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産是什麼?
破産,是指企業法人和非法人企業出現法定破産原因時,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産申請,指定、監督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産、債權債務關係以及相關經營事項進行集中清理、統一處置的司法程式。破産程式既包括通過破産清算實現市場有序退出,也包括通過重整、和解等程式依法化解債務危機、恢復企業經營能力。
(二)破産對企業有什麼保護作用?
企業依法進入破産程式後,法律將通過集中管轄、統一清償和程式保護等機制,為困境企業規範化解債務風險提供制度保障。
1.依據《企業破産法》第19條、第20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産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並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産後繼續進行;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依法由受理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已有有效仲裁協議的,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處理。債權爭議可通過債權確認訴訟或者仲裁解決;
3.適用清算程式的,企業財産依法變價並按法定順序公平清償;清算程式終結並依法登出後,企業有序退出市場。破産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産程式終結後,對債權人依照破産清算程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4.適用和解程式的,企業可在人民法院監督下與債權人協商達成債務清償的和解方案,維持企業繼續經營並獲得信用修復;
5.若適用重整程式的,企業可借助司法保護重組債務、引入戰略投資者,表決通過並執行重整計劃,維持企業繼續經營並獲得信用修復。
(三)破産程式的主要法律後果
破産程式依法啟動並推進後,企業、出資人、經營管理人員以及企業信用狀態的可能法律後果如下表所示:

(四)申請破産須具備的條件
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産,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破産主體資格及申請主體
破産程式原則上適用於企業法人。《企業破産法》第135條允許其他法律規定的非企業法人組織參照適用破産清算程式;《合夥企業法》第92條規定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可以依法破産清算,普通合夥人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具體申請主體依據程式類型和法律規定確定。
2.實質條件:具備法定破産原因
依據《企業破産法》第2條,企業法人須具備以下情形之一: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2)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其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持續無法按期足額償還已屆清償期的債務,並非因單次資金週轉困難造成的暫時性遲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通常綜合考量資産負債狀況、流動資金、執行情況等多種因素。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北京破産法庭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揭牌成立的專門審判機構,係全國第二家破産法庭,依法集中審理相關破産案件。
北京市轄區內破産案件一般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對於其他中基層法院執轉破案件,一般由對應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