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海關公告2019年第18號
為落實“以企為本,由企及物”海關管理理念,營造誠信守法便利、關企合作共贏良好信用環境,構建海關與企業親清合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7號)、《海關總署關於實施企業協調員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81號)等有關規定,現將北京海關實施企業協調員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北京海關企業協調員是由北京海關選定,專門負責協調海關與關區內企業涉及海關業務相關事宜的海關工作人員。
二、北京海關企業協調員的服務對象為在北京關區註冊的高級認證企業。
三、北京海關企業管理處是企業協調員工作的職能管理部門,企業所在屬地海關負責企業協調員工作的具體實施。
四、企業協調員為企業提供下列服務事項:
(一)提供海關政策、法律法規諮詢服務;
(二)聽取並反映企業合理訴求;
(三)協調解決企業辦理海關業務疑難問題;
(四)徵詢對海關管理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五)指導企業規範改進,開展誠信守法宣傳;
(六)指導企業配合海關管理工作;
(七)負責關企合作的其他事宜。
五、企業協調員需要實地赴企業開展工作的,實行雙人作業;按照規定有應當回避情形的,企業協調員應當申請回避。
六、企業協調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取消企業協調員資格:
(一)有違法和嚴重違紀行為的;
(二)違反海關廉政等規定,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海關工作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海關職權,要求企業辦理與關企合作無關事項的;
(五)不履行職責或者無故拖延解決企業所提問題的;
(六)不再具備企業認證專業資質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企業協調員的。
七、企業應當指定分管關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聯繫人,負責與海關溝通聯繫。
八、企業可以使用“京關信用”微信公眾號資訊化系統向海關申請開展協調業務,查詢相關資訊。
九、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海關
2019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