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時期,北京市社會建設、改革與治理取得顯著成效,開創了嶄新局面,站在了新的歷史起點上。“十三五”時期,全面加強社會建設,深化社會體制改革,加快社會治理創新,是深入貫徹落實“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和“五大發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應有之義,是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的重要任務。
本規劃根據《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北京市社會治理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有關文件要求制定,主要闡明“十三五”時期全市社會治理總體目標、基本思路、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是“十三五”時期全市創新社會治理、深化社會體制改革、全面加強社會建設的發展藍圖和行動綱領。
一、明確奮鬥目標,建設和諧宜居之都
(一)當前面臨的形勢任務
“十三五”期間,是我國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決勝階段。面對我國發展仍處於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面對各類社會矛盾疊加、社會風險隱患增多的嚴峻挑戰,北京社會建設、改革與治理任務十分艱巨繁重。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經濟體制持續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持續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持續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持續深刻變化,適應新常態、把握新常態、引領新常態,使推進社會治理創新任務越來越艱巨繁重、標準要求越來越高。緊緊圍繞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的目標,始終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加快推進社會治理創新事關首都發展全局。特別是圍繞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加快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在社會治理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社會服務體系完善、“大城市病”治理、社會協同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虛擬社會治理、基層治理創新等方面的任務還十分艱巨繁重。這既是北京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階段性特徵的集中反映,也是發展過程中迫切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更是今後五年社會治理創新的重大現實課題。
為此,必須始終堅持以現實問題為導向、以群眾需求為導向、以發展目標為導向,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促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加快推進社會服務方式轉變,引入市場機制;加快推進社會組織改革,激發社會發展活力;加快推進街道社區管理體制改革,實現黨和政府社會服務與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加快推進社會協同,動員社會公眾有序參與;加快推進社會工作隊伍建設,形成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和志願服務常態化規範化。面對歷史機遇和嚴峻挑戰,必須敢於擔當、攻堅克難,堅持不懈補齊短板、夯實基礎,堅定不移改革創新、健全體系,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加快推進社會服務精準化、社會治理精細化,構建多元共治共贏、全民共建共用的社會治理格局。
(二)今後五年的總體思路
1.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堅持發展是第一要務、改革是根本動力,進一步堅定信心、凝聚共識,統籌協調、求實創新,更好地保障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活力,完善具有時代特徵、中國特色、首都特點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能力,加快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2.基本原則
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始終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作為社會治理的首要原則。圍繞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着力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落實到社會治理具體實踐之中。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加快政府簡政放權和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法治政府,不斷提升政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水準。
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先。始終把保障改善民生、提高社會服務水準作為社會治理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圍繞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堅持把社會治理與社會服務相結合,大力提升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水準,進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快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一體化和均等化,在不斷完善服務中增進人民福祉、創新社會治理。
堅持問題導向、改革創新。始終把全面深化改革、解決突出問題作為社會治理的基本方法。堅持問題導向和需求導向,更加注重解決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突出問題,順應廣大人民群眾過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堅持分類指導、分層推進、創新實踐,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基層探索創新留下充分空間。
堅持依法治理、公平正義。始終把堅持依法治理、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作為社會治理的根本目標。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增強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依法調整社會關係、管理社會事務、規範社會行為、破解社會難題。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堅持多元共治、共建共用。始終把各方協同參與、全民共建共用作為社會治理的着力點。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引導和支援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和社會服務,動員和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社會事務和社會治理,充分發揮多元主體在社會治理中的協同、自治、自律、互律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形成全民共建共用的治理格局。
3.主要目標
——社會服務更加完善,民生保障改善、公共服務水準明顯提高。提高服務水準,基本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持續發展、優質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創新社會服務供給,基本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元供給的社會服務模式。增強社區服務功能,實現社區服務體系全面覆蓋。
——社會管理更加科學,城市服務管理精準化、精細化水準明顯提高。深化社會治理體制改革,創新社會治理方式,健全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機制。基本實現城市管理網、社會服務網、社會治安網“三網”融合、一體運作,不斷提升城市管理精細化水準。
——社會動員更加廣泛,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水準明顯提高。最大限度激發社會發展活力,動員公眾有序參與,加快推進協商民主,完善基層民主自治,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推動企業積極主動地履行社會責任。加快推進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基本實現志願服務組織和工作全覆蓋。
