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制度(以下簡稱“執轉破”)是連接執行程式與破産程式的關鍵制度橋梁。本章系統梳理執轉破的適用範圍、管轄規則及移送流程,以及北京地區“執破銜接”特色機制。
一、制度概述
(一)什麼是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
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簡稱“執轉破”),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發現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法定破産條件時,經當事人同意後將案件從執行程式導入破産程式,實現兩種程式的有序轉換。
(二)為什麼需要“執轉破”?
二、適用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第2條,移送破産審查須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條件:
1.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
2.被執行人或者有關被執行人的任何一個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
3.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三、管轄規則

四、執行移送破産審查流程
五、“執破銜接”的特色機制
北京市在執轉破工作中形成了“執破銜接”的工作機制—打破執行程式與破産程式的壁壘,實現從“單向移送”到“雙向融合”的系統性升級。以下為北京特色做法:
(一)執破銜接工作機制
(二)財産控制措施:從執行到破産的無縫銜接
1.移送審查期間,原有查封措施繼續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8條,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後,在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前,原有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不予解除,確保債務人財産在程式銜接期間持續處於受控狀態。
2.查封期限屆滿前可以申請續封
根據前述《指導意見》第8條,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在破産審查期間即將期限屆滿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續行保全,由執行法院及時辦理,避免因查封期限屆滿導致財産脫離控制。
3.特殊財産可以先行變價,所得價款暫不分配
根據前述《指導意見》第8條,對季節性、鮮活、易腐爛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財産,執行法院可以先行變價,但所得價款不得向個別債權人分配;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後,執行法院應當依法將價款移交受理破産案件的法院,納入破産程式統一處理。
4.破産受理後可以依法推進“帶封處置”
根據《北京市深化破産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若干措施》(京發改規〔2024〕1號)等規定,對不屬於涉刑事偵查、海關扣押等不宜處置情形的被查封財産,管理人可以依法申請“帶封處置”;處置成交後,由審理法院出具解除查封及轉移登記所需的協助執行文書,推動財産處置與解封、過戶程式有效銜接。
5.凍結銀行賬戶可以集中申請解封
根據《關於進一步明確破産程式中銀行機構協助解除債務人銀行賬戶凍結有關事項的通知》(京一中法〔2025〕199號),破産申請受理後,管理人可以集中申請解除債務人名下銀行賬戶凍結,由法院與相關銀行機構協同辦理,提高賬戶解封效率。
6.通過府院聯動解決財産處置銜接事項
北京依託企業破産和市場主體退出府院聯動機制,協調法院與稅務、不動産登記、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解決破産財産處置中的解封、過戶、涉稅辦理及信用修復等銜接問題,保障財産由控制、處置到登記變更的順利完成。
(三)執行法官參與破産合議庭
北京法院根據案件需要探索執行審判與破産審判的人員協同。
主要實踐模式如下:
模式一:由執行法官與破産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辦理執轉破案件。
模式二:由專門辦案團隊集中辦理執轉破案件及相關衍生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