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産。
和解協議對債權的調整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産債權。和解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産。
和解協議對債權的調整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産債權。和解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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