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環發〔2016〕5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污染設施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要求,現將我局負責審批的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污染設施的審批事項通知如下:
一、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污染設施許可條件
擬拆除或者閒置設施處置的污染物有妥善的處置方法並且滿足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的要求;或擬拆除或者閒置設施處置的污染物不再産生。
二、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污染設施許可所需材料
1.行政許可申請表;
2.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污染設施申請書,並提交符合申請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和證明材料)一式二份並附電子文件;所有證明材料所附的複印件均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三、申請方式
現場受理,申請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
四、審批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許可或不準予許可的決定。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污染設施的審批過程中依法需要聽證、檢測、鑒定、徵詢有關部門意見和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20個工作日內。
五、有關要求
申請單位具有多處污染物處理設施、場所的,應就各處設施、場所分別申請許可。
特此通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