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園發〔2016〕15號
各有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産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已經我委2016年第10次主任專題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6年5月10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産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加快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中關村科學城的若干意見》(京政發〔2011〕14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京財文〔2011〕2858號)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支援對象包括中關村示範區戰略性新興産業領域創新性強和成長性好的高新技術企業、産業技術聯盟及其成員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組織)、中關村開放實驗室以及中關村科學城體系內高校建設的産業技術研究院(特色産業園)等。
第三條 本資金從中關村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並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二章 支援內容
第四條 支援企業、産業技術聯盟圍繞産業鏈關鍵環節開展重大前沿、原創技術的研發、引進轉化及産業化,按照不超過設備購置、房租、研發投入等企業實際費用支出30%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五條 圍繞年度中關村重點促進的前沿技術領域,對上一年度獲得知名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企業,給予不超過獲得投資總額1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貼支援,獲得投資補貼支援的同一企業不得重復申請。
創業投資機構需符合下列條件:
1.在北京註冊,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業務活動的創業投資公司及創業投資管理公司;
2.註冊資本金不低於3000萬元或受託管理的創業投資資金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3.公司運作規範,具有科學合理的項目評估標準、投資決策程式及激勵約束機制;
4.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第六條 支援行業領軍企業、産業技術聯盟、民辦非企業單位(組織),圍繞年度中關村重點促進的産業領域,建設新興産業促進平臺。
(一)平臺需符合下列條件:
1.在北京註冊的獨立法人;
2.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提供專業化服務,運營管理機制規範;
3.資源整合能力強,深入開展産學研用協同創新,有效解決産業關鍵共性問題;
4.服務企業效果顯著,行業影響力大,産業促進成效明顯。
(二)支援內容
1.根據平臺上年度設備購置、資訊系統建設、房屋租賃等建設費用實際支出情況,按照不超過50%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援。
2.支援平臺通過市場化機制為中關村示範區企業提供合作研發、檢驗測試、成果轉化、示範推廣等服務,按照不超過服務合同額30%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資金支援。
3.支援平臺圍繞中關村示範區重點工作開展産業研究、項目推薦、産業對接、政策宣講、組織有影響力的展覽展示等産業促進活動,根據實際費用支出,按照不超過50%的比例,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七條 支援企業圍繞各分園産業定位集聚發展,對在各分園落地的年度中關村重點産業領域企業,按照不超過實際房租的50%、每家企業支援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總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標準給予房租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第八條 支援企業不斷開展技術創新、産品創新,對依據《關於印發中關村科技園區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範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京發改〔2010〕1634號)認定的中關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範項目給予保險費補貼支援。
(一)保險的險種包括: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品質保證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産品責任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運輸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安裝工程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機器損壞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關鍵技術知識産權抵押貸款保證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專利執行保險共七種保險的險種及其附加險。上述險種可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進行投保,同一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可全部投保上述七種險種。
(二)對已投保的企業按照所投保險費80%的比例給予補貼支援,對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的支援金額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三)企業投保險種屬於非一次性投保、需按年續保的險種,包括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品質保證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産品責任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機器損壞保險和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專利執行保險,次年辦理續保時,將按照上年度保險費支援比例給予補貼支援。最長支援年限為兩年,即獲得認定的第一年和第二年。
第九條 支援企業積極開拓市場,對獲得北京市新技術新産品(服務)認定的中關村示範區企業給予資金支援。
(一)實行保險費支援。
