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1-17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農合發〔2018〕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1-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7期(總第547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做好在校學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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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農合發〔2018〕10號

各區人力社保局、教委、各有關學校:

  為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本市建立了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7〕29號),為做好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校學生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區教委要高度重視在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險權益保障工作,進一步落實組織宣傳工作,指定專人積極配合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學生的參保服務工作,確保符合參保條件的學生按時有序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各區人力社保局要配合教育部門做好在校學生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經辦工作。

  二、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公辦、民辦學校,負責統一辦理符合參保條件在校學生的參保繳費手續。

  三、在校學生的參保範圍依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人社農合發〔2017〕250號)確定。

  四、各學校在規定時間向所在區社保經辦機構報送年度繳費名單,新參保學生由學校統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五、符合當年參保條件的非京籍新入學在校學生,自符合參保條件之日起90日內辦理當年參保繳費手續,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全年醫療保險費的,自參保繳費的當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的12月31日。入學當年符合參保條件且參保繳費的視為連續繳費,可享受門(急)診醫療保險待遇;入學當年未參保繳費僅次年參保繳費的,視為未連續參保繳費,次年不享受門(急)診醫療保險待遇。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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