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審查要點及時限

日期:2026-09-23 14:39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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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形式審查要點

  人民法院立案部門負責判斷破産申請是否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確認程式要件完備。

破産程式的啟動

  (二)實質審查要點

  人民法院審判部門負責判斷債務人是否具備《企業破産法》第2條規定的破産原因。

  (三)審查時限規定

  1.債權人申請的審查週期

  債權人提出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債務人或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的申請審查週期

  債務人或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提出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産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3.其他特殊情況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述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15日。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與救濟

破産程式的啟動

  (五)申請被駁回的原因與救濟

  1.破産申請被駁回的原因

  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至破産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具備破産原因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2.救濟途徑與程式

  申請人對駁回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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