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安置

日期:2026-09-23 15:10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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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安置是企業破産中的民生底線。本章聚焦職工債權範圍、清償順位、社保與公積金處理、安置方案制定四大核心,結合北京市府院聯動機制,系統梳理職工社保補繳、安置標準等實操政策。

  一、職工債權優先保障機制

  職工債權主要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前已經形成的債務人所欠職工工資、醫療和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受理後因繼續營業産生的勞動報酬等,依其性質按照共益債務等規則處理。

  (一)債權範圍與清償順位

  依《企業破産法》第48條、第113條,職工債權由管理人調查、公示,無需職工另行申報;其範圍主要包括欠付工資、醫療及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定經濟補償金。全書清償總順位詳見第六章第三節,本專題僅説明職工債權的確認、異議救濟和安置銜接。

  同一順序債權不足清償的,按照債權金額比例分配。

  (二)職工債權確認與異議救濟程式

  依據《企業破産法》第48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債權無需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列示並公示;職工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更正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職工債權確認與異議救濟程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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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監事和高管工資的特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113條第三款規定,破産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這一規定旨在防止企業高管在企業陷入困境時獲取過高薪酬,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4條的規定,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獲取的以下收入,應當認定為非正常收入並由管理人追回:

  1.企業存在破産原因時獲取的績效獎金;

  2.企業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

  3.其他非正常收入。

  追回的績效獎金等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清償,追回的工資性收入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職工債權、高出部分作為普通債權。

  (四)北京特色保障措施

  1.府院聯動:法院聯合人社、醫保、稅務等13部門,協同解決欠薪、社保接續、人事檔案轉移等問題。

  2.欠薪應急:財産暫難變現的,可通過第三方墊付先行保障職工基本生活,墊款按職工債權順位優先清償。

  3.免於申報:職工債權由管理人主動調查、公示,無需職工自行申報。

  4.就業服務:人社部門提供職業介紹、技能培訓等服務、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格認定等政策,對於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實現就業的本市戶籍就業困難人員由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

  二、社保與住房公積金處理

  (一)社保欠繳處理

  法院裁定受理破産案件並指定破産管理人後,管理人應儘快厘清參保職工與破産企業間是否仍具有勞動關係,及時採取相應社保減員措施,避免産生後續社保欠費。為維護職工權益,原則上建議應將統籌基金部分及劃入個人賬戶部分,一同打入社保經辦機構指定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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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破産企業社會保險費用的分類處理

  在企業破産程式中,社會保險費用按照其性質分為兩個清償層次:

  第一順序清償的社保費用(職工債權):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和基本醫療保險費。這部分費用直接關係到職工個人的養老和醫療權益,依法享有最優先的清償順位。

  第二順序清償的社保費用(社保債權):除上述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用,包括納入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以及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用。這部分費用在破産財産清償完第一順序職工債權後,與所欠稅款一同列入第二順序清償。

  2.社保費用的申報與確認

  對於職工債權範圍內的社會保險費用(即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部分),依據《企業破産法》第48條第2款的規定,由管理人調查後直接列入職工債權清單並公示,無需職工自行申報。

  對於列入第二順序的社保欠費,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徵收機構在申報時,應當附計算方式和依據。根據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21部門聯合印發的《北京市深化破産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若干措施》(京發改規〔2024〕1號)第34條的要求,管理人應主動通過多種途徑調查核實欠繳情況,確保社保債權準確認定。

  3.職工需注意的事項

  在實際操作中,由於部分企業可能存在賬冊不全、記錄缺失等情況,社保部門在核查欠繳情況時可能需要職工配合提供補充材料。職工應當積極配合,以確保社保權益得到準確認定。管理人應當做好與職工的溝通工作,告知職工配合提供材料的重要性和具體方式。

  4.追繳時效問題

  (1)社保欠費追繳不受時效限制

  根據人社部建字〔2017〕183號答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會議紀要(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超過2年時效為由拒絕查處社保欠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社會保險法》第63條、第86條亦未對社保費徵收設置追繳期限。

  據此,管理人應當全面調查企業在整個存續期間的欠繳情況,不適用時效抗辯,職工也可在破産程式中或通過行政途徑隨時主張補繳。

  (2)管理人調查不受時效限制

  進入破産程式後,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産法》第48條的規定,應當主動調查職工債權,不受時效限制。管理人的調查義務是法定的,調查範圍包括企業在整個存續期間的欠薪、欠保情況。職工應當積極配合管理人的調查,提供相關材料和線索,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全面保護。

  (二)住房公積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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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個人賬戶資金處理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每位繳存職工設立的專門賬戶,用於記錄職工個人和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金額及變動情況。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1)個人賬戶資金的處理原則

  在企業破産程式中,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的處理,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①已繳存入個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個人所繳納的以及單位為職工繳存的、已經儲存在職工個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不應列入破産財産。這部分資金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管理,不受企業破産的影響,職工仍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提取和使用。

