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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財政預算資訊

日期:2022-02-17 10:00    來源: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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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部分 2022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説明

  一、部門基本情況

  二、2022年收入及支出總體情況

  三、主要支出情況

  四、部門“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説明

  五、其他情況説明

  六、名詞解釋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門預算報表

  一、收支總表

  二、收入總表

  三、支出總表

  四、項目支出表

  五、政府採購預算明細表

  六、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七、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表

  九、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表

  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支出表

  十一、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表

  十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財政撥款明細表

  十三、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表

  十四、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表

第一部分 2022年部門預算情況説明

  一、部門基本情況

  (一)本部門性質、職責等情況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是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部署,在北京市建立的跨行政區劃的中級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單位性質為國家審判機關。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職責和案件管轄範圍主要包括:以本市各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按照級別管轄標準,應由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保險糾紛案件;應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轄的標的額在2億元以下的一審涉外及涉港澳臺商事案件;跨地區的重大環境資源保護案件、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一審案件;應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轄的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申請認可和執行港澳臺地區仲裁裁決案件和民事判決案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理的除知識産權類案件以外的上訴案件;海淀法院、天津鐵路運輸法院、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鐵路專門管轄案件上訴案件;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環境保護行政案件上訴案件;市高級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特殊案件。

  (二)機構設置情況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依託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成立,保留了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名稱和規格,內設10個機構,包括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商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綜合審判庭、執行局、綜合行政辦公室、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隊和督查室。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下屬單位數量1個為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本級。

  (三)人員構成情況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行政編制126人,實有人數126人;事業編制0人,實有人數0人;聘用人員(法院聘任書記員、聘用制司法警察、其他聘用人員-臨時工)72人。

  離退休人員36人,其中:離休0人,退休36人。

  二、2022年收入及支出總體情況

  (一)收入預算説明

  2022年收入預算10872.70萬元,比2021年10737.44萬元增加135.26萬元,增長1.26%。其中:本年財政撥款收入10863.33萬元,比2021年10726.86萬元增加136.47萬元,增長原因:本部門行政編制內實有人數相比2021年略有增加,根據行政編人員測算的經費相應增長;本年其他資金收入2.37萬元,與2021年持平;上年結轉結余資金7.00萬元,比2021年8.21萬元減少1.21萬元,減少原因:根據2022年本部門工作實際,減少本年度繼續結轉使用的財政性結余資金。

  (二)支出情況説明

  2022年支出預算10872.70萬元,比2021年10737.44萬元增加135.26萬元,增長1.26%。

  基本支出預算7006.89萬元,佔總支出預算64.49%,比2021年6872.00萬元增加134.89萬元,增長1.96%,增長原因:本部門行政編制內實有人數相比2021年略有增加,根據行政編人員測算的基本經費相應小幅增長。項目支出預算3865.81萬元,比2021年3865.44萬元增加0.37萬元,增長率不足0.01%,增長原因:2022年度本部門項目支出包含7.00萬元繼續使用的財政性結轉資金。其中:

  1.事業單位經營支出0.00萬元。

  2.上繳上級支出0.00萬元。

  3.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0.00萬元。

  三、主要支出情況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持續深化推進跨區法院改革,努力探索符合跨行政區劃法院工作規律的審判運作機制和人員管理模式,不斷提升法院審判質效。

  2022年,本部門預算項目支出主要用於履行法律賦予的各項審判職能,保障辦案業務支出和跨行政區劃法院建設所需項目支出,主要包括法院辦案業務費、審判區租金、法院網路運維費等項目。

  四、部門"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説明

  (一)"三公"經費的單位範圍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維護費開支單位包括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本級1個所屬單位。其他單位2022年無財政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預算。

  (二)"三公"經費預算財政撥款情況説明

  2022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67.80萬元,比2021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減少4.20萬元。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用。2022年預算數0.00萬元,與2021年持平,主要原因:全市法院財物統一管理後,因公出國(境)費用安排在市高法本級。

  2.公務接待費。2022年預算數1.80萬元,與2021年持平,主要原因:按照市級部門帶頭過緊日子和"只減不增"的原則,厲行勤儉節約,控制公務接待支出。2022年公務接待費主要用於按規定開支的公務來訪、調研、協助辦案人員用餐等方面。

  3.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維護費。2022年預算數66.00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2022年預算數0.00萬元,與2021年持平,主要原因:本部門2022年無公務用車購置計劃;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2022年預算數66.00萬元,其中:公務用車燃油25.67萬元,公務用車維修14.59萬元,公務用車保險14.59萬元,其他支出11.15萬元。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2022年比2021年預算數70.20萬元減少4.20萬元。主要原因:按照市級部門帶頭過緊日子和"只減不增"的原則,從嚴控制公務用車運作維護成本和相關費用支出。

  五、其他情況説明

  (一)政府採購預算説明

  2022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政府採購預算總額1065.64萬元,其中:政府採購貨物預算267.00萬元,政府採購工程預算0.00萬元,政府採購服務預算798.64萬元。

  (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説明

  2022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總額1301.00萬元。

  (三)機關運作經費説明

  2022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本級1家行政單位的機關運作經費財政撥款預算1316.85萬元。

  (四)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情況説明

  2022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填報績效目標的預算項目10個,佔本部門本年預算項目10個的100%。填報績效目標的項目支出預算3858.81萬元,佔本部門本年項目支出預算的100%。

  (五)重點行政事業性收費情況説明

  2022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名稱:訴訟費,收費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1號)及《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非財産民事案件等訴訟受理費標準的通告》(京發改〔2007〕1111號),執收主體: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收費部門: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收費標準:《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1號)及《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非財産民事案件等訴訟受理費標準的通告》(京發改〔2007〕1111號),收入預計22100.00萬元。

  (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情況説明

  本部門2022年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預算。

  (七)國有資産佔用情況説明

  截至2021年底,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部門共有車輛28台,共計545.29萬元;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的通用設備9台(套),共計822.29萬元,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的專用設備0台(套)、共計0.00萬元。

  六、名詞解釋

  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數:指本部門當年部門預算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維護費預算數。

  機關運作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運作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法院"款:為保障法院司法審判工作運作,用於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審判和執行活動支出,審判業務用房建設維修和設備購置支出,以及相關業務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化運作管理支出等,包括辦案費、場地租賃費、勞務費、司法郵寄費、法律宣傳費、訴訟服務、專用的設備購置和維修、審判業務用房和人民法庭設備的購置和維修、審判執行信息化建設和運作維護等費用。

  政府採購: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是規範財政支出管理和強化預算約束的有效措施。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並根據服務數量和品質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二部分  2022年部門預算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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