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産案件受理費標準
破産案件申請費依據破産財産總額計算,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財産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破産案件受理費交納時點
當事人提出破産申請後,人民法院不預收案件受理費。
破産清算:破産受理後、破産財産分配前,管理人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
破産重整、破産和解:在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後,程式終結前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對無財産可供分配的破産案件,人民法院免收案件受理費。
(三)預付破産費用
破産申請時,申請人可以自願向破産管轄法院墊付一定的破産費用。申請人是否自願墊付原則上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受理;符合條件的無財産可破案件可依規定申請破産費用援助。
債權人、管理人、債務人的出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願意墊付破産費用的,墊付費用作為破産費用,從債務人財産中向墊付人隨時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