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主體與申報期限
對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作為申報主體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具體包括:
1.已知債權人:通過債務人的會計賬冊、債務清冊、財務報告、清算報告、審計報告以及相關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確定。
2.未知債權人:通過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資訊網或省級以上報刊發佈的公告獲知申報資訊的債權人。
3.特殊主體:保證人、連帶債務人、票據追索權人、受託人等依法享有債權的主體。
債權申報期限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産申請後確定,自公告發佈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少於30日,最長不超過3個月。
(二)申報材料要求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需向管理人提交以下四類材料:
1.主體資格證明

2.債權申報表
管理人將提供統一格式的《債權申報表》,債權人需如實填寫:
(1)債權人基本資訊、代理人資訊
(2)申報債權總額
(3)債權性質(普通債權/有財産擔保債權/職工債權等)
(4)有無財産擔保及擔保物詳情
(5)是否屬於連帶債權
(6)訴訟、仲裁或執行情況等
注意:外幣債權須以破産申請受理日人民銀行公佈的市場交易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並提交銀行出具的匯率證明。
3.債權證據材料
不同類型債權的核心證明材料見下表;債權人還應提交能夠證明債權發生、履行、擔保及已受償情況的相關材料。
常見債權類型需具備的證據匯總如下:

利息計算截止日:附利息的債權,利息計算至破産申請受理之日止。
4.其他必要文件
(1)送達地址及銀行賬戶確認書:填寫準確的郵寄地址、手機號碼、電子郵箱及接收分配款的銀行賬戶資訊。地址變更須及時書面告知管理人。
(2)誠信申報債權保證書:承諾申報材料真實、完整,虛假申報將承擔法律責任。
(3)財産線索徵集表:提供債務人財産線索,協助管理人追收財産。
(三)申報方式與途徑

注:具體申報方式與途徑以法院公告和管理人債權申報通知載明的方式、地址及平臺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