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酬計算標準與方法
1.按最終清償的普通破産財産價值
管理人報酬分段比例上限

2.按最終清償的擔保財産價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産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13條,管理人為維護、變現和交付擔保財産付出合理勞動的,可以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報酬;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該規定確定,報酬比例不得超過第2條所定比例上限的10%。
(二)爭議解決機制
1.協商階段
(1)主體:管理人、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會議授權的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主席)。
(2)方式:雙方就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進行協商。
(3)結果:如果協商一致,管理人應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並附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按照雙方協商的結果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
2.法院裁決階段
(1)啟動方式: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異議書應當附有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
(2)法院處理程式:
通知與説明: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債權人會議異議書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書面説明。
聽證會: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當事人意見。
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債權人會議異議書之日起十日內,就是否調整管理人報酬問題書面通知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