——社會環境更加文明,社會誠信建設、社會責任履行水準明顯提高。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健全社會誠信和社會責任體系,積極開展社會文明引導活動。加強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建設,注重發揮法治在社會治理和公共事務中的重要作用,嚴格依法規範社會治理和公共事務。
——社會關係更加和諧,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水準明顯提高。群眾訴求表達渠道進一步暢通,完善矛盾調處機制,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社會調解與信訪工作聯動機制,依法化解社會矛盾、協調利益關係。建立健全社會心理服務機制,培育健康向上的社會心態。
——社會領域黨的建設更加深入,黨組織、黨的工作有效覆蓋明顯提高。以社會領域黨建工作創新引領社會治理創新,推動社區黨建、社會組織黨建、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全面覆蓋,推動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不斷完善,推動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能力不斷提升。
4.主要指標
詳見專欄1北京市“十三五”時期社會治理主要發展指標。
專欄1 北京市“十三五”時期社會治理主要發展指標 | ||||
類別 | 序號 | 指標 | 目標 | 屬性 |
社會服務 | 1 | 城市社區“一刻鐘社區服務圈”覆蓋率(%) | 99.99 | 預期性 |
2 | 每百戶居民社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面積(平方米) | 30 | 預期性 | |
3 | 城市社區服務管理用房面積達標率(%) | 100 | 預期性 | |
4 | 公共文化設施覆蓋率(%) | 99.99 | 約束性 | |
5 | 每千名戶籍老人養老機構床位數(張) | 40 | 預期性 | |
6 | 每人平均期望壽命(歲) | >82.4 | 預期性 | |
7 | 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繳率(%) | ≥98 | 約束性 | |
8 | 學前三年毛入園率(%) | 95 | 預期性 | |
9 | 義務教育毛入學率(%) | ≥100 | 預期性 | |
社會管理 | 10 | 城六區常住人口比2014年下降(%) | 15 | 約束性 |
11 | 城市服務管理網格化體系覆蓋率(%) | 99.99 | 約束性 | |
12 | 單位地區生産總值生産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 | 【20】 | 約束性 | |
13 | 社區工作者持社會工作職業水準證書比率(%) | 50 | 預期性 | |
社會動員 | 14 | 每萬人常住人口擁有社會組織(個) | 25 | 預期性 |
15 | 基層自治組織選舉居(村)民參與率(%) | 90 | 約束性 | |
16 | 老舊小區自我服務管理覆蓋率(%) | 99.99 | 預期性 | |
17 | 實名註冊志願者人數佔全市常住人口的比例(%) | 20 | 預期性 | |
社會環境 | 18 | 中心城綠色出行比例(%) | 75 | 預期性 |
19 | 重點食品安全監測抽檢合格率(%) | >98 | 約束性 | |
20 | 藥品抽驗合格率(%) | >99 | 約束性 | |
21 | 群眾安全感指數(%) | ≥90 | 預期性 | |
社會關係 | 22 | 市民公共行為文明指數 | 85 | 預期性 |
23 | 城鎮登記失業率(%) | ﹤4 | 預期性 | |
24 | 企業集體合同簽訂率(%) | ≥80 | 預期性 | |
黨的建設 | 25 | 社區黨組織覆蓋率(%) | 100 | 預期性 |
26 | “樞紐型”社會組織聯合黨組織覆蓋率(%) | 100 | 預期性 | |
27 | 規模以上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覆蓋率(%) | 100 | 預期性 | |
28 | 商務樓宇黨群工作站覆蓋率(%) | 100 | 預期性 | |
備註 | 1.城六區常住人口下降百分比,是“十三五”期末與2014年相比下降15%左右2.目標值為99.99的各項指標,其目標文字表述為“基本實現全覆蓋”3.【】內為五年累計數 |
二、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社會治理體系
(一)加強依法管理
加快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依法行政的政府管理體制,到2020年基本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各級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推進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並實施動態管理,推進各級政府依法創新社會治理。深化執法體制改革,合理配置執法力量,加快推進綜合執法。充分發揮法治引領和規範作用,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和服務社會。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深入開展依法行政培訓,加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力度,積極推動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二)履行服務責任
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大力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構建與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政府公共服務職能體系。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制度,形成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和供給體系。履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為人民群眾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提升政府公共服務水準,公開政府公共服務事項,大力推進辦事流程簡化優化和服務方式創新,為廣大市民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務。
(三)加快轉變職能
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向社會轉移事務性的管理職能和公共服務供給職能,充分發揮社會主體在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中的作用。制訂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的指導意見和轉移事項清單,分期分批向社會組織轉移部分社會服務和管理職能。對政府相關部門承擔的職能進行梳理,將社會力量能夠自主解決、市場機制能夠自行調節、行業組織能夠自律解決的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委託社會力量辦理。加快事業單位改革創新,社會組織能夠提供有效服務的領域不再設立新的事業單位,支援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鼓勵企業在社會服務中發揮積極作用、在社會治理中履行社會責任。
專欄2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是指面向社會提供涉及人民群眾普遍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公益服務,政府予以支援,包括可部分實現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以及主要為政府履行職能提供支援保障的事業單位。這類公益事業單位按照國家確定的公益目標和相關標準開展活動,在確保實現公益目標的前提下,可依法開展相關的經營活動,依法取得的經營性收入主要用於公益事業發展。 |
(四)提高行政效能
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作機制。優化政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工作流程,健全政策法規制度,加快推進社會治理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建設。完善責任體系,加強社會治理績效考核,確保目標任務圓滿完成。建立健全市級社會建設、城市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信訪工作、網際網路資訊管理等部門聯席會議機制,協調聯動解決社會治理重點難點問題,不斷提高社會治理統籌協調、部門聯動的能力和水準。
三、引入市場機制,創新公共服務供給
(一)健全服務體系
