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類型
破産衍生訴訟主要包括:債權確認訴訟;取回權、別除權及財産歸屬爭議;管理人追收債權、追繳出資、請求返還非正常收入或者行使撤銷權、確認行為無效的訴訟;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責任主體損害債務人利益的責任訴訟;以及破産程式中發生的合同、勞動、侵權等糾紛。辦理時應區分訴訟請求屬於債務人個別利益還是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並據此確定適格原告和訴訟方案。
(二)管轄與訴訟主體
依據《企業破産法》第21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原則上由受理破産申請的法院集中管轄;法律、司法解釋對專門管轄、指定管轄或者仲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管理人依《企業破産法》第25條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債權確認訴訟及債權人代表訴訟的主體,依據《企業破産法》第58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確定。
(三)訴訟費用與期限管理
衍生訴訟案件受理費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及案件性質計收。管理人為維護債務人財産或者全體債權人利益提起訴訟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可以依據《企業破産法》第41條列入破産費用;因個別債權爭議産生的費用由相關當事人依法承擔。現行法律未對管理人提起全部衍生訴訟設置統一期限,管理人應在接管後及時完成訴訟時效、除斥期間和證據保全審查,並原則上在破産程式終結前採取起訴、仲裁、保全或者中斷訴訟時效等措施。
(四)辦理清單
管理人決定提起衍生訴訟前,應形成案件事實和證據清單、請求權基礎與管轄分析、訴訟時效審查、訴訟成本與回收價值測算、財産保全方案以及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委員會報告方案;對回收成本明顯高於預期收益的,應依法履行報告和決策程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