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宣告債務人破産的裁定,即宣告債務人破産(簡稱“宣破”)。宣破後,破産清算程式不可逆轉或轉換,最終將通過清算程式完成主體退出。
(一)宣破條件
根據法院所受理的破産案件類型,宣破條件分為如下三類:
1.破産清算案件
破産清算案件宣告債務人破産的條件見下表:

按時間軸歸納:
2.重整案件轉破産清算
重整程式終止並宣告債務人破産的法定情形見下表:

3.和解案件轉破産清算
如果法院受理的是破産和解申請,當出現如下情形之一時,人民法院將宣告債務人破産,轉入破産清算程式:
(1)和解協議草案未獲得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2)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
(3)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
(4)和解協議執行期間,債務人不執行或不能執行和解協議,並經債權人申請。
(二)宣告破産後的法律程式
債務人被宣告破産後,其後續程式為:確定破産程式為破産清算,不再進行重整或和解;處分破産財産用於分配清償,以變現後分配為主要方式,也可進行實物分配;最終完成企業主體登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