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産財産處置的法律節點以及例外
管理人應在宣破後及時擬訂變價方案,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啟動拍賣/變賣(網路拍賣優先)。例外情形:
1.擔保財産單獨處置:對特定財産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可隨時主張行使擔保物權。
2.緊急處置:若債務人財産存在季節性、鮮活、易腐敗變質、易損易貶值或保管管理費用過高等情況,管理人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經法院批准先行處置相關財産。
3.無財産/財産不足:經調查無財産可供分配或財産僅夠破産費用,管理人可申請終結程式,無需處置。
(二)破産財産的清償順位
1.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依《企業破産法》第41條至第43條優先、隨時清償;其餘債權的分類及清償順位詳見第六章第三節。破産清算中,管理人應重點核實特定財産優先權、同順位債權比例分配以及分配後的剩餘財産處理。
2.職工債權的優先性:職工債權為第一順位債權。由第三方墊付的職工債權,原則上按照墊付的職工債權性質進行清償;由欠薪保障基金墊付的,應按照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順序清償。債務人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債務人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
3.人身損害賠償債權的優先性:因債務人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其中涉及的懲罰性賠償除外。
(三)分配方案的制定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