堅持普惠性、保基本、可持續方向,圍繞保障基本民生,優化服務資源佈局,增強公共服務能力,讓市民共用更多更好的民生福祉。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繼續把重點民生項目納入政府為民辦實事工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公共文化和體育、養老助殘、環境保護等工作,加快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進一步引入市場機制,加快推進經營性社會服務産業化,完善便民服務體系。進一步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元供給的社會服務模式,完善社會公益服務體系。加強統籌協調,促進資源整合及合理配置,引導優質公共服務資源向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拓展延伸,推進優質公共服務資源設施向社會開放。
專欄3 基本公共服務 |
基本公共服務,是指建立在一定社會共識基礎上,由政府主導提供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階段相適應,旨在保障全體公民生存和發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務。基本公共服務範圍,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住房保障、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公共服務,廣義上還包括與人民生活環境緊密關聯的交通、通信、公用設施、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公共服務,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費安全和國防安全等領域的公共服務。 |
(二)創新服務方式
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能由政府購買服務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辦;能由政府和社會力量合作提供的,廣泛吸收社會力量參與。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創新政府基本公共服務投資體制,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推動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主體和方式多元化。探索政府購買、特許經營、合同委託、服務外包等方式,引進社會資本參與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利用市場和社會機制完善資源配置,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多元化、社會化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提高公共服務效率和品質。強化政府監管、機構自律、社會監督的作用,完善基本公共服務准入機制,保障社會資本參與基本公共服務的公平競爭環境。大力發展公益服務,推動公益服務與政府服務優勢互補、有機融合。大力發展慈善事業,積極培育慈善組織,充分發揮其在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方面的作用。
專欄4 非基本公共服務 |
非基本公共服務,是指混合公共服務或政府為滿足更高層次的社會公共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服務和産品,一般包括準基本公共服務和經營性公共服務。準基本公共服務是為保障社會整體福利水準所必須的、同時又可以引入市場機制提供或運營的,但由於政府定價等原因而沒有營利空間或營利空間較小,尚需政府採取多種措施給予支援的公共服務。經營性公共服務是完全可以通過市場配置資源、滿足居民多樣化需求的公共服務。政府不再直接提供這類服務,而是通過開放市場並加強監管,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和經營。 |
(三)引入社會力量
加快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盡可能採取購買服務方式,可由第三方提供的事務性管理服務交給市場或社會承辦;提供非基本公共服務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作用。按照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業務部門分工配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統籌協調機制。制訂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出臺政府購買服務標準化流程和合同範本,進一步規範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和程式,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綜合平臺,及時向社會公佈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年度購買服務計劃、具體購買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選擇承接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制訂有利於推動承接主體多元化的政府購買服務政策,建立優勝劣汰的獎懲機制。充分發揮市、區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窗口平臺、橋梁紐帶作用,健全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機制。
(四)發展社會企業
開展專題調研,研究扶持政策,分類開展試點,大力推動以服務民生和開展公益為重點的社會企業發展。按照政企分開、分類改革、試點先行、鼓勵創新的原則,推動政府直接主辦的公益類、經營性事業單位轉變為社會企業,引導具有公益性質的養老、助殘、教育培訓等機構轉變為社會企業。制訂配套政策,加大政府購買社會企業服務力度,探索慈善、福彩、體彩等公益資源進入社會企業,鼓勵基金會和社會企業合作。加大培育扶持力度,開展社會企業家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社會企業家能力素質。推動建立北京市社會企業聯盟,建立社會企業績效評估體系,發揮市場激勵與社會監督作用,提升社會企業服務水準和公信力,促進社會企業可持續發展。建立激勵機制,每年培養樹立一批貢獻突出的社會企業家。
專欄5 社會企業 |
目前,國內對社會企業的概念並沒有清晰的界定,一般認為社會企業是通過商業手法運作,賺取利潤用以貢獻社會的機構,其所得盈餘用於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社區發展及社會企業本身的投資。英國社會企業聯盟(The Social Enterprise Coalition)為社會企業的定義是運用商業手段,實現社會目的,並具有如下共同特徵:①企業導向:直接參與為市場生産産品或提供服務。②社會目標:有明確的社會或環境目標,如創造就業機會,培訓或提供本地服務。其倫理價值包括對本地社會技能建設的承諾,為實現其社會目標,其收益主要用於再投資。③社會所有制:治理結構和所有制結構通常建立在利益相關者團體(包括員工、用戶、客戶、地方社區團體和社會投資者等)或代表更廣泛的利益相關者對企業實施控制的託管人或董事參與基礎之上的自治組織。 |
四、激發社會活力,推動社會組織發展
(一)完善“樞紐型”工作體系
加強“樞紐型”社會組織體系建設,到“十三五”期末,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區、街道(鄉鎮)三級“樞紐型”社會組織工作體系。加強“樞紐型”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更好發揮其政治上的橋梁紐帶、業務上的引領聚合、日常服務管理的平臺窗口作用。加快推進政社分開、管辦分離,行政部門原來主管的行業協會商會,2017年底前全部與行政主管部門在機構、職能、人員、資産、黨的關係、外事等方面完全“脫鉤”,交由相關“樞紐型”社會組織服務管理;其他相關類型的社會組織,根據實際情況分步有序、積極穩妥地實現“脫鉤”。原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行政部門,通過轉移職能、委託項目、購買服務等方式將社會組織納入行業管理。充分發揮“樞紐型”社會組織的發展龍頭作用,有序培育發展適應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符合産業導向的行業性社會組織、服務民生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治理的城鄉社區類社會組織、促進産學研相結合的科技類社會組織。加強“樞紐型”社會組織與在京國際非政府組織、全國性社會組織、外地駐京商會、高校學生社團以及“草根”公益組織的聯繫、交流與合作,在黨和政府領導下,共同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專欄6 “樞紐型”社會組織 |
“樞紐型”社會組織,是指對同類別、同性質、同領域社會組織進行聯繫、服務和管理的大型聯合性組織,是社會組織之間聯繫、互動、聚合的核心推動者和組織協調者。其主要職能包括:①政治上發揮“橋梁紐帶”作用,負責本領域社會組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開展黨的建設工作;②業務上發揮引領聚合作用,動員、協調、帶領本領域社會組織共同發展業務、參與首都現代化建設;③日常服務管理上發揮平臺作用,負責本領域社會組織日常業務聯繫,提供日常服務管理,促進本領域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
(二)推進社會組織登記改革
