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費用與預付破産費用

日期:2026-09-23 14:44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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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産案件受理費標準

  破産案件申請費依據破産財産總額計算,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財産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破産案件受理費交納時點

  當事人提出破産申請後,人民法院不預收案件受理費。

  破産清算:破産受理後、破産財産分配前,管理人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

  破産重整、破産和解:在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後,程式終結前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對無財産可供分配的破産案件,人民法院免收案件受理費。

  (三)預付破産費用

  破産申請時,申請人可以自願向破産管轄法院墊付一定的破産費用。申請人是否自願墊付原則上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受理;符合條件的無財産可破案件可依規定申請破産費用援助。

  債權人、管理人、債務人的出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願意墊付破産費用的,墊付費用作為破産費用,從債務人財産中向墊付人隨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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