  ②單位應當繳存但未繳存的部分

  單位在破産以前應當為職工繳存而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部分,可比照單位拖欠職工工資,列入破産財産分配的第一清償順序。這樣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保護職工的利益,而且上述住房公積金本來也是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將其作為第一順序清償,符合《企業破産法》的基本精神和安置職工的政策性要求。

  (2)個人賬戶的轉移與接續

  企業破産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由新就業單位繼續繳存。職工在找到新工作後,新單位應當為其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或辦理賬戶轉移手續,原賬戶內的餘額可以轉入新賬戶。職工暫時沒有新工作的,個人賬戶封存,待符合條件時可提取或轉移。

  (3)特殊情形處理

  對於因企業欠繳時間較長、相關記錄不全等特殊情況導致欠繳金額難以核定的,管理人應當結合企業財務賬簿、職工工資記錄、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歷史數據等多方面資訊進行綜合認定。職工應當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確保個人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2.追繳時效

  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等均未就住房公積金追繳時限作出約束性規定。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5條、第6條,單位破産、解散等情形下仍應依法處理歷史欠繳住房公積金;從未繳存或者未按規定範圍、標準繳存的,應按照適用規則核定補繳期間和金額。

  因此,破産企業欠繳的住房公積金需按規定優先清償。根據《全國法院破産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7條,破産企業自宣告破産之日起可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但其以前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應作為職工工資列入優先清償順序,可比照單位拖欠職工工資,列入破産財産分配的第一清償順序,由管理人調查後直接列入職工債權清單並公示,無需職工自行申報,亦無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單獨申報。

  三、職工安置方案制定

  (一)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式

  1.制定主體

  債務人主動申請破産的,由債務人制定職工安置預案(《企業破産法》第8條);管理人接管後,由管理人繼續完善和實施。

  2.民主程式

  安置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經濟性裁員報告

  重整中裁減20人以上或佔職工總數10%以上的,須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意見後將裁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合同法》第41條)。

  4.資金來源與實施監督

  安置費用來源:破産財産(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優先)、主管部門、第三方墊付、欠薪保障基金、股東等人補足以及重整投資方資金,具體以實際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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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監督:管理人負責執行,法院監督,債權人委員會有權提出異議。

  第三方墊付清償規則:根據《全國法院破産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7條,由第三方墊付的職工債權,原則上按照墊付的職工債權性質進行清償。

  5.後續保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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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同破産程式中的勞動關係處理

  1.破産申請受理階段(清算與重整適用)

  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受理破産申請並非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節點。在此期間,如果破産管理人決定繼續營業,或者債權人會議決定繼續營業,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企業需繼續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保。為維持繼續營業而産生的勞動報酬和社保費用,屬於“共益債務”,享有優先受償權。

  協商解除:為減輕企業負擔,破産管理人可根據職工的崗位、能力等因素,與職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的,企業需依法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2.破産重整程式階段

  勞動合同繼續履行與變更:重整期間,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若企業因經營調整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如調崗、降薪、縮短工時等),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不得單方強制變更。

  經濟性裁員:依照《企業破産法》進行重整是企業實施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一)項實施經濟性裁員: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協商解除:企業也可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同樣需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3.宣告破産階段(破産清算適用)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四)項,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的,勞動合同終止。終止日期以法院作出宣告破産裁定之日為準。管理人應向職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支付經濟補償金,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員工被拖欠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應劃入個人賬戶的社保費用以及經濟補償金、住房公積金等,均屬於“職工債權”。在破産財産優先撥付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後,職工債權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清償權。

  4.程式終結階段

  清算程式終結:破産清算程式結束且財産分配完畢後,管理人將請求法院裁定終結破産程式並辦理企業登出登記。隨著企業主體資格的徹底消滅,所有留守人員的勞動關係也隨之依法終止。

  重整程式終結:

  (1)重整成功:若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企業恢復正常經營,留用員工的勞動關係繼續存續,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2)重整失敗:若重整失敗,法院將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企業破産清算。此時,勞動關係將依照前述“宣告破産階段”的規定依法終止,並進行職工債權的優先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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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安置方案主要內容

  1.職工基本情況(人數、工齡、崗位、欠薪欠保情況)。

  2.分流安置措施(留用、協商解除、內部退養、自謀職業等)。

  3.經濟補償金標準與支付安排。

  4.社保、公積金補繳與接續方案。

  5.特殊群體(工傷、“三期”女職工、大齡職工)專項保護。

  6.安置費用預算與資金來源。

  (四)經濟補償金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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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工資=解除/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

  高收入者(月工資>市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按3倍封頂,年限最高12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113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屬於職工債權,在破産財産分配中列入第一順序清償,優先於稅款和普通債權獲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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