認真落實中央有關要求,緊密結合北京實際,有序推進社會組織直接登記改革,實行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由民政部門直接登記。調整登記審批流程及許可權,取消社會團體籌備審批環節,將籌備成立和正式成立合併實施;研究制訂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探索一業多會,允許一個行業按照産業鏈各個環節、産品分類、經營方式等設立行業協會。健全境外非政府組織依法服務管理制度,制訂本市境外非政府組織登記管理細則,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依法開展活動。健全社會組織備案管理制度,對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社會組織實行備案,逐步建立健全“樞紐型”社會組織對本領域相關社會組織備案、引導和管理制度。推進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管理。探索建立網路社團備案管理制度。
專欄7 已認定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目錄 | |
批 次 | 組織名稱 |
第一批(10家) | 北京市總工會、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北京市委員會、北京市婦女聯合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北京市歸國華僑聯合會、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北京市社會科學屆聯合會、北京市紅十字會、北京市法學會 |
第二批(12家) | 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北京市分會(北京市貿促會)、北京市誌願服務聯合會、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北京市體育總會、首都公益慈善聯合會、北京註冊會計師協會、北京市律師協會、北京工業經濟聯合會、北京市商業聯合會、北京市建築業聯合會、北京民辦教育協會 |
第三批(5家) | 北京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北京市民間組織國際交流協會、首都民間組織發展促進會、北京市民族聯誼會、北京企業聯合會 |
第四批(9家) | 中關村社會組織聯合會、北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北京人民調解員協會、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北京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北京市社會心理工作聯合會、北京市社會領域黨的建設研究會、北京市慈善義工協會、北京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 |
(三)培育發展社會組織
加快推進社會組織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市社會組織孵化中心功能,各區和具備條件的街道(鄉鎮)建立社會組織服務(孵化)基地,加快形成全市社會組織服務(孵化)“一中心、多基地”工作網路,為社會組織提供政策諮詢、業務培訓、項目指導、資訊發佈等“集約化”服務。有效盤活和利用好社會資源,進一步完善社會組織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及相關社會力量支援、興辦公益慈善事業,拓寬社會組織的籌資渠道。推動成立北京市社會組織發展基金會,通過聯合勸募、協同籌資和吸收捐贈等多種形式,為社會組織培育發展提供資金支援。深入開展“北京社會公益匯”活動,搭建社會組織公益服務宣傳、展示、合作、交流、推介平臺。持續開展社會組織公益服務品牌創建活動,培育打造一批優秀特色公益服務品牌。探索建立京津冀社會組織協同合作交流機制,在資訊共用、項目融合等方面開展協同合作。支援京津冀行業協會商會在制訂産業規劃、規範市場秩序、促進資源整合等方面發揮作用,鼓勵有實力的專業性社會組織建立跨區域發展聯盟。
(四)創新社會組織治理
充分發揮黨建政治引領、政府依法監管、“樞紐型”社會組織日常服務管理作用,建立多方聯動的依法監管機制,不斷完善社會組織外部治理。加快建立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增強社會組織法人主體意識,引導其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治理結構;以法人地位明確、治理結構完善、籌資渠道穩定、監督機制健全、管理運作規範、信息公開透明為標準,制訂現代社會組織制度指標體系,提升社會組織自身能力和服務水準。推進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引導社會組織建立服務承諾制度,探索建立社會組織黑名單制度。加大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力度,制訂信息公開及管理辦法,加快社會組織資訊部門聯網和公開查詢。
五、深化街道改革,實現工作重心下移
(一)推動服務管理重心下沉
深化街道體制改革,夯實社會服務與城市管理基礎,實現黨和政府工作重心下移。圍繞“加強區域黨建、開展公共服務、統籌轄區治理、組織綜合執法、指導社區建設”的職能定位,進一步發揮街道黨工委在街道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中的領導核心作用、街道辦事處在轄區社會服務與城市管理中的綜合協調作用,使街道更好地統籌轄區城市治理、維護地區和諧穩定。增強街道社會動員能力,引導和支援駐區單位、社區居民、各類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加快街道職能轉變,充分運用市場機制,探索將街道部分事務性職能轉移給專業社會服務機構。加強街道政務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探索建立協同辦理機制,逐步實現同類別公共服務事項在全市各街道通辦。修訂街道人員編制、財政保障標準,切實提升街道服務管理能力。
(二)理順街道與職能部門關係
按照權責一致、屬地為主的原則,進一步規範街道與區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的關係。市、區有關部門加強對街道工作的宏觀指導和支援幫助。區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黨的建設,原則上由街道黨工委管理,行政管理視情況實施街道屬地或雙重管理。街道辦事處工作由區政府統一組織考核,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區政府職能部門不再組織對街道的專項工作考評。街道辦事處定期組織駐區單位和居民代表對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的工作進行考核評價和民主評議,並將考評結果和居民意見反饋給區政府績效管理部門。
(三)健全街道管理委員會制度
進一步完善街道管理委員會制度,將街道原有的議事協調機構併入街道管理委員會,作為街道統一的議事協調機構,建立健全責任分工、工作會商、督促檢查、考評獎懲等工作機制。按照集約、高效原則的思路,探索將街道科室、所屬事業單位、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及駐區單位等相關力量進行分類整合,與街道“一站式”服務大廳、街道網格化指揮中心工作有效銜接。
專欄8 街道管理委員會 |
街道管理委員會,是由街道黨工委、街道辦事處、區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負責人以及部分轄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相關駐區單位負責人組成,作為街道的議事協調機構,下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統籌協調轄區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事務以及社區民主協商反映的重大問題等。 |
(四)加強協管員隊伍建設管理
建立健全協管員隊伍總量控制、准入與退出、待遇保障等機制,逐步建成一支結構合理、素質較高、管理規範、工作高效的協管員隊伍。優化協管員隊伍使用管理機制,協管員隊伍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管理,統籌調配使用,區政府職能部門不再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健全協管員招錄機制,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需要,研究提出協管員崗位需求,報區政府職能部門核定,區政府職能部門負責協管員招錄工作。鼓勵通過購買社會工作崗位等方式,引導社會組織、專業社工機構承接政府輔助類工作,逐步實現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運作。
專欄9 社區“三位一體”治理機制 |
社區“三位一體”治理機制,是以社區黨組織為核心、以社區自治組織為基礎、社區服務站為依託、以社區社會組織為補充、駐區單位密切配合、社區居民廣泛參與,通過區域化黨建、多元性自治、開放式服務,實現社區黨建、社區自治、社區服務三者有機統一、共建共用的社區治理機制。 |
六、完善社區治理,夯實基層工作基礎
(一)完善社區治理體系
推進社區治理創新,完善社區服務管理規範,健全社區服務管理標準。完善社區“三位一體”治理機制,健全以社區黨組織為領導核心、社區居委會為主體、社區服務站為平臺、社區社會組織和駐區單位共同參與的新型社區治理體系。深化社區規範化建設,新建500個示範點。擴大社區區域化黨建、多元性自治、開放式服務試點。創新社區多方協商共議機制,進一步發揮社區黨組織、居委會、業委會、物業企業的職能作用,增強駐地單位參與社區治理責任,形成共駐共治、共建共用的社區治理格局。加快推進社區社會組織發展,重點培育社區公益類、民生服務類、互助類社會組織。加強城鄉社區分類治理,着力解決老舊小區、保障性住房小區、城鄉結合部社區、農村社區存在的突出問題,不斷提升城鄉社區治理整體水準。實施“十、百、千工程”,推進京臺社區發展合作交流。
