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産管理

日期:2026-09-22 17:16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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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産價值最大化

  管理人應當擬訂債務人財産管理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並嚴格按照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財産管理方案執行。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産應當及時登記、妥善管理,並按照實際情況開展評估、審計等工作。

  針對不同類型的財産,管理人會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保護破産企業的財産。對債務人的智慧財産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産應當及時核實,以確定權屬;對於債務人的對外股權投資以及收益,管理人應當依

  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在清理債務人對外股權投資時,不得自行以該投資價值為負或者為零而決定不予清理;對易損、易腐、跌價或者保管費用較高的財産應當及時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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