.beijing.gov.cn)查詢。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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