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我司從事食品設備生産和境外代理境內銷售業務,2024年度總共營業收入5億元;其中自行生産的設備收入為2億元,從境外採購並銷售的設備收入為3億元。請問2024年度對於我司從境外採購並銷售的設備3億元可否作為高新技術産品收入?境外採購的設備我司有獨家代理許可權,並且該設備中的技術含量處於全球領先。
答復內容:您好。您通過我委網站的來信收悉,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産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按照上述要求,貴企業“從境外採購並銷售的設備收入”無法計入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企業應正確歸集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由具有資質並符合《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