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複審工作是指: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應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高新技術企業複審須提交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經備案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複審時對照《認定辦法》第十條進行審查,重點審查第(四)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並由認定辦公室重新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通過複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初次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