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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7-21
  5. [成文日期] 2017-07-21
  6. [發文字號] 京政農函〔2017〕25號
  7. [廢止日期] 2020-12-31
  8. [發佈日期] 2017-07-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鄉鎮統籌利用集體産業用地試點民主決策程式及實施主體組建運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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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農函〔2017〕25號

有關各區人民政府:

  按照《關於開展北京市鄉鎮統籌利用集體産業用地試點工作的通知》(市規劃國土發〔2017〕236號)的要求,為保障鄉鎮統籌利用集體産業用地試點工作順利開展,依據《北京市集體資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北京市鄉鎮統籌利用集體産業用地試點民主決策程式及實施主體組建運作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2017年7月21日

北京市鄉鎮統籌利用集體産業用地試點民主決策程式及實施主體組建運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鄉鎮統籌利用集體産業用地試點工作順利開展,依據《北京市集體資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發展規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鄉鎮統籌利用集體産業用地試點實施主體由試點鄉鎮負責組建,即由鄉鎮集體資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以相應的村經濟合作社為團體成員,組建鄉鎮土地股份聯營專營公司(以下簡稱“鄉鎮聯營公司”),作為試點實施主體,統籌經營管理鄉鎮域或片區範圍內集體産業用地試點相關事宜。

  第三條 各村經濟合作社作為本集體産業用地的所有權主體代表,在履行民主程式後入股鄉鎮聯營公司。各村經濟合作社作為鄉鎮聯營公司的團體股東,嚴格實行一人一票制,憑藉股權參與經營管理,獲得收益分配。鄉鎮聯營公司擁有各村集體入股的集體産業用地使用權。

  第四條 各村經濟合作社在鄉鎮聯營公司的持股比例,應統籌考慮人口數量、地區區位差異、建設用地指標及規劃情況、土地利用現狀等因素,由鄉鎮集體資産管理機構指導各村經濟合作社民主協商確定。

第二章 鄉鎮聯營公司組建

  第五條 鄉鎮集體資産管理機構在與各村充分協商溝通的基礎上,編寫鄉鎮聯營公司的組建方案。方案中應當包括鄉鎮聯營公司的名稱、住所、性質、組織架構、職責、經營範圍、組建程式、時間安排、組建工作人員及分工等內容。

  第六條 鄉鎮集體資産管理機構將組建方案報鄉鎮政府批准,取得書面批復後,開始組建工作。

  第七條 鄉鎮集體資産管理機構將批復後的組建方案送達給相應的村經濟合作社。

  第八條 各村經濟合作社在收到組建方案後,進行公示,充分徵求本集體成員的意見建議,保障廣大集體成員的知情權。

  第九條 各村經濟合作社召開本集體成員或成員代表大會,就組建方案進行認真討論,並根據本組織章程規定的民主決策程式,對有關事項進行授權表決。會議表決、全權授權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項:

  1.以本經濟合作社集體産業用地使用權、貨幣及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方式作價入股組建鄉鎮聯營公司;

  2.授權村經濟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作為本集體出任鄉鎮聯營公司的團體股東代表,參與鄉鎮聯營公司的組建和經營管理;

  3.全權授權鄉鎮聯營公司開展入股後涉及的集體産業用地整治開發、拆除、騰退、規劃建設、開展合作、集體産業用地使用合同簽訂、運營管理、收益分配等相關事項。

  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代表簽字同意後,村經濟合作社出具書面表決決議書和給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並分別加蓋村經濟合作社公章,一式三份。村經濟合作社將一份授權書及表決決議書原件送達給鄉鎮集體資産管理機構,同時報區試點主管部門備案一份,自己留存一份原件。

  第十條 鄉鎮集體資産管理機構根據各村經濟合作社民主決議情況,組建鄉鎮聯營公司,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同時到區經管站備案。

第三章 鄉鎮聯營公司運營管理

  第十一條 鄉鎮聯營公司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採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公司治理機制。股東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須全體股東代表參加,嚴格執行一人一票民主決策制度。涉及到集體産業用地統籌利用的重要事項,必須經股東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同意後方可實施。監事會要切實負起監督的責任,對董事會、股東代表的履職情況、鄉鎮聯營公司的財務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督。

  第十二條 鄉鎮聯營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通過選舉産生。董事會、監事會備選人員名單由鄉鎮集體資産管理機構提名,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待討論通過後,由董事會選舉産生董事長一名,監事會選舉産生監事長一名。董事會要有納入規劃建設的集體産業用地所屬村經濟合作社股東代表參加。

  第十三條 鄉鎮聯營公司要制定完善的人事、財務、內部審計、資産管理、合同管理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全面加強規範管理,強化民主決策機制,確保股東代表的知情權和決策權。

  第十四條 鄉鎮聯營公司要準確核算全年各項收益,實行專賬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制定年終分配辦法,經團體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各村經濟合作社在收到聯營公司分配的收益後,實行專賬管理,並按照《北京市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辦法》進行公開。具體分配方案及使用辦法,由相應的村經濟合作社民主決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鄉鎮聯營公司採取封閉運作的方式,各村經濟合作社持有的股權未經區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轉讓、退股,任何外部資本不得入股參與鄉鎮聯營公司。

  第十六條 區政府主管部門要為鄉鎮聯營公司的組建運作做好政策指導和服務,加大培訓力度,協調組織各鄉鎮嚴格履行民主程式,規範財務管理和收益分配,加強外部審計監督,保障廣大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各鄉鎮政府是鄉鎮聯營公司的監管主體,要切實擔負起監管職責,加大指導和監督力度,確保鄉鎮聯營公司各項工作依法合規。鄉鎮集體資産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聯營公司資産管理工作的指導,規範聯營公司經營行為,保障各村團體股東的利益。鄉鎮聯營公司應加強集體資産經營管理,接受各級集體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與指導。

  第十八條 鄉鎮也可以按照上述民主決策程式組建鄉鎮土地股份經濟聯合社。由鄉鎮土地股份聯合社設立鄉鎮聯營公司的,仍要嚴格按照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民主決策程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只試用於市規劃國土委、市農委聯合印發的《北京市鄉鎮統籌利用集體産業用地試點工作方案》(市規劃國土發〔2017〕236號附件)中確定的試點鄉鎮,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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