專欄10 京臺社區發展合作交流“十、百、千工程” |
為促進京臺兩地社區合作交流,通過開展社區發展論壇、社區民俗文化(文化創意)交流、社區養老服務、社區科技發展(智慧社區)、社區環境保護、社區教育、社區志願服務、社區安全促進、鄉村建設(産業發展)、社區社會組織促進等10個方面項目,有序實現全市100個街道(鄉鎮)、1000個社區(村)與台灣地區鄉里間的交流與合作。 |
(二)健全社區服務體系
完善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實施社區就業、社會保障、養老助殘、衛生計生、文化教育體育、流動人口、公共安全、環境美化、便民利民和志願互助等社區服務“十大覆蓋工程”,到“十三五”期末基本實現“一刻鐘社區服務圈”建設全覆蓋。提升社區綜合服務水準,進一步加強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建設,加快構建開放式社區服務站網路體系。創新社區服務方式,探索將面向社區的事務性、服務性工作委託專業社會服務機構承接,建立健全以社區為平臺、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支撐的社區服務機制。
(三)深化社區居民自治
強化社區居委會引領居民自治職能,發揮社區居委會在動員居民參與、服務居民群眾、協調利益關係和維護基層穩定等方面的主導作用。加快新建住宅區、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拆遷新建小區、流動人口聚居地的社區居委會組建工作,實現對社區居民全員服務和無縫隙覆蓋。進一步完善社區民主監督機制,認真收集居民群眾和駐區單位的訴求,及時向相關部門如實反映情況。推進社區居民會議制度常態化建設,推廣居民會議常務會等模式。指導和監督社區社會組織、業委會、物業企業開展工作,切實維護社區居民合法權益。完善公共政策民主聽證制度,建立社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見面日和居民代表定期入戶等機制,探索運用居民論壇、網上論壇、民情懇談、社區對話等形式,讓更多居民參與社區事務。加強樓委會、院委會、網格議事會、樓宇自治理事會建設,充分發揮樓院門棟暢通訴求、化解矛盾、聯繫群眾的作用。繼續擴大老舊小區自我服務管理試點,創新老舊小區服務治理模式,基本實現老舊小區自我服務管理全覆蓋。
專欄11 “一刻鐘社區服務圈” |
“一刻鐘社區服務圈”,是指社區居民從家庭居住地出發,在步行15分鐘範圍內,享受到方便、快捷、舒適的社區服務,主要包括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社會力量和居民個人提供的志願互助服務,市場機制提供的便民利民服務以及特色服務等。 |
(四)推進城鄉社區協調發展
推進城市社區服務管理向農村延伸,推動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加強農村基層民主自治建設,推廣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票決制”模式,推行黨務、村務、財務“三公開”制度。培育和發展農村各類行業協會、專業經濟組織,探索建立社區共建理事會,鼓勵駐村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支援、參與農村社區建設。推進公共服務向農村社區延伸,探索建立公共服務事項全程委託代理機制,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一體化。推進農村基層綜合性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每個鄉鎮建立一個集管理、服務、教育、活動等功能為一體的1000平方米以上的社區服務中心,每個行政村服務管理用房面積不少於350平方米。充分發揮鄉鎮社區服務中心、村級社區服務站的平臺作用,推動農村社區公益性服務和市場化服務創新發展。鼓勵企業和供銷合作社完善農村社區商業網點和物流佈局,引導經營性服務組織在農村社區開展連鎖經營。
七、動員社會參與,形成共建共用格局
(一)發揮社會組織積極作用
發揮群團組織優勢,團結和動員廣大群眾服從服務大局,進一步凝聚共識、形成合力、發揮作用。推動群團組織結合實際,深入開展群眾性勞動競賽、技能比武、科技創新、科學普及等活動,動員群眾立足崗位創新創業創優。發揮社會公益組織優勢,創新和完善志願服務、應急動員、公益募捐等體制機制,在保障首都重大任務、支援搶險救災、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發揮應有作用。支援行業組織做好服務群眾和維護合法權益工作,着力建設服務型行業組織,有針對性地開展創業就業、心理疏導、大病救助、法律援助、居家養老等幫扶工作,打造一批有影響力的服務品牌。創新和完善社會組織參與協商民主機制,拓寬參與協商民主渠道,規範參與協商民主的內容、程式和形式,使其更好地維護群眾合法利益、反映合理訴求。在鞏固傳統領域的社會組織體系基礎上,注重在新興産業、新興領域和新階層、新群體中培育發展社會組織,構建起縱橫交織、廣泛覆蓋的網路化組織體系,實現在黨的領導下、以群團組織為骨幹的社會組織工作有效覆蓋、作用有效發揮。
專欄12 群團組織 |
群團組織,是群眾性團體組織的簡稱,是在黨直接領導下開展群眾工作並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群眾性組織。北京市群團組織目前主要包括北京市總工會、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北京市委員會、北京市婦女聯合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北京市歸國華僑聯合會、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北京市紅十字會、北京市法學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北京市分會(北京市貿促會)、北京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北京市台灣同胞聯誼會、北京市黃埔同學會、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等16家。 |
(二)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建立健全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體制機制,推動建立企業社會責任聯盟,完善企業社會責任評估指標體系,明確各類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標準。加強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輿論引導,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營造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濃厚氛圍。建立健全企業參與駐地社會建設長效機制,完善企業動員員工參與社區公益和志願服務機制,鼓勵和引導企業向社區居民開放內部服務設施和文體活動場地,支援公益設施建設。健全和完善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激勵機制,定期評選宣傳履行社會責任先進企業,推薦其經營者參加勞動模範、優秀企業家等評選表彰。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推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作用,採取制訂行業企業社會責任公約、發佈倡議書等形式,加快推進行業誠信自律、社會責任履行。積極開展企業文化建設,引導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員工自覺樹立企業精神、塑造企業形象、履行社會責任。
專欄13 北京市企業社會責任評估指標體系 | |||
評估維度 | 序號 | 評估指標 | 填報(或相關部門提供)數據 |
保障員工權益 | 1 | 各類社會保險參保率(%) | 前2年"五險"繳付金額 |
2 | 工資支付率(%) | 前2年已付工資總額,應付工資總額 | |
3 | 員工收入增長率(%) | 前2年員工平均工資、崗位津貼等 | |
4 | 勞務派遣員工佔員工總數的比例(%) | 前2年勞動派遣員工數和職工數 | |
5 | 員工每人平均年教育、培訓經費(元) | 前2年職工教育總經費 | |
6 | 企業組織員工年體檢率(%) | 前2年員工體檢統計表 | |
7 | 員工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率(%) | 前2年應享受帶薪休假和實際享受人數 | |
8 | 加入工會員工比例(%) | 前2年參與工會員工數 | |
9 | 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 | 前2年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 | |
10 | 勞保用品每人平均經費年增長率(%) | 前2年勞動保護用品每人平均經費數 | |
11 | 員工安全事故傷亡率(%) | 前2年員工傷亡總人數和職工數 | |
12 | 保障員工權益的滿意度(%) | 向申報企業發放問卷採集數據 | |
誠信生産(服務)經營 | 13 | 企業和解消費糾紛率(%) | 前2年數據、相關部門核實 |
14 | 法定代表人信用情況 | 前2年情況、相關部門核實 | |
15 | 信用評估等級 | 前2年情況、相關部門核實 | |
16 | 各類業務合同履約率(%) | 前2年數據、相關部門核實 | |
17 | 已繳納稅款數 | 前2年數據、相關部門核實 | |
維護國家利益 | 18 | 就業貢獻率(%) | 前2年數據、相關部門核實 |
19 | 年納稅增長率(%) | 前2年數據、相關部門核實 | |
20 | 殘疾員工佔員工總數的比例(%) | 前2年數據、相關部門核實 | |
