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見刑事風險
破産辦理中應重點識別虛假破産、妨害清算、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職務侵佔、挪用資金、合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風險。是否構成犯罪,應依《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行為主體、主觀故意、危害結果和追訴標準判斷,不能僅以企業進入破産程式推定刑事責任。
(二)管理人的線索處置義務
管理人在接管、審計、債權審查和財産追收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線索的,應固定賬簿、合同、流水、電子數據等證據,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並依案件情況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移送或者報案。對已經被刑事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不得擅自處置,應通過法院協調明確保管、續封、價值維護及後續移交方案。
(三)刑事程式與破産程式的銜接
債務人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涉嫌犯罪,並不當然導致破産程式停止。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應根據財産屬性、債權性質及刑事案件進展,協調推進債權申報與核查、涉案財産甄別、追贓退賠和破産財産分配。涉及同一事實認定確需等待刑事程式結果的,可依法對相關爭議事項作暫緩確認、預留分配或者中止個別訴訟處理,避免重復受償和損害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
(四)刑民交叉辦理清單
管理人應建立涉刑人員、涉案財産、被害人及申報債權、刑事查封措施、追贓退賠進度和證據移交情況臺賬;重大事項及時報告人民法院,並向債權人會議披露對財産範圍、債權確認、處置進度和分配方案可能産生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