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計劃表決與批准

日期:2026-09-22 16:48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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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並由人民法院批准後生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每人平均有約束力。

  (一)表決組的劃分標準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82條、第83條和第85條,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1)應當設立的表決組:擔保債權組、職工債權組、稅款債權組、普通債權組;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增設出資人組。

  (2)可增設的表決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可在普通債權組中單獨設立小額債權組進行表決。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1條第二款的規定,權益未受到調整或者影響的債權人或者股東,不參加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管理人亦無需設立對應表決組。

  (二)表決通過條件

  重整計劃草案需在各表決組內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方為該組通過:

  (1)人數標準:經出席會議的該表決組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

  (2)金額標準:同意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額佔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重整計劃的批准

  1.通過表決後的批准

  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裁定批准並終止重整程式。

  2.未通過表決的批准

  (1)前置協商程式

  若部分表決組未通過草案,債務人或管理人可與未通過組別進行協商後再次表決。

  (2)強制批准實質要件

  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産法》第87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批准:

  ①擔保債權就該特定財産將獲得全額清償,或因延期清償所受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且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相應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②職工債權、稅款債權組將獲得全額清償,或相應表決組已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③普通債權組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於其在重整計劃草案被提請批准時依照破産清算程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或相應表決組已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④出資人權益調整公平公正,或相應表決組已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⑤同一表決組成員依照相同比例或條件獲得清償,權益得到公平對待;

  ⑥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

  3.強制批准程式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式,並予以公告。

  綜上,重整計劃的提交和表決的全流程如下圖所示:

重整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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