21 | 環保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 前2年情況、相關部門核實 | |
22 | 每人平均水消費量 | 前2年水消費量和年平均人口數 | |
23 | 每人平均能源消耗量 | 前2年能源消耗量和年平均人口數 | |
24 | 慈善捐助佔企業利潤的比例(%) | 前2年企業慈善捐助額與企業的利潤 | |
參與社會公益 | 25 | 註冊志願者佔員工比例(%) | 前2年註冊志願者人數和名單統計表 |
26 | 企業志願組織年每人平均志願服務時間 | 前2年企業志願組織開展服務活動統計 | |
27 | 企業參與各類社會公益活動的人次 | 近2年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統計 | |
28 | 社區對企業參與其建設的滿意度(%) | 向所在社區發放問卷採集數據 | |
備 注 | 首次評選時使用前2年相關數據,再次評選時使用兩次評選間隔年限期間的各年數據。 |
(三)擴大公眾有序參與
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公眾依法有序參與社會治理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完善黨政群共商共治機制,不斷拓寬公眾有序參與渠道。建立健全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聯繫社區、聯繫群眾制度,充分發揮新的社會階層人士作用,搭建流動人口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平臺,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創新社會動員方式,完善重大事項、重大活動、重大任務社會動員機制,有效組織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各種重大活動,圓滿完成各種重大任務,及時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不斷提高應急動員能力和公眾參與水準。
專欄14 黨政群共商共治 |
黨政群共商共治,是指在黨的領導下,由政府主導構建,由社會多元治理主體協同參與,通過建立問政、問需、問計於民的常態化議事平臺,針對社區治理問題和居民需求,共同協商、共同參與、共同治理、共同解決問題的工作機制。最早是由朝陽區提出和推廣的多方協商、多元共治、共建共用的社會服務治理模式。 |
(四)促進駐地單位協同
引導駐地單位積極參與地區建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通過共商共治、議事協商等形式,為地區發展提供決策建議。通過參與志願服務、社會公益等活動,為居民群眾提供專業服務。鼓勵和支援駐地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面向社區居民開放共用內部服務設施和場地資源,服務社區居民群眾。發揮街道管理委員會職能作用,為駐地單位有序參與地區治理和社會服務搭建平臺。建立健全駐地單位共商共治、共建共用長效機制,培育樹立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不斷推動社會協同、公眾參與。
八、加強系統治理,着力完善體制機制
(一)加強統籌協調
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充分發揮市、區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作用,完善縱向到社區(村)、橫向到“兩新”組織的工作網路,搭建政府市場社會共商共治、共建共用平臺,推動社會建設改革治理任務全面落實。完善社會治理體制改革統籌協調機制,全面落實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部署的各項重大任務,協調推進重大問題調研和重點改革任務落實。進一步明確社會治理成員單位主體責任,形成齊抓共管合力。進一步調動基層工作積極性,為基層改革創新提供廣闊空間。
(二)深化多元共治
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加強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推動政府、市場、社會“三維”互動,推進社區、社會組織、社會企業“三社”組織聯動,動員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社會公眾“三者”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提高協商民主建設的能力和水準,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市場社會各盡其責、公眾積極參與的社會治理機制。提高社會協同的能力和水準,通過推動社區自治、社會組織協同、駐區單位履行社會責任,完善多元參與、共商共治的基層自治機制。提高動員社會公眾參與的能力和水準,發揮社會工作者專業優勢,完善志願服務長效機制,擴大公眾有序參與,進一步形成多元治理、共建共用的工作格局。
(三)減輕社區負擔
厘清基層行政部門與社區自治組織的職能邊界和工作關係,積極推進基層行政職能轉變,努力減輕社區行政負擔。開展社區減負增效,健全社區公共服務事項准入制度,制訂社區居委會公共服務事項清單,進一步規範社區居委會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取消社區層面各類考核評比項目,建立以社區居民群眾滿意度為主要評價標準的社區考核評價機制。清理各職能部門在社區設立的組織機構、工作臺賬等,精簡社區會議、臺賬和報表材料,嚴格社區印章管理使用,切實減輕社區居委會工作負擔。凡屬於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不得轉嫁給社區居委會。對確需社區居委會協助的事項,實行權隨責走、費隨事轉,明確社區居委會權責和經費保障。
(四)推進基層協商
按照協商於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層協商民主建設協調聯動機制,穩步開展多領域、多方面、多渠道的基層協商,切實解決群眾關心問題。加強街道(鄉鎮)對轄區協商民主的統籌協調,圍繞本地區城鄉規劃、工程項目、徵地拆遷、重大公益事項及群眾反映強烈的民生問題等組織有關方面開展協商。加強城鄉社區協商,制訂加強社區協商的指導意見,推廣“參與型”社區協商等模式,對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進行協商。推進企事業單位協商,通過職工議事會、民主協商會、民主懇談會等形式,協商共議涉及企事業發展和員工權益方面的重要事項。開展社會組織協商,建立與社會組織聯繫機制和溝通渠道,採取會議協商、聽證協商、書面協商、網路協商等形式,鼓勵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服務和城市治理。
專欄15 “參與型”社區協商 |
“參與型”社區協商,是指由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牽頭,組織協調相關方就社區公共服務、公益事業、便民服務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通過居民議事會、小區協商、業主協商、居民決策聽證、民主評議等,開展基層群眾民主自治的社區協商形式。 |
九、加強依法治理,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一)加快社會領域立法
加快推進以保障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重點的法規制度建設,加大社會治理法治保障力度。依法加強和規範公共服務,完善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政策法規。加強社會組織政策法規建設,逐步建立完善現代社會組織制度,規範和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完善社區治理政策法規,制訂社區治理評價指標體系,提升社區治理效能。加快出臺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着力解決人口無序增長、出租房屋管理、地下空間使用、違法建設等突出問題。健全網格化服務管理政策法規,依法推進城市服務管理網格化體系建設。
(二)加強法治社會宣傳
把法治宣傳教育作為法治社會建設的基礎工程,落實“七五”普法規劃,加大社會領域普法宣傳力度,形成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良好社會氛圍。堅持把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作為法治宣傳教育重點,落實學法制度,加強法治培訓,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開展普法宣傳進機關、進社區、進學校、進商務樓宇、進非公有制企業、進社會組織活動。創新法治宣傳教育方式,開展法官、檢察官、律師等“以案釋法”普法活動,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隊伍建設,建立媒體公益普法制度,加強新媒體在普法中運用,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開展法律服務進基層活動,實現社區(村)法律顧問全覆蓋。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努力推動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在全社會形成良好法治環境和誠信氛圍。
(三)發揮社會規範作用
