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請問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是否允許團體標準作為食品的執行標準?企業可以將團體標準代號標識到産品外包裝上嗎?
答復內容:企業産品執行團體標準的,應事先獲得團體標準組織的授權,由獲授權生産企業按要求公開相應標準的編號、名稱和發佈的標準全文,標準內容應包含有産品的功能指標和産品的性能指標以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等有效的技術要求。企業應對所使用標準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對標準實施的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食品企業執行其産品相應團體標準的,還應遵守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企業執行産品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