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期限與逾期處理

日期:2026-09-22 17:40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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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申報期限

  《企業破産法》第48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該期限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裁定,並在受理破産申請公告中載明。

  1.期限起算與通知方式

  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應于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同步在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資訊網發佈公告。

  公告內容須明確:申報截止日期、申報渠道與地址、管理人聯繫方式、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時間、材料清單及逾期後果。

  2.期限的法律效力

  在法定期限內合規完成申報的債權人,依法享有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參與債權核查、提出異議及全程參與破産財産分配的完整程式權利;未依法申報的,原則上不得依據破産程式行使相關權利。

  (二)補充申報的條件

  依據《企業破産法》第56條規定,債權人逾期的,可以在破産財産最終分配前補充申報;最終分配完成並裁定終結後,不再通過破産程式補充申報

  (三)逾期申報的法律後果

  1.費用承擔:逾期申報通常由補充申報人承擔額外費用,該費用僅針對該單個債權人的補充申報行為産生,通常包括管理人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而發生的審查成本、公告費、公證費等。

  2.權利影響:債權人在破産財産最後分配前可以補充申報;補充申報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産生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補充申報並經確認後,可依法參與後續尚未完成的程式。

  (四)特殊債權的申報規則

  1.未到期債權:可以申報,在破産申請受理時視為已到期,利息計算至破産申請受理日。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無論條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屆至,均可以申報。

  3.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可以申報,但管理人應暫緩確認,待訴訟或仲裁裁判生效後,再依據生傚法律文書確認債權。

  4.連帶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無論是否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均可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已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5.職工債權:無需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列示並公示;職工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工資中的高出職工平均工資部分,按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他不屬於職工債權範圍的款項,按其性質申報。

  6.稅收債權:涉稅債權指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向納稅人徵稅形成的債權,包含稅款、滯納金,由稅務機關申報。依據破産企業類型差異,所涉稅款通常有增值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産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管理人審核核心為區別欠繳金額下的稅款本金、滯納金及罰款,並審核發生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破産企業欠繳稅款産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訴訟應否受理的問題的批復》(法釋〔2012〕9號)指出,破産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産生的滯納金屬於普通破産債權,而破産受理後因欠繳稅款産生的滯納金則不屬於破産債權。

  7.破産費用與共益債務:企業因處置債務人財産發生的相關稅費為破産費用,因繼續營業發生的相關稅費為共益債務。

  8.社保債權: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申報屬期2023年11月(含)之前養老、失業、工傷三險欠繳資訊;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申報屬期2023年11月(含)之前醫療、生育保險欠繳資訊;稅務部門負責申報屬期2023年12月(含)之後的社保、醫保欠繳資訊。

  9.注意事項:債權人申報時應提交真實、完整的證據材料,故意虛假申報可能承擔不予確認、賠償、罰款等相應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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