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的效力

日期:2026-09-22 15:52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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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解協議草案一經法院裁定認可,産生以下法律效力:

  1.對債務人及全體和解債權每人平均有約束力,無論其是否參與表決或投票反對;

  2.債務人須嚴格按協議約定清償債務,不得擅自變更;

  3.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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