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程式的啟動以及和解協議草案的表決

日期:2026-09-22 15:53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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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院審查

  法院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條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裁定和解之日起,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産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可行使擔保權。

  (二)債權人會議表決(雙門檻)

  同時滿足才算通過:

  1.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人數過半數同意;

  2.同意的債權額佔無財産擔保債權總額≥2/3。

  如果僅滿足其中一項,債務人申請二次表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二次表決應在首次表決後的三十日內進行。

  (三)和解協議通過後的程式銜接

和解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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