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小微企業設計的簡化破産與快速重整制度,通過壓縮程式週期、降低制度成本、優先債務人自行管理、推動專精特新企業重整價值等舉措,可有效保住企業核心技術、經營資質及核心團隊,在統籌化解企業債務的同時,切實維護企業家個人合法權益。本專題説明中小微企業破産的適用標準、政策支援、快速重整規則及主要辦理節點。
一、中小微企業破産概述
(一)中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與重要地位
中小微企業的劃分應依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結合所屬行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産總額等指標確定。

(二)企業破産法修訂優化小微企業破産程式
《企業破産法(修訂草案)》設置小型微型企業破産程式專章,並擬對財産狀況清晰、債權債務關係簡單、債權人人數較少的案件適用簡化規則。修訂草案尚未生效,實務中應以現行法律和規則為準。
二、北京中小微企業發展特點及辦理破産政策支援
(一)北京中小微企業發展特點
北京中小微企業數量較多,專精特新企業相對集中。企業是否屬於中小微企業及能否適用快速重整等機制,應依據現行劃型標準和人民法院適用條件判斷。
如專精特新企業陷入經營困境符合破産條件,除適用一般中小微企業的簡易破産程式之外,還應當優先考慮適用破産重整程式。除有相反證據外,應當推定專精特新企業具有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能。
(二)北京優化營商環境系列政策持續提升中小微企業破産效率
1.北京市政府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系列政策
北京有關政策從快速審理、線上辦理、費用保障和重整支援等方面,為中小微企業救治和退出提供配套支援。

2.北京市破産制度改革政策為中小微企業救治與退出提供支援
《北京市破産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提出建立適應中小微企業特點的專門化、簡易化、低成本破産辦理機制,通過快速審理、線上辦理、成本減免和重整支援等措施,提高中小微企業救治與退出效率。
2022年、2024年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有關部門先後出臺破産制度改革措施,進一步完善破産資訊查詢、財産處置、涉稅辦理、登出登記和信用修復等配套機制,並鼓勵金融機構及各類基金按照市場化原則為符合條件的重整企業,特別是專精特新企業提供融資支援,為中小微企業紓困重整和有序退出提供政策保障。
三、北京中小微企業快速重整的司法實踐
(一)北京中小微企業破産案件現狀
自北京破産法庭成立以來的5年間,中小微企業破産案件佔比超9成且數量逐年攀升,呈現“清算為主、挽救為輔”的格局:破産清算佔92.1%,重整及和解僅佔7.9%,快速審理程式適用率偏低,債權人整體清償率僅9.1%,過半案件無財産可覆蓋破産費用。
中小微企業清算多、重整難,大部分企業在經營徹底惡化後才被動進入破産程式。中小微企業的治理結構不規範、資産保值困難、挽救窗口期過短且易被錯過,核心無形資産極易因程式耗時而貶值,企業難引投資,更難與債權人達成和解。
(二)北京中小微企業快速重整的制度探索
《北京破産法庭中小微企業快速重整工作辦法(試行)》要求兼顧企業營運價值和審理效率,同時不得減損利害關係人的程式權利和實體權利。
1.適用企業標準
根據《辦法》規定,可以適用快速重整的企業分以下三類:
債權債務關係明確、財産狀況清楚,符合國務院相關部門制定的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小微企業。
債權債務關係明確、財産狀況清楚,根據資産負債表、審計報告等財務資料表明企業無財産擔保負債總額不超過1億元的企業。
雖不符合中小微企業標準,但經過庭外重組或者預重整程式,已經形成庭外重組方案或預重整方案的企業重整案件,可以參照適用《辦法》規定的快速重整程式。
2.程式期限優化內容
《辦法》對快速重整的主要程式節點和期限作出專門安排,具體見下表:

3.債務人自行管理模式
中小微企業的經營往往較依賴原經營者掌握的技術、客戶和經營資訊,是否採用債務人自行管理,應結合其治理狀況、配合程度和繼續經營需要判斷。
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産和營業事務。
符合北京快速重整規則的,可以優先考慮債務人自行管理。出資人承諾投入資金、財産或者經營資源,並有利於重整的,重整計劃草案可以依法安排保留其部分或者全部權益。
四、中小微企業快速重整實務指南
(一)快速重整全流程圖示
(二)關鍵節點時間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