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強道德底蘊,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開展多種形式法治創建活動,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援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注重發揮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機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援行業協會商會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發揮“樞紐型”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範約束、權益維護作用。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四)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全面深化平安北京建設,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和工作格局,依法防範和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堅決維護首都和諧穩定。建立統一、權威、高效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體制,健全更加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監管機制,確保食品藥品安全。深化安全生産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和管理制度,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強化預防治本,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及時排查化解安全隱患,堅決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健全科學完善的公共突發事件處置和災害應急管理體制,完善政府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應急聯動機制,提高全社會應急管理能力、處置突發事件能力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加強公共空間安全管理,着力提升地鐵、火車站、公交車站、步行街、公園、商場、飯店等人流密集場所安全防範水準。
十、加強綜合治理,有效破解難點問題
(一)有效治理“大城市病”
突出工作重點,聚焦社會難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治理“大城市病”。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完善以業調控措施,堅決淘汰勞動力密集型的低端産業;完善以房管理措施,加強出租房屋規範化管理長效機制建設;完善以證規範措施,加快推行居住證制度;完善社會責任體系,把流動人口納入社區、社會組織、企業和商務樓宇服務管理體系,推動流動人口加快融入城市和社區。全面推進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的現代化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加快交通擁堵綜合治理,完善市級統籌、區街共治、社區自治的停車治理體系,倡導市民綠色出行、生態駕駛,引導市民文明行車、停車、乘車、行路,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治理的和諧交通環境。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優化産業結構和佈局,嚴格排放標準;完善環境治理與生態建設機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評價體系;加大城鄉結合部燃煤清潔化力度,提高污水治理、垃圾處理能力;倡導低碳簡約環保的生活方式,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二)不斷完善網格化體系
專欄16 網格化 |
網格化一詞最早來源於資訊處理,主要指圖形編輯軟體中的一種功能,能使圖形原件或電子元器件的位置擺放整齊、美觀,作為一個參考線而存在。將網格化理念運用於社會服務和城市管理則是一次革命性的創新,其實質是運用地理資訊系統,以資訊技術為支撐,以行政區域劃分網格為基礎,以落實責任為核心,以整合資源、優化流程為重點,將區域內人、地、物、事、組織等社會服務和城市管理內容全部納入網格系統,通過互聯互通、資源共用和協調聯動,及時發現和有效解決社會服務和城市管理各類問題,形成信息化、智慧化、精準化社會服務體系和集約化、精細化、科學化城市管理運作機制。這種以人為本、服務為先的新模式,有效解決社會服務和城市管理粗放、責權倒置、條塊分割、職能交叉、監督匱乏等一系列問題。 |
制訂並實施網格化體系建設專項規劃,加快推進城市服務管理網格化工作創新,有效提升社會服務精準化與社會治理精細化水準。充分運用大數據與“網際網路+”技術,加快推進社會治理創新,建立健全資訊資源共用機制,紮實推進“網格化+”行動計劃,實現社會服務更加精準、城市管理更加精細、社會治安防控更加精確。加快推進城市管理網、社會服務網、社會治安網“三網”融合,在基本建成覆蓋全市各區、街道(鄉鎮)、社區(村)的網格化體系基礎上,2016年底基本實現“三網”融合發展,2017年底基本實現“三網”一體化運作。加快推進智慧社區建設,完善社會服務管理精細化測評指標體系,鼓勵和引導基層實踐創新,樹立和推廣先進典型,推動社會服務與城市管理水準不斷提高。
專欄17 “網格化+”行動計劃 |
“網格化+”,是“網際網路+”在城市服務管理領域的具體運用和整合創新。北京市“網格化+”行動計劃,主要包括“網格化+基本公共服務”、“網格化+便民服務”、“網格化+公益服務”、“網格化+智慧服務”、“網格化+社會組織服務”、“網格化+社會領域黨建服務”、“網格化+大城市病治理”、“網格化+城市服務管理”、“網格化+治安維穩”、“網格化+京津新冀協同發展”等,其目的是按照“共建、共治、共用、共贏”的理念,實施行動計劃,全面實現網格化服務管理精準化、精細化、社會化、信息化和現代化。 |
(三)加強社會文明建設
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實踐活動,營造文明有禮的社會風尚,形成民主法治的社會氛圍,倡導綠色簡約的生活方式,培育健康向上的社會心態,努力創建社會文明環境。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增強廣大幹部群眾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為黨和人民事業不懈奮鬥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做共産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的堅定信仰者。廣泛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實踐活動,形成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禮讓寬容、誠實守信的道德風尚。深入開展“北京榜樣”、“道德模範”、“北京社會好人榜”、“首都最美社工”等宣傳教育活動,大力宣揚社會領域的先進個人和群體。廣泛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持續推進“首都社會文明行”系列宣傳活動,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和城市管理。進一步推進文明城區、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創建活動,深化學習型城市、學習型組織創建活動,不斷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
(四)創新虛擬社會治理
加快完善法律規範、行政監管、行業自律、技術保障、公眾監督、社會教育相結合的網際網路管理體系,提高網際網路服務管理水準,確保網路和資訊安全。完善網路媒體監管機制,引導網路媒體健康有序發展。善於運用先進技術傳播先進文化,提高運用網路、應對網路、駕馭網路、引領網路的能力。加強網路輿情監測,基本實現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預警。充分運用領導信箱、線上諮詢、微網志、微信、APP客戶端等手段,完善群眾訴求表達渠道。利用大數據技術和人工智慧,挖掘分析網際網路海量資訊,及時了解社會公眾需求和思想動態,提高政府預測預警能力和應急響應能力。依託“網際網路+”助力社會治理創新,運用“兩微一網一端”(微網志、微信、官方網站、官方APP客戶端),探索“社會微治理”模式。加強北京社會建設網站群建設,充分發揮社會建設網路平臺作用,做好社會治理網上宣傳、教育、引導、動員工作。
十一、加強源頭治理,努力構建社會和諧
(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健全民主權利保障制度,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民情的作用,擴大基層民主,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暢通群眾訴求表達渠道,完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訴求表達機制,引導和支援群眾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強和拓寬民生領域法律援助,加強對困難群眾法律服務。健全群眾利益保障機制,完善公共決策社會公示、公眾聽證、專家諮詢論證及民意調查制度,統籌協調各方利益。加強特殊人群服務管理,着力解決其就業、就學、就醫、救助、社保等問題。推進政務公開、居(村)務公開,落實群眾在重大問題上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完善利益保障政策,健全收入分配、就業、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徵地拆遷、食品藥品安全等相關制度和問責機制。
