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管理人名冊現狀
北京市企業破産案件管理人名冊及其更新資訊,以北京法院網現行公告為準。
(二)隨機選任方式及程式
人民法院一般從北京市企業破産案件管理人名冊中隨機指定管理人,並依法製作、送達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具體搖號方式及操作流程,以人民法院現行規定為準。
(三)競爭選任方式及程式
對於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大型集團、關聯企業以及其他資産規模較大、法律關係複雜或者社會影響重大的破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公告招募、資格審查、專業評審等方式競爭選任管理人。
參與選任的機構應當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申報材料,並接受履職能力、工作方案、團隊配置、利益衝突等方面的審查。具體選任程式和期限以人民法院發佈的公告及現行規則為準。
(四)債權人推薦指定管理人辦法
根據《北京破産法庭接受債權人推薦指定管理人的工作辦法(試行)》,符合條件的主要債權人協商一致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薦北京市企業破産案件管理人名冊中的機構擔任管理人。
主要債權人原則上應合計代表已知總債權額二分之一以上。推薦重整管理人或者預重整臨時管理人的,還應當與債務人協商一致。是否接受推薦,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決定。
(五)清算組擔任管理人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産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18條,破産申請受理前已經依法成立清算組、金融機構破産或者法律規定應當成立清算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清算組擔任管理人。
清算組成員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包括有關政府部門人員和管理人名冊中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