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計劃執行與監督

日期:2026-09-22 16:48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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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式

  (一)執行主體與執行期限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由重整計劃草案確定,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債務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執行。

  (二)管理人的監督職責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

  (三)執行完畢的法律效果

  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等利害關係人申請,作出重整程式終結的裁定。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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