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重整期間的債務人財産和營業事務以管理人管理為原則、債務人自行管理為例外。
(一)管理人管理模式
管理人管理是重整期間的原則性模式。由管理人負責管理債務人財産和營業事務,同時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在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管理人全面履行《企業破産法》規定的各項職責,包括接管債務人財産、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産狀況,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等。
(二)債務人自行管理模式
《企業破産法》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了“管理人監督下債務人自行管理制度”。滿足相關條件的,債務人可以自行管理財産和營業事務。
人民法院批准由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産和營業事務的,《企業破産法》規定的管理人職權中有關財産管理和營業事務,應由債務人行使。
(三)聯合管理模式
實踐中還探索了“管理人+債務人”的聯合模式,即由管理人負責重大決策,債務人負責日常經營,試圖在獨立性與專業性之間尋求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