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不履行的後果

日期:2026-09-22 15:51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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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産。

  和解協議對債權的調整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産債權。和解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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