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您好!某食品經營企業上游供應商出具的隨貨同行票中“收貨地址”只能填寫經營單位的一個地址。若該食品經營企業下設有多個獨立倉庫,其隨貨通行單中“收貨地址”是否可以填寫該經營企業某一個倉庫的地址或經營地址(與倉庫地址不同),實際發貨是否可按該經營企業的指令發到各單獨倉庫?
煩請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回復,謝謝。
答復內容:您好,來信收悉,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供貨者的名稱和地址旨在做好食品的資訊追溯,記錄能夠追溯到供貨者經營場所的地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