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審查要點
人民法院立案部門負責判斷破産申請是否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確認程式要件完備。

(二)實質審查要點
人民法院審判部門負責判斷債務人是否具備《企業破産法》第2條規定的破産原因。
(三)審查時限規定
1.債權人申請的審查週期
債權人提出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債務人或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的申請審查週期
債務人或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提出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産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3.其他特殊情況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述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15日。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與救濟

(五)申請被駁回的原因與救濟
1.破産申請被駁回的原因
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至破産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具備破産原因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2.救濟途徑與程式
申請人對駁回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