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及司法解釋,通過撤銷、確認無效、追繳出資或返還抽逃出資、追回高管非正常收入四類路徑收回流失財産。
(一)可撤銷行為
管理人可以依法請求撤銷破産申請受理前一年內的無償轉讓、明顯不合理交易、為無擔保債務提供擔保、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放棄債權等行為;對受理前六個月內具備破産原因後仍實施的個別清償,除使債務人財産受益外,也可以請求撤銷。
(二)無效行為
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産的行為,以及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行為,管理人有權依法主張無效並追回債務人財産。
(三)追繳出資或返還抽逃出資
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債務人的出資人存在抽逃出資的,管理人可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
(四)追回非正常收入
債務人出現破産情形時,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獲取的績效獎金、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以及其他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應依法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