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

日期:2026-09-22 16:49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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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整計劃草案由債務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制定,主要包括經營方案、債權分類與調整、清償安排、出資人權益調整、執行期限及監督安排等。

  (一)制定主體與期限要求

  1.制定主體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産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製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産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製作重整計劃草案。

  2.制定期限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二)償債資源

  清償方案應以企業既有償債資源為基礎,兼顧重整投資人投入與持續經營所需資金,同時平衡債務人、各組債權人及原股東的合法利益,針對不同債權組設計相適應的償債方案。償債資源可分為兩類:

  1.現金類資源:償債現金主要來源於重整投資人投入的貨幣資金、債務人資産變價所得、債務人債權實現以及債務人經營收入。

  2.非現金類償債財産:可清償債權的財産性權益,是現金的補充形式,包括:股權類權益、信託受益權、實物及無形資産等。

  (三)債權分類與清償方案

  重整計劃應當區分債權性質和受償順位,並結合持續經營需要設計清償方式。核心規則如下:

重整程式

  (四)出資人權益調整

  一般而言,企業進入破産程式通常意味著需要依法調整出資人權益,以增加償債資源、引入重整投資人。具體方式包括原股東讓渡股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讓渡或轉增的股權主要用於引入投資人、清償債務及員工激勵。符合重整計劃安排的,可依法酌情保留原股東部分權益。

  (五)經營方案的要素

  重整期間經營方案是重整計劃的核心內容,其圍繞能否持續經營並可實現債權清償展開。經營方案中通常重點關注的內容如下表所示:

重整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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