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的召開與表決

日期:2026-09-22 17:25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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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會議召集與通知

  1.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通知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負責組織召集,召開時限為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主持;後續所有債權人會議都由法院指定的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

  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之後,管理人會配合法院向每一位已知債權人發送書面通知,載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會議時間、參會方式等全部關鍵資訊;同時管理人會在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資訊網發佈公告,保障潛在債權人能獲取會議資訊,不會錯過行使權利的機會。

  2.後續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通知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提議;債權人委員會提議;佔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債權人提議;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後續會議統一由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固定召開時限,會結合破産案件實際推進需求適時組織。

  會議通知要求:管理人需要在正式開會前十五日,向全部已知債權人、債務人職工與工會代表、債務人法定代表人,以及法院確定的債務人財務、經營管理人員發送會議通知。如果案件適用快速審理程式,通知提前期限縮短至五日;全體債權人一致同意的,可進一步縮短通知期限,充分兼顧債權人參會便利與程式效率。

  (二)表決規則與效力

  1.擁有表決權的債權人與權利限制

  (1)完整享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兩類債權人可參與各事項投票:第一類是已經依法完成債權申報,且債權金額、性質經過確認的債權人;第二類是雖債權尚未完成最終確認,但人民法院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金額,允許其行使表決權的債權人。

  (2)表決權受到限制的債權人。

  一是職工債權人。職工、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債權人會議,可就職工權益相關事項發表意見,一般不參與表決;僅在重整計劃草案表決環節,專門設立職工債權表決組,職工債權人此時依法享有表決權。

  二是債權尚未最終確定的債權人。除非人民法院臨時核定債權數額允許其投票,否則該類債權人無法行使任何表決權。

  三是持有財産擔保且未主動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該類債權人無權對破産財産分配方案、和解協議兩項事項進行表決。

  2.表決規則

  (1)一般事項決議通過標準。除法律單獨作出特殊規定的事項以外,一般事項決議通過債權人會議,需要同時滿足兩項條件: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表決同意的債權人所持債權總額,佔全部無財産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

  (2)和解協議表決通過標準。和解協議通過債權人會議,也需同時滿足兩項條件,但表決門檻高於一般事項: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表決同意的債權人所持債權總額,佔全部無財産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協議通過債權人會議後,還應提交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3)重整計劃草案表決通過標準。重整計劃實行分組獨立表決模式,不同類型債權人劃分不同組別,各組單獨投票。債權人分組包含擔保債權組、職工債權組、稅款債權組、普通債權組;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在普通債權組內增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如果重整計劃草案中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則應單獨設立出資人組,針對權益調整內容投票表決。

  單一表決組內部通過標準: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該組表決通過。

  重整計劃草案通過標準:全部債權表決組均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該計劃才能通過債權人會議。重整計劃通過債權人會議後,還需提交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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