1.保險的險種包括:新技術新産品(服務)品質保證保險、新技術新産品(服務)責任保險、新技術新産品(服務)專利執行保險。上述險種可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進行投保,同一新技術新産品(服務)可全部投保上述三種險種。
2.對投保上述三種保險險種的企業,按照所投保險費80%的比例給予補貼支援,對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的支援金額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3.企業投保上述三種保險險種可按年續保,在次年辦理續保時,按照上年度保險費支援比例給予補貼支援。最長支援年限為兩年,即獲得認定的第一年和第二年。
(二)屬於年度中關村重點促進産業領域的新技術新産品,自認定期起一年內,按照不超過其實際銷售額20%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十條 圍繞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前沿和重點領域,對提供新技術新産品(服務)和開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範項目的中關村示範區企業,以及應用中關村示範區創新成果的相關單位給予資金支援,支援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或採購額的20%;單個項目支援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援産業技術聯盟圍繞首都生態文明建設、智慧城市管理和重大民生需求,組織聯盟中的行業領軍企業牽頭,聯合産業鏈上下游企業、高校院所等相關單位共同策劃實施重大應用示範項目,支援資金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或合同總金額的20%;單個項目支援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和高校院所建設中關村開放實驗室。
(一)支援開放實驗室為中關村示範區企業提供分析檢測認證、技術研發、人才培養等服務,根據服務效果,對成績突出、作用顯著、影響力大的開放實驗室,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支援。
(二)支援開放實驗室開展前沿技術項目挖掘與培育,並通過企業孵化、成果授權、技術入股等方式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根據轉化成效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十三條 支援“十百千工程”企業和中關村示範區重點産業領域領軍企業打造全球協同創新網路,通過引進海外頂尖人才、購置海外研發機構等優質創新資産、獲取核心專利、與全球頂尖科研機構開展前沿技術合作等多種方式,建設中關村國際開放實驗室,按照不超過其投資總額或項目合同總金額20%的比例,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十四條 支援納入中關村科學城建設體系的高校院所設立新型産業技術研究院(特色産業園)等科技成果轉化協同創新平臺。
(一)資金申報主體需符合下列條件:
1.獨立運作的法人實體;
2.建立新型運作機制,搭建協同創新平臺;
3.配備專職專業的工作人員及相應的辦公場所;
4.運營管理機制規範;
5.建立産業化項目收集、評價和遴選機制以及內部績效考核機制。
(二)支援産業技術研究院(特色産業園)引進高端創業團隊、與企業聯合共建技術研發中心、中試基地、聯合實驗室等技術研發機構、設立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推薦“高精尖”前沿性技術項目、推動重大科技成果産業化並創辦新企業,根據當年引進創業團隊、共建研發機構、投資和新創辦企業、推薦並獲得中關村重大前沿“高精尖”項目支援的數量,以及當年專用設備購置、中試研發投入、網路信息化建設等相關成果轉化方面實際支出情況,按照不超過70%的比例給予資金補貼。同一機構當年獲得的資金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五條 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圍繞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前沿和重點領域,對落戶中關村示範區的重大産業化項目和新興産業促進平臺,根據研發投入、設備購置、高層次人才引進、企業並購、專利、房租等實際支出,按照不超過50%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三章 資金申請程式
第十六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有關責任處室按照年度財政資金預算額度和要求,制定年度重點産業促進工作方案,明確重點産業領域和實施細則,經中關村管委會主任專題會審議後,開展産業發展資金的申請受理工作。
第十七條 産業發展資金申請受理通知將通過中關村示範區網站(www.zgc.gov.cn)或一區多園、産業技術聯盟、行業協會、投資孵化機構等渠道進行發佈。申請産業發展資金支援的單位,應按照通知要求填寫相關材料,並提供相應的申報材料和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中關村管委會或受託的專業機構對産業發展資金申報項目進行受理,並按照相關流程,通過審查核驗申報資料或盡職調查等方式,確定支援單位和金額,報中關村管委會主任專題會審議通過後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或一區多園等渠道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相關責任處室按照資金撥付程式撥付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獲得産業發展資金支援的單位應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對資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接受中關村管委會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並及時向中關村管委會彙報工作開展情況。項目承擔單位要配合做好績效評價、提交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報告、項目驗收、宣傳、調研、報送資訊、檔案管理等工作。同時,獲得産業發展資金支援的單位應按照中關村管委會的統一要求,配合做好本單位技術産品在中關村示範區展示中心的展示工作。
第二十條 中關村管委會對産業發展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資金使用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分。對於弄虛作假騙取支援資金的申報單位,除按以上規定處罰外,中關村管委會將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予以通報,追回已撥付資金,並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援資金的申請,同時取消與該單位的合作關係。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産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4〕5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