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2017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保函替代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財管〔2017〕49號),此通知提到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方(供應商)“所包含的範圍有哪些?是否包含工程建設項目(1)設計、採購和施工總承包、(2)採購和施工總承包、(3)設計和採購總承包、(4)設計和施工總承包以及(5)施工承包這五種承包方式確定的施工方等?即此通知是明確了以上所列承包方式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央企業之間保證金保函替代工作。
答復內容: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資訊簡要回復如下:工程建設領域的設計、採購和施工總承包,採購和施工總承包,設計和採購總承包,設計和施工總承包,施工承包等5種承包方式下的施工方,均屬於《關於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保函替代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財管〔2017〕49號)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方(供應商)。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