(二)預防化解矛盾糾紛
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保障合理合法訴求得到合理合法解決。深化涉法涉訴信訪改革,進一步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完善矛盾調處機制,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聯動工作機制。扶持和打造一批專業化、規範化、品牌化的社會組織,開展矛盾糾紛調解社會化公益服務,拓寬矛盾糾紛化解渠道。加強社會輿情監測分析和矛盾糾紛預警,及時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完善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建立分級分類評估制度,健全督辦、考核、追責等措施,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發揮行政復議監督糾錯功能。強化社會建設骨幹隊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提高行政人員依法行政和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充分用法治、協商等方式疏導和化解矛盾糾紛。
(三)完善社會輿論監督
建立違法行政行為投訴舉報登記制度,暢通舉報箱、電子信箱、熱線電話等監督渠道,方便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問題。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監督作用,注重運用和規範網路監督,建立健全網路輿情監測、收集、研判、處置機制。增強公民意識,切實保護公民監督權。探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與公眾直接聯繫機制,暢通公眾監督表達渠道。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推行公開、透明的辦事程式,提高公眾監督效率。完善社區民主監督,鼓勵和支援居民監督社區居民會議、社區居委會以及社區其他自治組織的工作和活動,參與社區議事協商、監督評議,增強民主監督實效。充分發揮社區居民常務會議作用,代表社區居民對社區重要事項進行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對社區居委會工作進行全面監督和民主評議,促進社區居民監督常態化。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政府公共決策,監督政府依法履行公共服務和行政管理職能。
(四)培育健康社會心態
加強社會輿論引導,培育奮發進取、理性平和、開放包容的社會心態。持續開展社會心態調研,制訂社會心態預警指標體系。面向基層、面向大眾、面向社會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引導社會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公眾、社會資本參與社會心態培育,推動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做好本單位、本系統的心理健康促進工作。開展特殊群體心理干預工作,疏導調適不健康社會心態。加強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市級心理健康指導中心,健全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四級心理服務體系。將心理健康服務納入社區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在符合條件、有輻射能力的街道(鄉鎮)、社區(村)設立標準化心理健康服務中心(站),力爭“十三五”期末覆蓋15%以上。加強專業隊伍建設,開展社區工作者心理服務能力培訓,建立心理干預應急專家團隊和專業服務隊伍,建立健全心理諮詢師和相關從業人員資質認證、註冊審核、專業督導、繼續教育等制度。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提供堅強有力保障
(一)加強黨的建設
堅持以社會領域黨建工作創新引領社會治理創新,實施社會領域黨建“點、線、面”推進工程,在“點”上做足文章,由點到面,逐步實現非公有制企業(商務樓宇)黨建工作全覆蓋;在“線”上狠下功夫,分類推進,逐步實現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全覆蓋;在“面”上務求實效,屬地為主,逐步實現社區區域化黨建工作全覆蓋。完善區、街道(鄉鎮)、社區(村)三級黨建工作平臺,落實隊伍、經費、場地等基礎保障,形成條塊結合、資源共用、優勢互補、共駐共建的區域化黨建工作格局和一體化黨員動態服務管理機制。創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進一步完善“樞紐型”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委員會機制。創新非公有制企業黨建推進工程,完善商務樓宇黨建工作機制。堅持以黨建帶動群團建設,認真開展社會領域統戰工作,全面加強社會領域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為首都社會建設改革治理創造有利條件。
(二)加強隊伍建設
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培養造就一大批專家型社會治理幹部隊伍和專業化社會工作者隊伍。修訂《北京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完善社會工作人才培養、評價、使用、管理、激勵機制,加快推進社會工作者專業化、職業化。進一步規範社區工作者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70%的標準,每年動態調整社區工作者整體待遇水準。進一步拓寬社區工作者選任渠道和發展空間,鼓勵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幹部到社區挂職、任職,鼓勵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通過公開招聘、直接調任等方式吸納優秀社區工作者。在試點基礎上,探索將社區黨組織書記納入事業編管理機制。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繼續實施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培養計劃、社區工作者崗位輪訓、社區工作骨幹實務能力培訓計劃。成立專業社工機構聯盟,扶持專業社工機構發展,加強專業社工機構規範化建設。加快培養一批高層次社會工作專業督導人才,健全專業社會工作督導機制。完善社會組織人事管理、薪酬待遇、職稱評定等政策,培養社會組織領軍人物和專業人才。
加強志願服務隊伍建設,修訂《北京市誌願者管理辦法》,普及志願理念,弘揚志願精神,完善志願服務體系。發展壯大志願者隊伍,力爭到“十三五”期末,實名註冊志願者佔常住人口的20%。健全志願服務培訓體系,推進志願者隊伍專業化建設,培育和發展專業化、應急性志願者隊伍。推廣志願服務記錄製度,完善志願服務嘉許回饋機制,開展星級志願者認定工作,完善志願者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加強社會領域志願服務工作,推進社區、商務樓宇、“樞紐型”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機構、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志願服務組織。大力開展以保護藍天、保護碧水、保護文物、服務社區、服務社會為主題的“社會領域志願服務行”活動,打造系列志願服務品牌。推進社區志願服務項目化、崗位制,促進志願服務項目、服務需求、服務組織有效對接。實施“志願家庭”計劃,推動市民以家庭為單位參與志願服務。加強志願服務陣地建設,為市民參與志願服務搭建便捷平臺。
(三)加強經費保障
優化整合存量資金,逐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將社會建設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為實施規劃和完成目標任務提供有力的財政資金保障。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和財力狀況,不斷推進社會建設重點項目投入。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推動作用,不斷挖掘社會資源,大力拓寬參與渠道,積極引導和支援民間資金和力量參與社會建設、改革與治理。
(四)加強規劃實施
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宣傳、動員、協商、引導等辦法,圍繞規劃確定的目標和重點任務,推進規劃有效實施。結合規劃重點任務需要,出臺相關配套政策,為規劃實施提供政策保障。把年度工作安排作為規劃實施的支撐,科學制訂並落實好各年度社會治理工作計劃。堅持以規劃確定重點項目、以重點項目推動規劃落實,發揮重點項目對規劃實施的保障作用。
(五)加強督導檢查
研究制訂年度實施方案,逐年逐項細化分解規劃目標和重點任務,明確責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實,確保規劃目標任務全面完成。完善檢查督導和監測評估機制,跟蹤檢查指導、分析掌握規劃實施進展情況,適時對重點領域和重點任務開展專題評估,每年形成工作督查報告。開展規劃實施中期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和形勢任務變化及時調整規劃目標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