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産案件與一般案件的辦理區別
無産案件是指債務人財産不足以支付破産費用或者缺乏程式啟動資金的案件。此類案件可以簡化具體辦理方式,但財産、債權債務、人員、賬簿及涉訴涉執情況等必要調查不得省略;發現可追回財産或者責任線索的,應當及時處理。
(二)程式終結與追加分配
經調查確認債務人無財産可供分配且不足以支付破産費用的,可以依據《企業破産法》第43條、第120條申請終結破産程式。程式終結後發現依法應當追回或者新發現的財産,符合《企業破産法》第123條規定的,應當依法追加分配。
(三)北京破産費用援助資金
對符合條件的無産案件或者缺乏啟動資金的案件,管理人可以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産費用援助資金使用辦法(試行)》及現行配套規則申請援助。具體適用條件、申請期限、撥付標準及核銷材料,以受理法院現行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