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有企業將其專利實施對外許可的問題諮詢

日期:2024-02-08 15:08    來源: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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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內容:根據《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和《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企資産(專利)轉讓需要評估和進場交易,但並未對國企僅就專利實施許可是否應評估或進場交易作出規定。請問,若國有企業將其所有的專利對外實施許可(排他性或非排他性),是否需要履行資産評估的程式?是否需要履行進場交易的程式?

  答復內容: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資訊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關於印發<關於推進中央企業知識産權工作高品質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科創規〔2020〕15號)第九條規定,允許中央企業在知識産權許可、轉讓、收購時,通過評估、協議、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問題所述國有企業將專利對外許可,可以通過評估、協議、掛牌交易、拍賣等多種方式確定價格。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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